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近日,24岁小伙强奸70岁智力障碍老奶奶,遭到网友们一片骂声,简直禽兽不如,简直刷新三观,希望得到严惩。
12月16日,平安万宁微信公众号发布案情通报称,近日,万宁一20出头的男子为满足一时性欲,竟强奸一名70岁的弱智老奶奶,真是禽兽不如!万宁市公安局大茂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当天迅速将该男子抓获,并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12月14日9时许,群众阿某(化名)到大茂派出所报警称:14日凌晨2时许,在万宁市大茂镇,有一名男子潜入其家里对其母亲强奸。阿某称,其母亲今年已有70岁,是一名弱智老人。
经查,14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熊某趁着深夜爬墙进入阿某家里,摸进阿某母亲的房间,对阿某母亲实施强奸,后被阿某发现后逃走。目前,犯罪嫌疑人熊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推荐
-
未开除强奸犯学生 浙大启动调查具体是咋回事?
近日,我校学生努XX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事件引发网络关注。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努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随后,该生所在学院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呈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6月8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 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学校以育人为本,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感谢社会各界的建言和长期以来对我校的关心支持。 7月21日,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后,浙江大学对其作出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决定的消息,引起网友热议。对于校方处理意见引发的争议,浙江大学党委宣传部长应飚在回应记者采访时表示,就对努某处理意见形成的依据和标准,浙江大学将尽快公布说明。 律师表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进行处分明显不妥,强奸罪明显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违纪、违法及犯罪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明显不一样的。 浙大学生涉强奸案获刑,校方称尽快作出说明 7月17日,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官网公布了一则《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显示:努××,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网传的一份浙江大学针对此事的说明显示,努某获刑后,其所在学院于5月25日讨论后认为,努某系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又因努某为毕业生,因此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这份情况说明也被网友认定为努某仅被“留校察看的”缘由。 7月21日,因努某在获刑且被处分后依然在朋友圈晒自拍、发布旅游动态等,被网友认为其毫无悔改之意,因此浙江大学仅留校察看的处理决定引发热议。 上游新闻记者查找裁判文书网发现,今年4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后,案件详情未予以公布,“因人民法院认为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其他情形”。 浙江大学《学生手册》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处理努某的依据和标准,浙江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应飚7月21日在回应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学校将尽快公布官方信息,对此事作出说明。 律师认为浙大处理明显不当,强奸不是违纪是犯罪 努某的事件也在法律圈引发关注。 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连大有律师认为,根据刑法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努某在法定刑之下且是缓刑的情况比较少见。 结合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努某可能由于自首和犯罪中止这两个法定量刑情节导致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到,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连大有律师表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进行处分也明显不妥,强奸罪明显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行为。违纪、违法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明显不一样的。 © 本文版权归趣闻趣事网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源网站编辑或作者。
-
浙大努某某开除学籍 具体是咋回事?
浙大就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通报相关情况 今天,浙大校务会议决定,给予2016级本科学生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7月21日,学校就努某某受留校察看处分事件发出情况通报以后,网络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线索,也有相关当事人来校反映情况。学校迅速成立专项工作班子,受理来信来访,梳理网络举报,分成学业、经济、作风等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各调查组仔细查阅了有关文书和视频材料,向数十位师生(含若干举报人)了解情况,并多次与当事人当面了解、核实,对有关线索进行多方取证、核实、审议,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处理程序合法合规,既体现公平公正又维护个人权利。 现查实,努某某确实存在多项被举报的违纪违规情况。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同意重启处分程序。此后,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的规定,向本人送达重新处分预通知,并应本人要求,举行了不利处分听证。听证会上,被处分人对违纪事实无异议。听证委员会认为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予以支持。7月29日,按照作出处分的权限规定,校学生奖惩委员会提出了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7月31日,浙江大学校务会议经过充分和慎重的讨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在专项工作组开展深入调查的同时,校纪委办、监察处也对整个处分过程进行了监督和调查。经核查,处理过程符合规定程序,未发现违纪违规问题。 浙江大学是一所具有优良校风学风的学校。一贯以来,我们十分重视维护立德树人、团结向上的育人氛围,但对违纪违规的人和事,无论来自哪里,什么出身,都一视同仁,严肃处理。个别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浙江大学的形象,但不会损害我们严肃校纪的坚定决心。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浙江大学的办学工作,共同营造更加安定美好的校园环境。 通过这个事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工作中的问题和值得反思的地方。我们将举一反三,认真评估并修订完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改进学校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为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坚实保障。 努尔特巴特尔是浙大学生,少数民族不知道是不是贵族,据传这家伙过往在学校里侵害过多名女生,是个惯犯,而且犯罪后紧接着发朋友圈上网,毫无悔意。 浙江大学强奸罪学生这个事件这两天可是霸占了各大热搜和热门榜,浙大也被大家推到了风口浪尖,但是浙大到目前为止的行为都让大家非常失望和愤怒,没想到一个大学会包庇这样一个强奸犯,简直让人不敢相信。而强奸犯本人至今还没收到制裁,近日还有人晒出了强奸犯学生的成绩单,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事件:犯强奸罪,学校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近日,浙江大学对犯强奸罪的学生努某某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发关注。一名知情人士向封面新闻记者透露,努某某挂科是常态,一份成绩单显示全专业128人,他累计排名126位。网传努某曾晒博士女朋友朋友圈,该知情人士确认属实,“但他在玩游戏的时候,还在‘撩妹’。” 7月20日晚,一条《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引发网友关注。决定内容显示,努某某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学校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网传的一份说明显示,努某某所在学院于5月25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该生违纪处分意见。讨论后认为,努某某系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又因努某某来自贫困地区,又是毕业生,因此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这份情况说明也被网友认定是为努某某仅被予以“留校察看”的依据。 有人曝其曾“强迫小学妹发生关系” 网传的一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努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阴部,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努某某因害怕而中止。后努某某自己报案,公诉机关认为努某某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7月21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多次电话联系西湖区人民法院,但都无人接听。 7月21日,有网友爆料称,2019年4月19日之前,她在某交友APP上与努某某相识,因为努某某说自己搞摄影的,两人才加了微信。2019年4月19日,努某以邀请该网友看学校为名,约其见面。当晚,两人到一清吧喝酒。 该网友表示,其天生酒量好,之前也没去过酒吧夜店,就答应了。喝酒后发生的事情,她就无意识了。该网友怀疑,她被下了药。其表示,当天醒来的时候,已经在一家酒店,“他做了与通报中对那个女生一样的事情”。 此外,另据网友爆料称“努某某之前还曾强迫小学妹发生关系”,“努某某几次去酒吧,开台都是大几千的那种”,“这位同学糟蹋了20多个女生”。 7月21日下午2时,封面新闻记者致电浙江大学。一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努某某同学的事情,校领导已经在开会重新研究,现在他所在部门还没有收到研究结果的反馈。学校作出处罚的标准和依据,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其爱摄影常挂科,大三起在外租房 7月21日,封面新闻记者辗转联系上一名知情人士。该知情人称,努某某喜欢玩摄影,时常买摄影器材。在刚进学校时,努某某曾经拿过学校的补助。因为挂科学校就会停发补助,后来也不清楚努某某还拿过补助没有。该知情人表示,努某某挂科是常态。 “他的成绩在全专业排名110名左右,我们全专业就120多人。”该知情人士为封面新闻记者提供了努某某的成绩单,2016级土木工程学2019——2020学年秋季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主干数据显示,努某某累计排名在126名,参与排名的总人数,为128人,“这个时候,他的学分为114分。班级的平均水平,已经达到140多分。” 直到7月20日,网友发出学校的处分决定后,该知情人士才知道努某某犯了强奸罪。因为4月17日,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努某某还经常在朋友圈里展示自己的女友、毕业设计、美食等内容。 对于网传的展示博士女朋友的朋友圈,经该知情人士确认属实,“之前就知道他有女朋友,但是他在玩游戏的时候,还在‘撩妹’。” 7月21日下午5时15分,浙江大学发布《情况通报》。 该《情况通报》简述了事情经过,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随后,该生所在学院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呈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 同时,通报了对努某某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的依据:6月8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某某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 此外,《情况通报》还对网友们的进一步反映作出了回应——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学校以育人为本,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 律师认为浙大处理明显不当,强奸不是违纪是犯罪 努某的事件也在法律圈引发关注。 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连大有律师认为,根据刑法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努某在法定刑之下且是缓刑的情况比较少见。 结合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努某可能由于自首和犯罪中止这两个法定量刑情节导致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到,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连大有律师表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进行处分也明显不妥,强奸罪明显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行为。违纪、违法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明显不一样的。 © 本文版权归趣闻趣事网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源网站编辑或作者。
-
浙大犯强奸罪学生朋友圈曝光 为何引争议什么原因?
