当前位置:大理工伤保险
-
大理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众所周知,大理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保障了市民们的利益。据悉,该条例还对大理市工伤的认定情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都在认定的工伤范围内。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或者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并经市职业病鉴定机构确诊为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病,以及由此造成的残废或死亡(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甲类的死亡除外);(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本职生产、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遭受因厂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非本人所能抗拒的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过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从事抢险、救灾、救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六)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七)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八)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九)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就是对大理工伤保险条例的简单介绍。从上可知,大理市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情形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紧急情况下未经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因工发病的等情况都在工伤认定的范围内,而自杀、斗殴、酗酒等造成伤害的则不在范围内。
-
大理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因公受伤,导致暂时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质量。那么,大理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它适用于大理市内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或雇工,其中包括国有企业、民办企业、私有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 大理市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大理市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或雇工。其中包括国有企业,民办企业,私有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大理市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义务,并且大理市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大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小编提示:大理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大理市内各事企业单位,而大理市灵活就业人员是无法购买工伤保险的。因此,对于无法得到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市民,建议大家可以购买一份适合的商业意外险,以确保工作时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