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新修订的《文山州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调整、细化、补充和完善,下面我们主要介绍一下文山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章的工伤认定部分,这也是文山职工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工伤认定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事故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也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以及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认定由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受理、认定。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
(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二)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三)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四)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第十六条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有关有效证明资料为依据。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认定,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4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资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吸毒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资料可以作为认定吸毒的依据。
文山工伤保险条例中伤害认定主要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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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多久
在生活工作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工伤医疗补助这个词,但许多人总会对工伤补助金存有一定的疑惑。那么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期限是多久呢?是否超过这个时效我们就无法办理工伤医疗补助了呢?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多久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多久 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后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需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才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认定有一定的时限限制。《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申请主体,对申请时限也作了不同的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30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当然,特殊情况下申请时限延长的除外;第二种情形是1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起。 二、工伤认定超期有什么法律后果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 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知识,谢谢您的阅读,想了解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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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及《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佳木斯市实际,佳木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佳木斯失业保险条例,下面我们看看失业保险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失业保险基金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含所辖县(市)]社会统筹,其他地区在失业保险登记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1、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3、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4、财政补贴;5、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第九条 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必须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计划单列县(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剂,调剂后仍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第二十二条 县(市)、市(行署)需要调剂金,由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经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经财政部门复核,调剂使用。财政计划单列县(市)需用调剂金,由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经财政部门复核,调剂使用。调剂金的使用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项目支出。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职业介绍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20%的原则,根据当地同期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水平等情况,提出方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原标准的8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月发给,其标准为:1、缴费时间不足5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6%;2、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8%;3、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10%;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因患严重疾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批准,予以报销医疗费的70%,总额不得超过本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住院治疗期间不再按月发给医疗补助金。第二十九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一次性发给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按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执行,参与犯罪活动而死亡的除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具体标准为:(一)供养1人的,为死者生前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供养2人的,为死者生前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供养3人及其以上的,为死者生前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第三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作为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负责制定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三)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四)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管理工作;(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发放有关的检查、调查;(七)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办事制度,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 单位在与个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在30日内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经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第三十六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第三十七条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时,应当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前30日内告知本人。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与缴费有关的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但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失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四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监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部门拔付。 佳木斯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和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出具体介绍,保障了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对其再就业具有促进意义,并且佳木斯失业职工也可以根据条例相关规定获得领取相应失业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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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时效有哪些问题
工伤伤残鉴定,否则的话很可能无法进行鉴定,从而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那么的时效是多久呢?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本文就这个问题做具体阐述。 职业病损伤 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评定那样基本稳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此有如下规定:“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社会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l一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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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湖州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工伤认定都作出了具体的执行办法。那么,该如何理解湖州市政府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呢?下面为大家解读一下该条例。 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哪些调整?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目前社会上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反映比较大,决定在简化程序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条例这次修订,对简化程序问题进行了研究,作了3 处修改: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高了哪些工伤待遇标准?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3、4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 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同时,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决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减少了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增加了哪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决定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同时,为加强对工伤预防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真正发挥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作用,决定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小编提示:湖州工伤保险条例如何解读?主要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减少了用人单位的支付项目,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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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工伤保险条例简介
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为工伤职工有法可依,用人单位有法必依,监管部门违法必究,提供了法律武器。长治工伤保险部门根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制定了符合本市实际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长治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进行规范,制定了工伤认定的标准,保障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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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那么阜阳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如下文: 为切实推进农民工的参保工作,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1.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2.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3.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便捷化,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阜阳工伤保险条例主要针对农民工进行了一些调整,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都是有益于农民的,大家可踊跃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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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作为主要的社会保险之一,能够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人们对于工伤保险的重视程度也逐渐加深。但是部分孝感市民对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内容并不是很清楚,下面就为您详情介绍下孝感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以上是对孝感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由上可知,孝感市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及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其中认定范围有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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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众所周知,今年的三亚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出台。根据出台的条例介绍,它不仅详细规定了三亚市工伤保险的赔偿事项和适用对象,还对工伤的认定情形作出了具体的介绍,其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等的情形都属于条例认定的工伤。 工伤认定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述就是对三亚工伤保险条例的部分解读,从上可知,它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有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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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社保工伤报销有哪些手续2020
近来有许多人都对成都市社保工伤报销有哪些手续比较感兴趣,但其实大多数人对成都市社保工伤报销有哪些手续都不太了解,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成都社保工伤报销流程 1、申请: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 2、受理:工伤认定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单位经办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3、认定: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再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经办人,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单位经办人,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4、鉴定: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5、工伤保险待遇: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二、办理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复印无效; 《诊断证明书》及门诊(住院)病例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受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相关法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相关方面的知识,相信大家应该有所了解,如果对成都市社保工伤报销有哪些手续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阅读生活猫的其他相关文章,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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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成都市社保工伤报案手续包括哪些
近些年随着成都的经济发展,许多外地人来到成都打拼、定居,因此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其中成都市社保工伤报案手续包括哪些就是人们的重点关注问题,小编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成都市社保工伤报案流程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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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上下班酒驾出车祸不算工伤
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可以认定工伤,但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的,将不能算作工伤。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职工发生车祸后,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且该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是机动车事故的,可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如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注明驾车司机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或其他有效证明注明职工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的,则不予认定为工伤。昨天发布的《处理意见》明确指出,“(工伤)不包括职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的情形。” 此外,《处理意见》明确,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管辖范围。 新法详解 部分可认定工伤情形 {1}职工参加本单位(本单位部门之间组织的除外)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或者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中受伤,可按规定认定为工伤。 {2}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管理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且该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的,应认定为工伤。 {3}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急症,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 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4}即使已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档的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自诊断之日起一年内,个人也可以按规定到工伤保险参保地或原单位生产经营地或原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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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失业保险条例介绍
据悉,郴州失业保险条例不仅规定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还规定了该条例保障下的失业人员所领取的失业金标准和领取的条件,其中,郴州市失业人员失业金是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领取的。 适用范围1、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3、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金领取的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金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按郴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小编提示:郴州失业保险条例是怎样的?从上可知,它的适用范围为市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等,条例规定的失业金领取标准为郴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的条件为参保并缴费满1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及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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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
据悉,雅安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是条例对适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具体事项按《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综上可知,雅安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