7月21日,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后,浙江大学对其作出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决定的消息,引起网友热议。对于校方处理意见引发的争议,浙江大学党委宣传部长应飚在回应记者采访时表示,就对努某处理意见形成的依据和标准,浙江大学将尽快公布说明。 律师表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进行处分明显不妥,强奸罪明显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违纪、违法及犯罪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明显不一样的。 浙大学生涉强奸案获刑,校方称尽快作出说明 7月17日,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官网公布了一则《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显示:努××,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网传的一份浙江大学针对此事的说明显示,努某获刑后,其所在学院于5月25日讨论后认为,努某系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又因努某为毕业生,因此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这份情况说明也被网友认定为努某仅被“留校察看的”缘由。 7月21日,因努某在获刑且被处分后依然在朋友圈晒自拍、发布旅游动态等,被网友认为其毫无悔改之意,因此浙江大学仅留校察看的处理决定引发热议。 上游新闻记者查找裁判文书网发现,今年4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后,案件详情未予以公布,“因人民法院认为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其他情形”。 浙江大学《学生手册》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处理努某的依据和标准,浙江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应飚7月21日在回应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学校将尽快公布官方信息,对此事作出说明。 律师认为浙大处理明显不当,强奸不是违纪是犯罪 努某的事件也在法律圈引发关注。 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连大有律师认为,根据刑法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努某在法定刑之下且是缓刑的情况比较少见。 结合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努某可能由于自首和犯罪中止这两个法定量刑情节导致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到,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连大有律师表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进行处分也明显不妥,强奸罪明显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行为。违纪、违法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明显不一样的。 © 本文版权归趣闻趣事网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源网站编辑或作者。
-
韦恩斯坦被判23年 具体是咋回事?
电影制片人哈维·韦恩斯坦被控强奸案公布判决:纽约最高法院法官James Burke宣布他被判刑23年,并将正式注册为性犯罪者。 2月底,曼哈顿的一个12人评审团裁定:韦恩斯坦被指控的五项罪名中两项有罪:强奸(3级)、犯罪性行为(1级)。另三项无罪的为最严重的两项掠夺性性骚扰罪,以及强奸(1级)。 此两项有罪裁定依次是基于前演员Jessica Mann的证词和《天桥骄子》制作助理Miriam Haley的证词。共六名女性为此案作证,指控韦恩斯坦,涉及近30年内行为。 2017年,《纽约时报》刊登多篇报道,指好莱坞电影圈内声名显赫的哈维·韦恩斯坦在几十年内,对多名女子实行性骚扰,此后有多人站出来指控韦恩斯坦,引起好莱坞巨大动荡,MeToo和Time’s Up活动展开。韦恩斯坦也陷入刑事案件,如今判决宣布。 © 本文版权归趣闻趣事网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源网站编辑或作者。
-
浙大犯强奸罪学生成绩单曝光 在校成绩具体怎么?
爱玩摄影,在外租房,常出入酒吧,贫困家庭? 近日,浙江大学给予犯强奸罪的学生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引发热议! 知情人士表示,努某某就读土木系,经常挂科,爱玩摄影曾拿过学校补助,大三起在外租房,常出入酒吧。“他有女朋友,但他在玩游戏时还在‘撩妹’。”据其晒出的努某某成绩单显示,128人中努某某排名126。 这事整的,人家可不是最差的那个,最起码人家也算倒数第三名吧?那两个人如果退了学的话,他可就是名副其实的“第一名”了! 那是什么操作?倒数第三还能拿补助!小小年纪,他的神通可不小啊!经常出入酒吧,爱玩摄影怎么认定的贫困生?贫困学生:一个手机能从入学用到毕业找工作。 这样的犯罪行为,这样的成绩,这样的学生,到底有什么值得被留下? 强奸犯还能拿毕业证? 其他的事儿,可能有说辞,但是犯罪就要受罚,这一点绝不能姑息! 7月21日,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后,浙江大学对其作出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决定的消息,引起网友热议。对于校方处理意见引发的争议,浙江大学党委宣传部长应飚在回应记者采访时表示,就对努某处理意见形成的依据和标准,浙江大学将尽快公布说明。 律师表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进行处分明显不妥,强奸罪明显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违纪、违法及犯罪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明显不一样的。 浙大学生涉强奸案获刑,校方称尽快作出说明 7月17日,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官网公布了一则《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显示:努××,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网传的一份浙江大学针对此事的说明显示,努某获刑后,其所在学院于5月25日讨论后认为,努某系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又因努某为毕业生,因此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这份情况说明也被网友认定为努某仅被“留校察看的”缘由。 7月21日,因努某在获刑且被处分后依然在朋友圈晒自拍、发布旅游动态等,被网友认为其毫无悔改之意,因此浙江大学仅留校察看的处理决定引发热议。 上游新闻记者查找裁判文书网发现,今年4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后,案件详情未予以公布,“因人民法院认为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其他情形”。 浙江大学《学生手册》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处理努某的依据和标准,浙江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应飚7月21日在回应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学校将尽快公布官方信息,对此事作出说明。 律师认为浙大处理明显不当,强奸不是违纪是犯罪 努某的事件也在法律圈引发关注。 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连大有律师认为,根据刑法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努某在法定刑之下且是缓刑的情况比较少见。 结合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努某可能由于自首和犯罪中止这两个法定量刑情节导致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到,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连大有律师表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进行处分也明显不妥,强奸罪明显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行为。违纪、违法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明显不一样的。 © 本文版权归趣闻趣事网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源网站编辑或作者。
-
人寿高管被曝6次强奸女职员 具体是咋回事?
网爆:中国人寿高管(吉林磐石市支公司李部长)强奸女职员(李凤敏,河北承德人)6次,最后一次强暴在车内达20多分钟,长达1小时54分钟的录音被博主曝光。 李部长一开始以李凤敏的工作为名,让她去李部长经常钓鱼的地方,然后开始骚扰李凤敏,最后李凤敏反抗无果,只好报案。李凤敏还在网络爆料这位李部长还和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 目前,该爆料还只是网贴,还未有任何官方报道,事件的真实性还有待证明。受害者李凤敏已经公布了她自己的联系方式,相信许多媒体会跟进,后续具体情况报道会很快到来。 李部长六次强奸女职员。连对方在生理期也没有放过,真色!有时候在车里干女职员,有时候是在酒里下药后,让女职员朦朦胧胧后,再干女职员,真有手段!当事员工晴晴(化名)表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从2019年7月到2019年8月17日对自己进行了六次侵犯。 女职员称,曾当面跟公司领导说过这件事,领导说是私事,公司不管。 女职员说起初因受到威胁,怕丢人,影响工作,所以不敢报警。 据女职员所说,这位高管,一家四口,除小儿子在老家上学外,一家三口都在公司工作,自己不想丢人,不想丢了工作。 但最后还是受不了了,2019年11月,晴晴向当地警方报警,并提供了涉事录音。 李部长第一次干这位女职员时,李部长给她打了三个电话,说过去谈工作,然后利用各种威胁、洗脑,并说和他老婆很长时间没有夫妻生活了,最后,在车后座上将这位女职员强暴了。 这位女职员还爆料称,这位高管李部长除了强奸她,还与公司内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这些女性竟然为了争宠,还相互排挤。以致这位受害者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 女职员6次后才报警。第一次为了工作或者面子,对于女性心理来说或者真的有好多人选择不报警,但对方依然选择对她不礼,还在一直侵犯,女职员最佳的做法是抗拒不从并马上报警。 很多网友说:已经付出了六次,是不是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心里不平衡,才最终选择报警。一般的女孩子,有一次就报警了,这个还六次,真服了这个女的! © 本文版权归趣闻趣事网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源网站编辑或作者。
-
别人在我爱的女人面前瞎说,我强奸别人了,我该咋办?
你要知道他是恶意的,告诉他没有证据是诬陷人,你要和他在法庭上见,若有悔改,不再追究,不想改正,那就诉诸法律。 谢邀请 以下是我的观点:你说有人在你爱的女人面前瞎说,你强奸别人了,你该咋办?我可以这样理解,断定这种事情你没有,显然是在破坏你的家庭,如果没有结婚那就是女朋友破坏你们的恋爱关系,这种人是有恶意的,你可以郑重其事的警告他,她,如不改,那就对薄公堂,拿起法律的武器起诉,告不法分子污蔑罪,法律会有规定的,会为自己的言行买单。 真有这种事儿吗?如果是真事儿别人告诉你爱的人说明怕你爱的人受伤害,如果你的人品很好根本没这种事儿,别人故意侮辱诽谤你可以起诉,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人正不怕影子斜,既然是瞎说,你就不作回应好了,免得越描越黑,谣言经不起时间的考验,它会不功自破。
-
“强奸女儿案”十年得平反 案情曾被写入教科书
2009年10月,父亲找人给房洪彪算过命,说他37岁会有一难,“爷俩10年见不了面”。 年底,这场劫难真的来了。2009年12月11日早上8点,房洪彪被传唤到派出所,当晚转移到沂源县刑警队。次日,刑拘——涉嫌强奸自己亲生女儿(未满14岁)。 30天后,2010年1月10日,他被批准逮捕。再过4个半月,2010年5月24日,房洪彪一审被认定强奸罪,判6年。他认为无罪上诉,公诉方则以“判轻了”抗诉。11月,二审宣判,他被改判11年。 此后,“房洪彪强奸案”成为中国司法案例网教案,还入选了最高院下属单位编写的《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一书。 被羁押3104天后,经减刑,2018年6月11日房洪彪出狱。同年,淄博市检察院复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提请山东省检察院抗诉。经指定再审,2019年7月19日,青岛中院判决房洪彪无罪。 10年后,房洪彪无罪。扭转的关键,是女儿的一封长信。信里,是另一个残忍的真相,一个始终存在痕迹,却未能阻止冤案发生的真相。而另一关键人——房洪彪的前妻,已于2019年3月自杀。 近日,淄博中院就该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专家、律师向《等深线》(ID:depthpaper)记者指出,该案离奇情节背后,体现出当年办案思维、手段以及制度的不足,这也是很多冤案发生的共性。推动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各方透过这类极端案例,做出深刻思考、借鉴。 “重罪” 10年前,在山东省沂源县房家圈村,一件事引起轩然大波:一名女童在母亲陪同下报警称生父强奸了她。 据一审沂源县法院判决内容,2007年夏季的一天中午,房洪彪带长女阿欣(化名)到本村南山“狼窝”处的水池内洗澡时,借为阿欣搓洗背部之机,对其实施奸淫。2007年夏季至2008年夏季期间,房洪彪在家中趁其睡觉之际,又3次对阿欣实施奸淫。 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房洪彪多次对不满14周岁的女儿实施奸淫,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罚。2010年5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房洪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公诉机关沂源县检察院提交的证据包括阿欣、房洪彪之妻左进爱的口供等。阿欣陈述,父亲奸淫她后,她小便时疼痛,因受父亲吓唬加之母亲脾气暴躁,她惧怕挨打没说出此事,直至阴部疼痛就诊时才书写了此事经过。 左进爱的口供称,她生育二女儿并与丈夫分床后,发现大女儿有时大小便失禁,且肚子疼、腰疼,于是带其去医院检查,得知丈夫先是带大女儿去南山水池洗澡时实施奸污,后又多次在大女儿床上奸污她。 口供还有:与房洪彪同监室的证人李某波、于某峰证实,房洪彪称自己入狱的原因是强奸自己女儿5次,且在2年内实施。李士英等3名医生证言显示,他们为阿欣所做的阴部检查证明她阴部有裂伤。 据判决书,一审开庭中的证据,还包括房洪彪的“亲笔供词”,写明其5次奸污女儿的细节。现场笔录及所附照片显示,他在实施奸污的地点进行了指认。“视听资料表明他在向公安审讯人员叙述作案过程时语速平稳,对时间、地点、行为及心理等细节的叙述均自然顺畅。” 据判决书,实际上,房洪彪在一审庭审时,即辩称自己未实施奸淫,口供是出自刑讯逼供,女儿阴部伤情并非自己造成,女儿多次陈述前后不一、有悖常理,推测她是被左进爱利用加害自己,本案证据不足。不过,法院未予采纳。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以“房洪彪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行为,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由,提起抗诉。房洪彪则以自己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淄博市中院开庭审理认为,房洪彪多次对年仅八九岁的女儿实施奸淫,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本案被害人阿欣对房洪彪实施奸污行为的认知程度及判断符合其实际年龄及心智,且与房洪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亲笔供词情节吻合。” 二审法院认为,房洪彪违背伦理,道德沦丧,多次奸淫自己亲生幼女,并致其小便失禁,符合《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2010年11月3日,淄博市中院判决房洪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平反 自房洪彪出事,父亲房立朋便不断前往淄博、济南、北京喊冤,但迟迟未有变化。 转机出现在2016年2月23日,这天一早,房立朋发现有人把两个信封从门缝塞进院子。一个信封装着充电器,一个装着信。信是阿欣写的,内容是她承认诬陷了父亲,并表达歉意。 于是,房立朋再次提出申诉。淄博市检察院经复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于2018年提请山东省检察院抗诉。 房洪彪的辩护人、山东昌龙律所律师熊伟告诉《等深线》记者,复查时,淄博检察院李桂华等检察员去沂源走访了大量人员,询问了房洪彪日常的表现等方面,基本上把案子重新调查了一遍,“做了细致、扎实的工作”。 2018年,山东省检察院向山东高院提出抗诉。山东高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青岛中院再审。 再审时,律师熊伟、孙娜提出,房洪彪的供述是出于非法取证,首次招供的录像时间早于招供笔录形成时间,首次有罪供述没有任何文字记录,之后制作录像资料却没有同步做笔录。房洪彪的亲笔供词内容与首次有罪供述的笔录完全一致。 房洪彪也告诉《等深线》记者,审讯时,他曾遭殴打。之后,有人为他写好口供,让他把内容读一遍,内容包括强奸的地点等,并许诺他读完就会被释放。他照做了,随后却被锁住。 房洪彪称,审讯发生在沂源县刑侦大队,时间是2009年12月12日。对于审讯地点的环境细节,他已不大记得,只记得审问从12日晚上6点开始,持续到12点,他坐在窗边,冷风从外面灌进来。 12月13日,他被转移到看守所。但《在押人员健康检查表》却显示,房洪彪当日进行的身体检查无异常。 熊伟还提出,2008年中秋节前后,阿欣在正规医院的3次检查均无异样,关于2008年12月27日发现处女膜轻微裂口的形成时间,根据为她检查的医生李士英证词,裂口是新鲜的。熊伟提出,这时房洪彪在外打工,裂口并非他所为。 熊伟告诉《等深线》记者,最初是左进爱报的案,阿欣作为“受害人”的笔录非常长,妻女把前因后果,以及家庭发生的矛盾讲得非常清楚。当时来看的确有家庭矛盾,但这个案子是有疑点的,因为阿欣的一些陈述一直在变,显得非常奇怪。 本案的物证之一毛毯也存在疑点,对毛毯外罩布血迹的《鉴定意见》证明,血迹是阿欣的,但没有检测到精斑。熊伟提出,照片显示出血量非常大,不可能是强奸所留。 再审时,熊伟还提交了新证据:那份房立朋在家门口发现的阿欣的信件,内容是承认自己诬陷了父亲,否认被强奸事实。信中,她还对父亲表达了歉意。原同监室犯人于某峰证明,房洪彪进入看守所时,有被暴力对待的迹象。 再审时,阿欣主动申请出庭作证,否认父亲强奸过她。她称,当时报案是母亲殴打、逼迫她说的,她当时年幼,害怕被丢弃,就按照母亲所言报案。阿欣一直自责,并怨恨母亲。阿欣提出,父母当年带她到多个医院做过多次检查都没问题,后来父亲就外出打工了,母亲又带她去检查说有问题。 2019年5月29日再审开庭中,阿欣表示希望恢复父亲名誉,改判他无罪。 失守 那么,再回到报案前一年,当时至少有一位公安系统人员,曾试图劝阻案件出现。但此后,此事依然一路失守,铸成冤案。 再审中,沂源县公安局法医任培福的证言显示,他在沂源县医院有办公地点,2008年左进爱、房洪彪曾带阿欣去县医院检查,他将病历念给他们听,大体意思是妇科检查未见异常,并给他们解释,他们怀疑的情况没有,让他们回去好好过日子。 房洪彪向记者回忆报案前后及夫妻矛盾 《等深线》记者 郝嘉奇 摄 再审时,青岛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指出,2008年10月5日,房洪彪离家到日照钢铁公司上班。12月27日,左进爱带阿欣检查,为外阴处女膜充血,稍有裂口。此时房洪彪到日照打工两个多月。根据阿欣的陈述,处女膜应是完全破裂,可见其陈述多次被强奸的真实性存疑。 该检察员总结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首先,房洪彪的供述缺乏稳定性,对其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以及供述真实性存疑。其次,公安人员对房洪彪的实际讯问地点与提讯证及提讯笔录地点不一致,有罪供述来源合法性存疑。阿欣当时年幼,现又翻证,且有日记、信件等证明她当年作了假证。 此外,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桂华等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同监室犯人于某峰说,房洪彪刚进看守所时两边鬓角头发像被撕了,沂源县刑警队找于某峰了解过情况,问房洪彪是否说过自己的事情,他说房洪彪是因强奸女儿进来的,最后这成了认定房洪彪有罪的证词,他觉得不可思议,因为号里的人都知道房洪彪是因强奸女儿进来的。 不过,参与该案侦办及审讯的民警崔某某、王某某、张某明的笔录显示,没有刑讯逼供和诱供的情况。张某明出具证词称,对房洪彪的实际讯问地点是在刑警队,之所以将提讯证及提讯笔录地点写为看守所,是为了执法质量检查。“当时刚开始网上办案,对操作不熟悉。” 2020年3月12日,在沂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杨道喜、办公室一名张姓主任均告诉《等深线》记者:“这起案件在当时影响很大。”确认此案是由该大队侦办的。“出于案件性质和(当时的)办案手段有限,主要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认定房洪彪(涉嫌)强奸。” 《等深线》记者当面询问案件细节,以及房洪彪所称被打等情形,上述二人称,案件三名办案民警有两名已调走,另一名支援武汉不在沂源,且公安机关内部对接受采访有严格的要求,无法予以回应。 2019年7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房洪彪无罪。 回乡 在无罪判决到来前一年,2018年6月11日,经过减刑,房洪彪刑满释放。此后,房洪彪没再外出务工,而是回到家乡种地为生。 2020年3月11日,记者从沂源县出发,乘车走过50里山路,穿过一片白杨树林,到达房洪彪所在的房家圈村。这个村子依山而建,规模不大,村民以种果树、韭菜等农产品(6.110, 0.02, 0.33%)为主,青壮年大多在青岛、淄博、北京务工。 《等深线》记者到达村口时,房洪彪已等待许久。他中等身材,身着一件蓝色棉袄,口音浓重。他的文化程度不高,初中毕业后就没再上学。 他骑车带记者前往旧居。旧居已成危房,屋顶破了个大洞,碎木头散落一地。斑驳的墙面上,贴着女儿读小学时获得的“三好学生”奖状。纸张已泛黄,两角从墙上翘起。 去年3月,房洪彪娶了本村一名女子,并和其住在新居。新居不远处,是房洪彪之父房立朋的住处。这里只有一张破沙发和一台旧电视。墙上坏掉的钟旁,贴着一张写有“人口平安”的红符。 记者注意到,一直为儿子奔走喊冤数年的房立朋,身上背心外套、裤子均已破损,鞋上打着补丁。70岁的他以种玉米、挖草药为生,还养了几只鸡、羊。父子告诉记者,因为儿子属服刑人员,两人均无法申请低保。 村里没有燃气,只能用柴火做饭,房洪彪旧居也没有浴室。从前,房洪彪偶尔会带着阿欣去村南山“狼窝”处的水池洗澡。这也是他后来被指控“强奸”的地点之一。 熊伟告诉《等深线》记者,“狼窝”离房家挺远的,在村子最边缘的地方。那儿有条水沟,水挺清的,是个洗澡的好地方。 房洪彪是经人介绍认识左进爱的,两人在1999年结婚。 房家圈一位知情村民称,左进爱性格不太好,嫁过来之后不孝顺老人,爱打骂孩子、和房家人吵架。“据说左家误解房家很有钱,才把左进爱嫁过来。她生了两个女儿,在农村有重男轻女思想,不过她公婆没有表现出什么,她非说自己被看低了,为此在家吵闹。” 房立朋告诉记者,儿子与左进爱起初感情很好,后来因为左进爱母亲每次一来房家就挑拨他们的关系,她走后房洪彪夫妇就会争吵,她造成儿子儿媳感情破裂,儿媳即对儿子采取报复手段,称其奸污女儿。 房立朋说,左进爱比较势利,房洪彪朋友来做客时如果提着礼物,她就笑脸相迎,如果空着手来,她便爱答不理。房立朋还称,在一审判决后,他为儿子申诉过程中,左进爱及其家人还找人砍伐了房家种的300多棵桃树,造成经济损失超过4万元。 房洪彪回忆,2008年后,左进爱脾气变坏,开始打骂孩子,农忙时节她不干农活,常带着孩子四处转悠,他认为那时,“左进爱精神有了些问题”。 房洪彪称,在他被抓后,左进爱与自己离了婚,跟过几个男人,但精神一直不太好,于2019年3月上吊自杀。左进爱的母亲则在前几年去世了。 知情人则称,左家的条件也不好,左进爱没什么文化,只念到小学三年级。“她自杀前精神已经完全不正常了,在家烧纸。” 关于左进爱自杀的原因,由于她未留下遗书,具体原因不明。记者2020年3月12日曾向沂源县刑侦大队询问此事,办公室一名张姓主任说,考虑到其精神状况不好,特别是在房某为父亲平反之后,她选择这条路似乎说得通。 据多人回忆,左进爱从2008年后精神就出现问题,当年中秋节前后,她就怀疑丈夫强奸女儿,并带女儿去县医院检查。阿欣2016年2月的信件中也说明,母亲当年精神状况出了问题,这是母亲臆想出的案件。 2008年至2009年,伴随着左进爱的精神状况持续恶化,夫妻关系也降入冰点。2009年12月,左进爱带大女儿报警。 房洪彪入狱后,两个女儿由左进爱抚养。阿欣在证词中说,2016年,在读高中的她写信给左进爱,称父亲没有强奸自己,但左进爱看了装作不知道,并把信销毁了。阿欣2016年2月23日给爷爷房立朋的信中提出想自杀,并在当日离家出走。房立朋报警后,警察找到阿欣并让左进爱接她回去。 阿欣现就读南方某大学,妹妹在读中学,由亲属陪读。 熊伟对记者说,阿欣对房洪彪翻案功不可没,她长大成人后变懂事了。房洪彪平反回乡后,阿欣也从外地回到家中探望他。房洪彪说,女儿没和他说太多话,向他表达了内疚。他说:“前年我父亲生日,小孩也回来过,带了奶粉和吃的。我们现在感情好了。” 由于疫情,阿欣未能返乡过年,留在外地,记者此行没能见到她。电话中,阿欣也礼貌地谢绝了记者采访:“不用和我聊了,谢谢。”房洪彪也明确希望,她能不被媒体关注和影响。 房立朋的一位邻居称,房洪彪平时老实巴交,见了人不怎么说话,他被抓后庄里很多人都不相信,这事也传到了别的庄子。他平反后大家都知道他回来了。有村民说:“他家里穷,不过俩孩子学习好。” 同村村民王元利在证词中也说,房洪彪挺老实的,邻里关系很好,之前没有什么劣迹,更没有男女关系方面的问题。 房洪彪告诉记者,他与左家人已经不打交道了。对他来说,新的生活已经开始。 赔偿 被抓前,房洪彪在日照钢铁公司上班,他对这份工作很满意,在自动化生产线上看着机器,比干农活轻松得多。工资有2000元,再等段时间或许可以转正,工资会变为每月五六千元。但现在,他务农年收入最多也就1万元。 2019年11月6日,房洪彪以再审无罪赔偿为由,向淄博中院申请国家赔偿,提出国家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94.3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0万元、后期医疗费20万元、财产损失36万元、伸冤费用支出20万元,共510.39万元。 房洪彪称,自己实际被剥夺人身自由共计3104天,强奸罪是对自己社会评价降低最为严重的罪名,更何况是被判决认定为强奸亲生女儿。他被抓的时候,小女儿才两岁。他被抓前身体健壮,多年羁押对身体造成严重损害。他服刑完毕后一贫如洗,家里的房屋多年无人居住,已成为危房。 房洪彪告诉记者,他被关押后吃了不少苦头。首先是同监室人员的“折磨”。2009年12月13日至2010年11月19日,房洪彪被关押于沂源县看守所时,同监室的于某峰曾对他进行过“号审”。于某峰掰过他手指、问过他犯罪事实,并认为他“变态”不待见他,骂他畜生。 此后,房洪彪还被送往微山湖进行劳动改造,每日下煤井干重活,直到2016年当地劳改被取消。这让他的身体变差,每逢下雨天颈部肩部会疼。 判决书显示,于某峰证实,房洪彪入狱后情绪一直很低落,白天哭,晚上也经常哭醒,说自己活够了。冤案对房洪彪造成的精神打击可见一斑。 2020年2月27日,淄博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按2018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315.94元,给付房洪彪被羁押3104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98.07万元。“此案对其个人名誉影响较大,给房洪彪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酌情按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4.32万元。” 不过,房洪彪以其被羁押后,之前购买的保险被迫中断、房屋成为危房为由,主张应赔偿其财产损失,及其后期医疗费、伸冤费用,法院未予支持,认为这不符合赔偿法的规定。 3月17日,房洪彪告诉记者,这笔赔偿款并不多,但自己已决定接受,不再申请复核了,目前正等着赔偿款发下来。 记者联系到提出抗诉的检察员李桂华,转达房洪彪的谢意。她表示:“这是我应该做的,我知道他现在挺好的。”对于赔偿款数额,她表示这是由法院严格按照规定计算出来的。 3月17日,记者联系到青岛中院询问终审时的情形,相关人士称:“判决之外法官无言,情况以判决书为准。” 这起冤案虽有国家“买单”,但寸金难买寸光阴,它对房洪彪的影响还在持续。记者注意到,“房洪彪强奸案”被最高法作为典型案例,录入了中国司法案例网案例库中。…
-
怎么看待广西奸杀百香果女孩二审死缓将再审的事件?
据媒体报道,2018年10月4日,广西灵山10岁女童卖百香果回家途中遇害,系被同村29岁男子杨光毅强奸致死,一审法院判处杨光毅死刑,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 今年5月10日,最高院决定对广西高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百香果女童”遇害案持续引发法律界和大众的讨论。 11月11日,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一案,其间被害人母亲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一件强奸杀人案引起全国法律界及社会舆论的关注,近年来还是不多见的。我不禁想起了十几年前云南的李昌奎强奸杀人案。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二审结果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两个案件有个共同点,都是因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又因有投案自首情节改判死缓。 我是一个退休的前检察官,按理说不应对法院的判决说三道四。可是看到这样的二审判决,还是忍不住想说两句。对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罪犯,是不是有了投案自首的情节,就一定要从轻处罚、保住他的一条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写的很清楚,是可以,不是必须。对于自首问题,是否从轻,还是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只要自首就从轻。 目前,中国的死刑政策仍然是保留死刑、慎用死刑,可杀可不杀的尽量不处以死刑。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考虑到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国情,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我还是赞成这样的一句话,案件处理要做到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相信,广西高院的再审判决一定是合法合理合民心的判决。 怎么看?坏人混入法官队伍,是社会最大的不幸,带来的危害远比罪犯严重!
-
公司高管被曝6次强奸女职员 到底是是什么原因?
网爆:中国人寿高管(吉林磐石市支公司李部长)强奸女职员(李凤敏,河北承德人)6次,最后一次强暴在车内达20多分钟,长达1小时54分钟的录音被博主曝光。 李部长一开始以李凤敏的工作为名,让她去李部长经常钓鱼的地方,然后开始骚扰李凤敏,最后李凤敏反抗无果,只好报案。李凤敏还在网络爆料这位李部长还和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 目前,该爆料还只是网贴,还未有任何官方报道,事件的真实性还有待证明。受害者李凤敏已经公布了她自己的联系方式,相信许多媒体会跟进,后续具体情况报道会很快到来。 李部长六次强奸女职员。连对方在生理期也没有放过,真色!有时候在车里干女职员,有时候是在酒里下药后,让女职员朦朦胧胧后,再干女职员,真有手段!当事员工晴晴(化名)表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从2019年7月到2019年8月17日对自己进行了六次侵犯。 女职员称,曾当面跟公司领导说过这件事,领导说是私事,公司不管。 女职员说起初因受到威胁,怕丢人,影响工作,所以不敢报警。 据女职员所说,这位高管,一家四口,除小儿子在老家上学外,一家三口都在公司工作,自己不想丢人,不想丢了工作。 但最后还是受不了了,2019年11月,晴晴向当地警方报警,并提供了涉事录音。 李部长第一次干这位女职员时,李部长给她打了三个电话,说过去谈工作,然后利用各种威胁、洗脑,并说和他老婆很长时间没有夫妻生活了,最后,在车后座上将这位女职员强暴了。 这位女职员还爆料称,这位高管李部长除了强奸她,还与公司内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这些女性竟然为了争宠,还相互排挤。以致这位受害者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 女职员6次后才报警。第一次为了工作或者面子,对于女性心理来说或者真的有好多人选择不报警,但对方依然选择对她不礼,还在一直侵犯,女职员最佳的做法是抗拒不从并马上报警。 很多网友说:已经付出了六次,是不是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心里不平衡,才最终选择报警。一般的女孩子,有一次就报警了,这个还六次,真服了这个女的! © 本文版权归趣闻趣事网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源网站编辑或作者。
-
多名女生称遭浙大努某某猥亵 到底是是什么原因?
浙江大学2020年应届毕业生努XX因强奸罪获缓刑,从而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而引发争议。事发后,多名自称受害者的女生联系新京报记者称,自己与努XX通过网络相识,见面后遭到猥亵。 据此,浙江大学回应称,对于此事,学校已成立专项工作组调查,并启动后续调查。 涉事学生今年本科毕业 17日,浙江大学官网发布党委学生工作部的文件称,受处分者为2016级学生努XX,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浙大经研究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新京报记者查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于努XX强奸一事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发现,判决书中未显示相关审理情况,仅显示“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因强奸罪获刑,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述处理决定引发关注。不过,新京报记者发现,依据浙大的相关管理办法,努xx的处分在规定范围内。 新京报记者查阅《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2017版),其中第十七条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努XX为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土木工程系2016级本科生。 据浙江大学交通工程所官网显示,努XX在本科毕业生名单上,其毕业设计的题目为《杭州市昙花庵路工程跨运河桥梁设计》。 受访者展示与努XX的聊天记录 多名女生称遭其猥亵 努XX涉强奸获刑后,九名曾与其有接触的女生向新京报记者报料称,自己在不同场合曾遭到努XX的猥亵。这些女生与努XX通过网络结识,均自称在相约出游后遭到侵害。 按照大学生小玉(化名)的说法,直到努某受处分的消息曝光,自己才知道此前遭遇并非个例。 小玉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曾与努XX一起喝酒,酒醉后被带至酒店,并遭到努的侵犯。 按照小玉的说法,2019年4月19号,自己通过一款社交软件结识努XX,随后两人互加微信。 小玉提供的聊天截图显示, 4月19日,小玉和努XX见面,先逛浙大校园,之后又先后去咖啡厅、商场,最后,努XX提议到酒吧。 当晚8点,两人来到一家酒吧。小玉回忆,自己喝完四分之一瓶伏特加后,便有醉酒的感觉。晚上10点左右,小玉被带到一家酒店,“等我醒来以后发现自己躺在桔子酒店的床上”。 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确认,与小玉交流的微信即为努XX使用的账号。 类似的经历也发生在盛晴(化名)的身上。2019年10月,盛晴通过同一款社交软件认识努XX。几番交谈以后,努XX邀请其去酒吧。盛晴觉得,都是浙大校友,而且同行还有四五个朋友,加之对努XX印象不错,于是应邀前往。 当晚12点左右,盛晴从卫生间回来后,发现其他朋友都离开座位去别处,只有努XX还在原处。此时努XX主动坐到其身边,开始搂盛晴的的腰,随后又做出更为出格的猥亵行为,“我尖叫着挣扎,然后逃跑了。”盛晴回忆。 另有两名自称曾被努XX猥亵的女生也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自己的遭遇发生在酒局之后。一位女生称,2019年9月,自己在一场酒局结束后和努XX一起打车回学校。努XX在出租车后座对其“非常暴力地”强吻、抚摸。女生以报警相威胁,努XX才作罢。 浙江大学发布的处分决定 浙大回应:启动后续调查 根据浙江大学此前发布的通报,努XX在4月之后便处于缓刑考验期。而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执行。上述女生自述的遭遇,均在努XX缓刑考验期间发生。 关于上述女生反映的情况,新京报记者联系浙江大学,一名工作人员称,校方未接到类似举报,具体情况校方将继续通报。 自称是努XX大学同学的网友白云(化名)透露,大一的时候,努XX曾拿过助学金,后来因为挂科,助学金被停发。他说,努XX的生活 “优渥”,“抽烟喝酒玩摄影,常常夜不归宿,后来直接在校外租房。” 21日,新京报记者联系上努XX,努表示自己现在“在医院”,且“身边有一名老师陪同”,其后挂断电话。 就努XX的同学反映的问题,新京报记者联系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对方回应称,对于此事学校已成立专项工作组调查。 21日下午,浙江大学通过官方微信再次通报称,6月8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 “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浙江大学称。 © 本文版权归趣闻趣事网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源网站编辑或作者。
-
湖南16岁少女被囚禁地洞案宣判 究竟情况如何?
23日据湘西法院网消息,去年在自家地洞囚禁16岁少女、性侵24天的湖南凤凰县55岁男子龙某和一审被判死刑。 湘西法院网消息称,3月19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龙某和强奸、非法持有枪支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龙某和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729.6元。 湖南凤凰县检察院通报,50岁男子龙某合爱好看碟片,心理扭曲,产生了强奸的犯罪动机。2016年,龙某合在房子里挖地洞,并购买了铁链、人皮面具等作案工具。2019年2月13日15时许,龙某和从山江镇古塘村开车去山江镇街上跑车拉客,途经山江镇“新农村”时,看见被害人如雪(在校学生,16岁)在马路边招手搭车。龙某和见如雪(化名)年轻漂亮,随即心生歹意,便以“搭顺风车”为幌子将被害人骗至车上。 经过山江镇建业村时,龙某和谎称借用手机,趁机拿走了如雪(化名)的手机。如雪(化名)见状况不对,想跳车逃走,龙某和下车追赶并对如雪(化名)进行殴打。随后,龙某和用鞋带捆住手腕、用透明胶带封住嘴巴,用尼龙麻袋套住上半身,将如雪(化名)绑到地下室,然后用铁链缠住如雪的脖子,并用五把铁锁牢牢锁住。期间多次进行了性侵。 如雪失踪后,其家人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时隔24天之后,如雪被凤凰县公安局民警解救。
-
浙大努某某有女友仍骚扰女生 具体是咋回事?
浙江大学强奸罪学生这个事件这两天可是霸占了各大热搜和热门榜,浙大也被大家推到了风口浪尖,但是浙大到目前为止的行为都让大家非常失望和愤怒,没想到一个大学会包庇这样一个强奸犯,简直让人不敢相信。而强奸犯本人至今还没收到制裁,近日还有人晒出了强奸犯学生的成绩单,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事件:犯强奸罪,学校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近日,浙江大学对犯强奸罪的学生努某某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发关注。一名知情人士向封面新闻记者透露,努某某挂科是常态,一份成绩单显示全专业128人,他累计排名126位。网传努某曾晒博士女朋友朋友圈,该知情人士确认属实,“但他在玩游戏的时候,还在‘撩妹’。” 7月20日晚,一条《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引发网友关注。决定内容显示,努某某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学校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网传的一份说明显示,努某某所在学院于5月25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该生违纪处分意见。讨论后认为,努某某系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又因努某某来自贫困地区,又是毕业生,因此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这份情况说明也被网友认定是为努某某仅被予以“留校察看”的依据。 有人曝其曾“强迫小学妹发生关系” 网传的一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努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阴部,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努某某因害怕而中止。后努某某自己报案,公诉机关认为努某某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7月21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多次电话联系西湖区人民法院,但都无人接听。 7月21日,有网友爆料称,2019年4月19日之前,她在某交友APP上与努某某相识,因为努某某说自己搞摄影的,两人才加了微信。2019年4月19日,努某以邀请该网友看学校为名,约其见面。当晚,两人到一清吧喝酒。 该网友表示,其天生酒量好,之前也没去过酒吧夜店,就答应了。喝酒后发生的事情,她就无意识了。该网友怀疑,她被下了药。其表示,当天醒来的时候,已经在一家酒店,“他做了与通报中对那个女生一样的事情”。 此外,另据网友爆料称“努某某之前还曾强迫小学妹发生关系”,“努某某几次去酒吧,开台都是大几千的那种”,“这位同学糟蹋了20多个女生”。 7月21日下午2时,封面新闻记者致电浙江大学。一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努某某同学的事情,校领导已经在开会重新研究,现在他所在部门还没有收到研究结果的反馈。学校作出处罚的标准和依据,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其爱摄影常挂科,大三起在外租房 7月21日,封面新闻记者辗转联系上一名知情人士。该知情人称,努某某喜欢玩摄影,时常买摄影器材。在刚进学校时,努某某曾经拿过学校的补助。因为挂科学校就会停发补助,后来也不清楚努某某还拿过补助没有。该知情人表示,努某某挂科是常态。 “他的成绩在全专业排名110名左右,我们全专业就120多人。”该知情人士为封面新闻记者提供了努某某的成绩单,2016级土木工程学2019——2020学年秋季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主干数据显示,努某某累计排名在126名,参与排名的总人数,为128人,“这个时候,他的学分为114分。班级的平均水平,已经达到140多分。” 直到7月20日,网友发出学校的处分决定后,该知情人士才知道努某某犯了强奸罪。因为4月17日,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努某某还经常在朋友圈里展示自己的女友、毕业设计、美食等内容。 对于网传的展示博士女朋友的朋友圈,经该知情人士确认属实,“之前就知道他有女朋友,但是他在玩游戏的时候,还在‘撩妹’。” 7月21日下午5时15分,浙江大学发布《情况通报》。 该《情况通报》简述了事情经过,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随后,该生所在学院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呈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 同时,通报了对努某某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的依据:6月8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某某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 此外,《情况通报》还对网友们的进一步反映作出了回应——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学校以育人为本,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 律师认为浙大处理明显不当,强奸不是违纪是犯罪 努某的事件也在法律圈引发关注。 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连大有律师认为,根据刑法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努某在法定刑之下且是缓刑的情况比较少见。 结合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努某可能由于自首和犯罪中止这两个法定量刑情节导致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到,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连大有律师表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进行处分也明显不妥,强奸罪明显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行为。违纪、违法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明显不一样的。 © 本文版权归趣闻趣事网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源网站编辑或作者。
-
浙大犯强奸罪学生被开除学籍 为何引争议什么原因?
浙大就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通报相关情况 今天,浙大校务会议决定,给予2016级本科学生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7月21日,学校就努某某受留校察看处分事件发出情况通报以后,网络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线索,也有相关当事人来校反映情况。学校迅速成立专项工作班子,受理来信来访,梳理网络举报,分成学业、经济、作风等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各调查组仔细查阅了有关文书和视频材料,向数十位师生(含若干举报人)了解情况,并多次与当事人当面了解、核实,对有关线索进行多方取证、核实、审议,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处理程序合法合规,既体现公平公正又维护个人权利。 现查实,努某某确实存在多项被举报的违纪违规情况。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同意重启处分程序。此后,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的规定,向本人送达重新处分预通知,并应本人要求,举行了不利处分听证。听证会上,被处分人对违纪事实无异议。听证委员会认为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予以支持。7月29日,按照作出处分的权限规定,校学生奖惩委员会提出了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7月31日,浙江大学校务会议经过充分和慎重的讨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在专项工作组开展深入调查的同时,校纪委办、监察处也对整个处分过程进行了监督和调查。经核查,处理过程符合规定程序,未发现违纪违规问题。 浙江大学是一所具有优良校风学风的学校。一贯以来,我们十分重视维护立德树人、团结向上的育人氛围,但对违纪违规的人和事,无论来自哪里,什么出身,都一视同仁,严肃处理。个别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浙江大学的形象,但不会损害我们严肃校纪的坚定决心。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浙江大学的办学工作,共同营造更加安定美好的校园环境。 通过这个事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工作中的问题和值得反思的地方。我们将举一反三,认真评估并修订完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改进学校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为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坚实保障。 浙江大学2020年应届毕业生努XX因强奸罪获缓刑,从而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而引发争议。事发后,多名自称受害者的女生联系新京报记者称,自己与努XX通过网络相识,见面后遭到猥亵。 据此,浙江大学回应称,对于此事,学校已成立专项工作组调查,并启动后续调查。 涉事学生今年本科毕业 17日,浙江大学官网发布党委学生工作部的文件称,受处分者为2016级学生努XX,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浙大经研究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新京报记者查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于努XX强奸一事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发现,判决书中未显示相关审理情况,仅显示“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因强奸罪获刑,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述处理决定引发关注。不过,新京报记者发现,依据浙大的相关管理办法,努xx的处分在规定范围内。 新京报记者查阅《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2017版),其中第十七条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努XX为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土木工程系2016级本科生。 据浙江大学交通工程所官网显示,努XX在本科毕业生名单上,其毕业设计的题目为《杭州市昙花庵路工程跨运河桥梁设计》。 受访者展示与努XX的聊天记录 多名女生称遭其猥亵 努XX涉强奸获刑后,九名曾与其有接触的女生向新京报记者报料称,自己在不同场合曾遭到努XX的猥亵。这些女生与努XX通过网络结识,均自称在相约出游后遭到侵害。 按照大学生小玉(化名)的说法,直到努某受处分的消息曝光,自己才知道此前遭遇并非个例。 小玉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曾与努XX一起喝酒,酒醉后被带至酒店,并遭到努的侵犯。 按照小玉的说法,2019年4月19号,自己通过一款社交软件结识努XX,随后两人互加微信。 小玉提供的聊天截图显示, 4月19日,小玉和努XX见面,先逛浙大校园,之后又先后去咖啡厅、商场,最后,努XX提议到酒吧。 当晚8点,两人来到一家酒吧。小玉回忆,自己喝完四分之一瓶伏特加后,便有醉酒的感觉。晚上10点左右,小玉被带到一家酒店,“等我醒来以后发现自己躺在桔子酒店的床上”。 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确认,与小玉交流的微信即为努XX使用的账号。 类似的经历也发生在盛晴(化名)的身上。2019年10月,盛晴通过同一款社交软件认识努XX。几番交谈以后,努XX邀请其去酒吧。盛晴觉得,都是浙大校友,而且同行还有四五个朋友,加之对努XX印象不错,于是应邀前往。 当晚12点左右,盛晴从卫生间回来后,发现其他朋友都离开座位去别处,只有努XX还在原处。此时努XX主动坐到其身边,开始搂盛晴的的腰,随后又做出更为出格的猥亵行为,“我尖叫着挣扎,然后逃跑了。”盛晴回忆。 另有两名自称曾被努XX猥亵的女生也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自己的遭遇发生在酒局之后。一位女生称,2019年9月,自己在一场酒局结束后和努XX一起打车回学校。努XX在出租车后座对其“非常暴力地”强吻、抚摸。女生以报警相威胁,努XX才作罢。 浙江大学发布的处分决定 浙大回应:启动后续调查 根据浙江大学此前发布的通报,努XX在4月之后便处于缓刑考验期。而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执行。上述女生自述的遭遇,均在努XX缓刑考验期间发生。 关于上述女生反映的情况,新京报记者联系浙江大学,一名工作人员称,校方未接到类似举报,具体情况校方将继续通报。 自称是努XX大学同学的网友白云(化名)透露,大一的时候,努XX曾拿过助学金,后来因为挂科,助学金被停发。他说,努XX的生活 “优渥”,“抽烟喝酒玩摄影,常常夜不归宿,后来直接在校外租房。” 21日,新京报记者联系上努XX,努表示自己现在“在医院”,且“身边有一名老师陪同”,其后挂断电话。 就努XX的同学反映的问题,新京报记者联系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对方回应称,对于此事学校已成立专项工作组调查。 21日下午,浙江大学通过官方微信再次通报称,6月8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 “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浙江大学称。 © 本文版权归趣闻趣事网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源网站编辑或作者。
-
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再次犯罪问题较常见吗。你如何看待?
这种问题,的确经常遇到。在监狱中,二次甚至多次犯罪的服刑人员,占有一定比例。笔者执勤三十多年,见过多次进宫的,最多有八进宫的,大半辈子,几乎除了未成年那几年,多数时间是在监狱里过的。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事情? 第一种,秉性难移型。 有的人,骨子里的秉性就是不断地犯罪,不可能改造好的。例如一些性欲类犯罪,强奸、轮奸的惯犯,很多刚出监狱大门立即犯罪,当然不长时间就会又一次入狱。这种情况,单纯口头教育是无效的,最好的办法就是没收他的作案工具。国外有成熟的经验–化学阉割,只是国内尚无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这一类型常见的如性欲型犯罪,强奸、猥亵等犯罪。 案例:某甲因强奸罪被判刑八年,服刑近七年后释放,在村口遇到本村妇女某乙,兽性大发,将其拖入玉米地强奸,结果又一次因为强奸罪判了七年有期徒刑。 第二种,诱惑难拒型。 一些盗窃、扒窃的惯犯,见了别人的财物就手痒,辛苦劳动一个月不如歪脑筋几分钟,还是“道上”的钱财来得容易,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犯罪。 这些常见的如扒窃、砸车玻璃盗窃、盗窃古墓葬等犯罪。 案例:张某因盗掘古墓判刑十二年,出狱后奔波多日终于在一个矿山谋到一个保安差事。某日,张某向山坡望去,无意中发现一处地貌很像古墓葬。考虑到自己一天工作十几小时仅收入百余元,与盗掘古墓简直无法相比。结果夜深人静之时,自己携带洛阳铲等工具,准备捞上一笔。结果半夜被路人遇上,又将路人打伤,抢得手机一部。案发后以抢劫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第三种,狱友结盟型。 有些人,知道监狱的滋味不好受,但是出狱后,昔日的狱友来找,几杯酒下肚,哥们义气代替了理智,又一次被拖下水就不奇怪了。 这种类型,各类犯罪都有。 案例:刘某原因为扒窃被判刑三年,出狱后正愁无处安身,结果一个一同释放的狱友找上门来,说是有一个地方有旧电缆可以挖了卖一大笔钱。两人忙活三天,将电缆挖出卖了两千余元,结果赃款还没分完警察就找上门来,后以破坏电力设施罪判刑入狱。 第四种,好吃懒做型。 这种人在社会上是不劳而获的懒汉,出狱后所有的费用要靠辛苦劳动去获取,不如再做点案子回到监狱混几年,管吃管喝管吃住。 这种多数是一些好吃懒做的老年罪犯。 案例:赵某因扒窃被判刑五年,出狱后无处安身,想起在监狱可以有吃有喝,遂打算做点案子再回监狱。某日在光天化日之下搂抱过路妇女,被扭送派出所,拘留十天又放出来了,过了几天,又跑到派出所附近将过路群众打伤。后被以寻衅滋事罪又一次送进监狱。 第五种,走投无路型。 本来出狱后也想干点事业,无奈自己的牌子臭了,众叛亲离,到哪里也是碰壁,从零开始又没这个勇气,因此有的人会重操旧业。 案例:辛某因为砸车玻璃犯罪,被判刑六年。出狱后,先后找了多个招工单位,对方了解到其刑释人员身份,均拒绝接收。后辛某又重操旧业,砸车玻璃作案多起被捉入狱。 你好很高兴回答您的这个问题!麻烦大家多给点赞 人犯罪的原因,大多是因为无法融入社会。融入社会是多方面的融入,比如拥有正常经济来源,有良好的家庭环境,与生活环境有正常互动等等,这些方面如果长期得不到落实,人在长期的孤独与困苦中,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出狱后,如果是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也就是很难有正当经济收入的人,长时间迫于经济压力很有可能再次犯罪。 如果是性格暴躁、攻击欲望强烈的人,出狱后也很有可能由于一时冲动再次与他人争斗导致犯罪。 如果是孤单一人,还长期被社会人士歧视过去经历,无法融入社会,没人交流,长期精神压迫下也很有可能再次犯罪。 而如果是具有高级知识的人,或者家境富裕的人出狱后,往往就真的是该干啥干啥,该创业创业,该工作工作,因为这些人的知识价值太高,又或者资本很多,很容易就能再次融入社会。 所以关键就在于,人是否能在社会中舒适的生活,如果无法舒适的生活,再怎么劳改,再怎么关监狱,都没有用的,该犯罪的还是要犯罪。 社会发展有客观规律存在,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成长为让每一个人都能轻松生活的社会。所以只能由我们个人去改变自己,从而适应社会,而多次犯罪者,往往就是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改变自己适应社会的人。 这个要因个人了,有些人是进去一次出来后再犯再进去,前前后后加起来手说也有六次以上。 为什么我会这么说呢,因为我们村确实有这类喷人存在,小偷小摸被抓判刑不会太久的,偷东西判刑一般是半年到2年不等,出来后再犯被抓再进去。 这个人在我们村从读书就有不好习惯,工作那是不可能的了,如果非要说他的工作的话那就是小偷小摸了,他也不敢大偷毕竟他已经是“老江湖”了。 那个人嘛去年我在县城还看到一次,后来我们村人说现在都活成了派出所的“线人”[捂脸],之所以说是“线人”就是举报哪里有人聚众赌博的,这样的举报派出所肯定是有奖励的,或多或少都会给一点的,这样他也有点生活费了。 总之他也不会有正当工作,常年都不回家确切的说是不敢回[捂脸],他敢回家肯定有人找上门揍他,被人揍也不会有人帮他,换句话说被打活该。
-
悍匪冯学华判死刑 3条人命,5宗罪!究竟事件是?
11月29日下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学华犯故意杀人、抢劫、强奸、强制猥亵、盗窃罪,依法判处死刑。在逃亡439天里,惊恐、害怕等情绪一直伴随着他,长期东躲西藏、食不果腹,让穿着一身绿色羽绒服的冯学华又黑又瘦,逃犯味十足。 (【悍匪冯学华判死刑】相关视频截图) 被抓获那天,是2019年2月16日,冯学华50岁生日,村民们的当头一棒,让他被抓时的形象不堪:头上血迹已凝固,身上沾满泥土草屑。 3条人命,5宗罪,实际上,在宣判前,冯学华就似乎知道结果是什么了,在法律援助时,他先后拒绝了两拨律师,甚至在庭审时话也很少,面对法官的询问,他几乎都是回答一个字“是”。 他有愧疚,也有牵挂:是他的妻儿。 以上是【悍匪冯学华判死刑】相关内容,更多资讯请关注深港在线~~
-
浙大犯强奸罪学生被开除学籍 为何引争议什么原因?
浙大就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通报相关情况 今天,浙大校务会议决定,给予2016级本科学生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7月21日,学校就努某某受留校察看处分事件发出情况通报以后,网络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线索,也有相关当事人来校反映情况。学校迅速成立专项工作班子,受理来信来访,梳理网络举报,分成学业、经济、作风等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各调查组仔细查阅了有关文书和视频材料,向数十位师生(含若干举报人)了解情况,并多次与当事人当面了解、核实,对有关线索进行多方取证、核实、审议,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处理程序合法合规,既体现公平公正又维护个人权利。 现查实,努某某确实存在多项被举报的违纪违规情况。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同意重启处分程序。此后,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的规定,向本人送达重新处分预通知,并应本人要求,举行了不利处分听证。听证会上,被处分人对违纪事实无异议。听证委员会认为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予以支持。7月29日,按照作出处分的权限规定,校学生奖惩委员会提出了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7月31日,浙江大学校务会议经过充分和慎重的讨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在专项工作组开展深入调查的同时,校纪委办、监察处也对整个处分过程进行了监督和调查。经核查,处理过程符合规定程序,未发现违纪违规问题。 浙江大学是一所具有优良校风学风的学校。一贯以来,我们十分重视维护立德树人、团结向上的育人氛围,但对违纪违规的人和事,无论来自哪里,什么出身,都一视同仁,严肃处理。个别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浙江大学的形象,但不会损害我们严肃校纪的坚定决心。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浙江大学的办学工作,共同营造更加安定美好的校园环境。 通过这个事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工作中的问题和值得反思的地方。我们将举一反三,认真评估并修订完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改进学校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为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坚实保障。 浙江大学2020年应届毕业生努XX因强奸罪获缓刑,从而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而引发争议。事发后,多名自称受害者的女生联系新京报记者称,自己与努XX通过网络相识,见面后遭到猥亵。 据此,浙江大学回应称,对于此事,学校已成立专项工作组调查,并启动后续调查。 涉事学生今年本科毕业 17日,浙江大学官网发布党委学生工作部的文件称,受处分者为2016级学生努XX,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浙大经研究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新京报记者查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于努XX强奸一事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发现,判决书中未显示相关审理情况,仅显示“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因强奸罪获刑,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述处理决定引发关注。不过,新京报记者发现,依据浙大的相关管理办法,努xx的处分在规定范围内。 新京报记者查阅《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2017版),其中第十七条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努XX为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土木工程系2016级本科生。 据浙江大学交通工程所官网显示,努XX在本科毕业生名单上,其毕业设计的题目为《杭州市昙花庵路工程跨运河桥梁设计》。 受访者展示与努XX的聊天记录 多名女生称遭其猥亵 努XX涉强奸获刑后,九名曾与其有接触的女生向新京报记者报料称,自己在不同场合曾遭到努XX的猥亵。这些女生与努XX通过网络结识,均自称在相约出游后遭到侵害。 按照大学生小玉(化名)的说法,直到努某受处分的消息曝光,自己才知道此前遭遇并非个例。 小玉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曾与努XX一起喝酒,酒醉后被带至酒店,并遭到努的侵犯。 按照小玉的说法,2019年4月19号,自己通过一款社交软件结识努XX,随后两人互加微信。 小玉提供的聊天截图显示, 4月19日,小玉和努XX见面,先逛浙大校园,之后又先后去咖啡厅、商场,最后,努XX提议到酒吧。 当晚8点,两人来到一家酒吧。小玉回忆,自己喝完四分之一瓶伏特加后,便有醉酒的感觉。晚上10点左右,小玉被带到一家酒店,“等我醒来以后发现自己躺在桔子酒店的床上”。 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确认,与小玉交流的微信即为努XX使用的账号。 类似的经历也发生在盛晴(化名)的身上。2019年10月,盛晴通过同一款社交软件认识努XX。几番交谈以后,努XX邀请其去酒吧。盛晴觉得,都是浙大校友,而且同行还有四五个朋友,加之对努XX印象不错,于是应邀前往。 当晚12点左右,盛晴从卫生间回来后,发现其他朋友都离开座位去别处,只有努XX还在原处。此时努XX主动坐到其身边,开始搂盛晴的的腰,随后又做出更为出格的猥亵行为,“我尖叫着挣扎,然后逃跑了。”盛晴回忆。 另有两名自称曾被努XX猥亵的女生也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自己的遭遇发生在酒局之后。一位女生称,2019年9月,自己在一场酒局结束后和努XX一起打车回学校。努XX在出租车后座对其“非常暴力地”强吻、抚摸。女生以报警相威胁,努XX才作罢。 浙江大学发布的处分决定 浙大回应:启动后续调查 根据浙江大学此前发布的通报,努XX在4月之后便处于缓刑考验期。而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执行。上述女生自述的遭遇,均在努XX缓刑考验期间发生。 关于上述女生反映的情况,新京报记者联系浙江大学,一名工作人员称,校方未接到类似举报,具体情况校方将继续通报。 自称是努XX大学同学的网友白云(化名)透露,大一的时候,努XX曾拿过助学金,后来因为挂科,助学金被停发。他说,努XX的生活 “优渥”,“抽烟喝酒玩摄影,常常夜不归宿,后来直接在校外租房。” 21日,新京报记者联系上努XX,努表示自己现在“在医院”,且“身边有一名老师陪同”,其后挂断电话。 就努XX的同学反映的问题,新京报记者联系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对方回应称,对于此事学校已成立专项工作组调查。 21日下午,浙江大学通过官方微信再次通报称,6月8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 “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浙江大学称。 © 本文版权归趣闻趣事网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源网站编辑或作者。
-
浙大努某某开除学籍 到底是是什么原因?
浙大就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通报相关情况 今天,浙大校务会议决定,给予2016级本科学生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7月21日,学校就努某某受留校察看处分事件发出情况通报以后,网络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线索,也有相关当事人来校反映情况。学校迅速成立专项工作班子,受理来信来访,梳理网络举报,分成学业、经济、作风等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各调查组仔细查阅了有关文书和视频材料,向数十位师生(含若干举报人)了解情况,并多次与当事人当面了解、核实,对有关线索进行多方取证、核实、审议,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处理程序合法合规,既体现公平公正又维护个人权利。 现查实,努某某确实存在多项被举报的违纪违规情况。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同意重启处分程序。此后,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的规定,向本人送达重新处分预通知,并应本人要求,举行了不利处分听证。听证会上,被处分人对违纪事实无异议。听证委员会认为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予以支持。7月29日,按照作出处分的权限规定,校学生奖惩委员会提出了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7月31日,浙江大学校务会议经过充分和慎重的讨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在专项工作组开展深入调查的同时,校纪委办、监察处也对整个处分过程进行了监督和调查。经核查,处理过程符合规定程序,未发现违纪违规问题。 浙江大学是一所具有优良校风学风的学校。一贯以来,我们十分重视维护立德树人、团结向上的育人氛围,但对违纪违规的人和事,无论来自哪里,什么出身,都一视同仁,严肃处理。个别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浙江大学的形象,但不会损害我们严肃校纪的坚定决心。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浙江大学的办学工作,共同营造更加安定美好的校园环境。 通过这个事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工作中的问题和值得反思的地方。我们将举一反三,认真评估并修订完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改进学校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为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坚实保障。 努尔特巴特尔是浙大学生,少数民族不知道是不是贵族,据传这家伙过往在学校里侵害过多名女生,是个惯犯,而且犯罪后紧接着发朋友圈上网,毫无悔意。 浙江大学强奸罪学生这个事件这两天可是霸占了各大热搜和热门榜,浙大也被大家推到了风口浪尖,但是浙大到目前为止的行为都让大家非常失望和愤怒,没想到一个大学会包庇这样一个强奸犯,简直让人不敢相信。而强奸犯本人至今还没收到制裁,近日还有人晒出了强奸犯学生的成绩单,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事件:犯强奸罪,学校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近日,浙江大学对犯强奸罪的学生努某某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发关注。一名知情人士向封面新闻记者透露,努某某挂科是常态,一份成绩单显示全专业128人,他累计排名126位。网传努某曾晒博士女朋友朋友圈,该知情人士确认属实,“但他在玩游戏的时候,还在‘撩妹’。” 7月20日晚,一条《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引发网友关注。决定内容显示,努某某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学校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网传的一份说明显示,努某某所在学院于5月25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该生违纪处分意见。讨论后认为,努某某系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又因努某某来自贫困地区,又是毕业生,因此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这份情况说明也被网友认定是为努某某仅被予以“留校察看”的依据。 有人曝其曾“强迫小学妹发生关系” 网传的一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努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阴部,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努某某因害怕而中止。后努某某自己报案,公诉机关认为努某某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7月21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多次电话联系西湖区人民法院,但都无人接听。 7月21日,有网友爆料称,2019年4月19日之前,她在某交友APP上与努某某相识,因为努某某说自己搞摄影的,两人才加了微信。2019年4月19日,努某以邀请该网友看学校为名,约其见面。当晚,两人到一清吧喝酒。 该网友表示,其天生酒量好,之前也没去过酒吧夜店,就答应了。喝酒后发生的事情,她就无意识了。该网友怀疑,她被下了药。其表示,当天醒来的时候,已经在一家酒店,“他做了与通报中对那个女生一样的事情”。 此外,另据网友爆料称“努某某之前还曾强迫小学妹发生关系”,“努某某几次去酒吧,开台都是大几千的那种”,“这位同学糟蹋了20多个女生”。 7月21日下午2时,封面新闻记者致电浙江大学。一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努某某同学的事情,校领导已经在开会重新研究,现在他所在部门还没有收到研究结果的反馈。学校作出处罚的标准和依据,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其爱摄影常挂科,大三起在外租房 7月21日,封面新闻记者辗转联系上一名知情人士。该知情人称,努某某喜欢玩摄影,时常买摄影器材。在刚进学校时,努某某曾经拿过学校的补助。因为挂科学校就会停发补助,后来也不清楚努某某还拿过补助没有。该知情人表示,努某某挂科是常态。 “他的成绩在全专业排名110名左右,我们全专业就120多人。”该知情人士为封面新闻记者提供了努某某的成绩单,2016级土木工程学2019——2020学年秋季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主干数据显示,努某某累计排名在126名,参与排名的总人数,为128人,“这个时候,他的学分为114分。班级的平均水平,已经达到140多分。” 直到7月20日,网友发出学校的处分决定后,该知情人士才知道努某某犯了强奸罪。因为4月17日,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努某某还经常在朋友圈里展示自己的女友、毕业设计、美食等内容。 对于网传的展示博士女朋友的朋友圈,经该知情人士确认属实,“之前就知道他有女朋友,但是他在玩游戏的时候,还在‘撩妹’。” 7月21日下午5时15分,浙江大学发布《情况通报》。 该《情况通报》简述了事情经过,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随后,该生所在学院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呈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 同时,通报了对努某某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的依据:6月8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某某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 此外,《情况通报》还对网友们的进一步反映作出了回应——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学校以育人为本,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 律师认为浙大处理明显不当,强奸不是违纪是犯罪 努某的事件也在法律圈引发关注。 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连大有律师认为,根据刑法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努某在法定刑之下且是缓刑的情况比较少见。 结合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努某可能由于自首和犯罪中止这两个法定量刑情节导致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到,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连大有律师表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进行处分也明显不妥,强奸罪明显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行为。违纪、违法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明显不一样的。 © 本文版权归趣闻趣事网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源网站编辑或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