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的六大投保原则
现代社会,人们对重大疾病风险的关注度是越来越高了,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人也越来越多。不过,什么样的重疾险适合自己呢?在购买重疾险时,主要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呢?
(1)优先原则:侧重家庭经济支柱
针对不同的家庭,重疾险的配置应该有所侧重,首先最应该购买和购买最大保额的应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者,以此类推。购买重疾险时,需要如实告知个人健康状况;需要认真阅读条款,判断保障范围是否适合自己的需要;同时清楚了解保险责任,落实保险公司在哪种情况下会进行理赔;要根据个人或家庭的经济状况制定保险计划。
(2)能力原则:缴费期限长短看能力
从保费缴纳情况来看,目前,重疾险产品主要分为:长期险种(保费是均衡型的,也就是说客户投保的整个期间每一年所要缴纳的保费是一样的);短期险种(保险期限多为一年一保,所要缴纳的保费是随着自己年龄的增长而增长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市民可按照经济情况选择短期重疾险。而年龄在40岁以上的市民,选择重疾险产品,购买保障期较长的更为划算。
(3)早买原则:长期保险更加划算
市场上现有的重疾险有长期险和短期险两种。作为消费型险种,短期险是不能单独销售的,只能作为附加险销售。相对长期重疾险来说,短期重疾在较短保险期间内以较低保费为被保险人提供较高保障,但其保障时间短,需要年年续保。长期重疾险保障期较长,还有一定的储蓄功能,但保费也较高。但随着年龄的增大,重大疾病的发病率也增加,早买划算。
(4)需求原则:看清楚条款各取所需
购买重疾险首先要看清合同条款,客户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保险责任是否符合自身要求,不能一味比较可承保险种的数是量,同时,应该考虑购买一些附加医疗险,如住院、手术费用补偿等。在同等费率的情况下,病种越多越划算,当然也要注要其新增病种的定义范围,最好能够结合自身的情况,估计发病风险再决定什么险种最适合。
(5)告知原则:如实填单避免纠纷
在投保时要如实填写投保单,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身的身体情况,避免日后产生事赔纠纷。据悉,不如实告知是重疾险拒赔的最大原因。投保重疾险,并非保险责任范围越广越好。有些疾病的发生率几乎为零,或者消费者原先购买的意外险中已保障某些创伤类疾病,所以消费者在选择重疾险时只要注意条款中是否包含了常见的心血管、器官性和老年性疾病,这些应该能基本满足一般投保人的保障需求。
(6)适度原则:保障额度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保障额度最好控制在10万元至20万元比较合适。保障额度低于10万元的保障功能太弱,超过30万元的对普通大众来说也没有必要。投保者每隔三五年最好查看一下是否有必要追加保险保额,可以根据家庭人员和经济状况的变化,做一些适当的调整。
重大疾病保险可以减轻人们的重疾负担,为人们提供重疾保障。不过,购买重大疾病保险要遵循上述原则,切勿盲目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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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拉越严重和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人们患重大疾病的几率越来越高,不少人对自身的身体健康有所担忧,因此,想为自己和家人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市民张女士咨询,“但目前市场上的重疾险太多了,从年保费几百元的到上万元的不等,应如何选择呢?” 小编资深客户经理李继红认为,购买重大疾病险的原则是“量身定做”,应根据投保者的年龄、性别、经济状况等特点,选择最为合适的保障额度、保障范围、缴费期限和付费方式。个人在投保重疾险时还要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投保重疾险并非保险责任的范围越广越好。因为,有些疾病的发生率几乎为零,或者他们原先购买的意外险中已经能够保障到的某些创伤类疾病。市民在选择重疾险时只要考察条款中是否包含了常见的心血管、器官性和老年性疾病,基本上就满足了一般投保人的保障需求了。 二是,保障额度最好控制在10万元至20万元比较合适。因为低于10万元的保障功能太弱,而超过30万元对普通大众来说也没有必要。当然,每隔三五年,投保者还可以查看是否有必要追加保额,根据家庭人员和经济状况的变化做一些适当的调整。 三是,注意投保年龄限制,因为重疾险的保障有终身保障,也有保到一定年龄即终止的。由于老年人的发病几率比较高,保险公司一般不接受60岁以上的投保人,所以重疾险的购买不宜等到50岁以后再买,那样保费总支出会和保障总额相当,是很不划算的。如一名30岁的男性购买一份l0万元保障额的重大疾病险,每年需缴3000多元的保费,共缴20年,也就是6万多元;而一名55岁的男性购买该险,每年需缴19880元,交5年,将近10万元,与保额相近。 最后,小编提醒,购买重疾险,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家庭经济情况选择保险产品,这样“量身定做”的重疾险产品,才会使您的权益得到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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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让医疗保险更保险
今年起,上海已开始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于是,人们再度提起了一个话题:有了居民医保,而且现在保障更全面了,我们还需要商业健康险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今年1月1日起,上海市已经开始正式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不仅覆盖人群广泛,让城镇各类无医保居民都有保可参,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而且保障水平适宜,综合考虑疾病风险、各方承受能力,居民医保重点保住院,兼顾门诊医疗。更重要的是,由于政府给予普惠性补贴,个人为此仅需缴纳少量费用即可参与该医保计划(视年龄不同,最高需缴纳480元/年),确实是一项真正利于百姓的”惠民”政策。为此,近来不少朋友再度提起了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有了居民医保,而且现在保障更全面了,我们还需要商业健康险吗?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居民医保的初衷在于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市民如果需要有更为周全的保障,比如希望能挽回更多因疾病而带来的损失,保持正常生活水平,希望保障范围、医院以及用药选择方面更加广泛和灵活等要求,商业健康险则是必不可少的。目前随着政府医保政策的完善、不少用人单位对员工福利的提高,很多人都认为自己有了医保,再购买商业健康险会觉得浪费。其实,这是对医保以及商业险不同作用的理解所产生的误解。商业险扩大了保障范围据了解,虽然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使用医保规定以外的药品,多数商业健康险也将其列为免赔范围,但目前市场上也有少数产品能做到给予相应的补偿《试行办法》第十条明确指出,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是不予支付的。此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均是排除在医保基金支付的范围外。商业健康险则能对此有效地给予相应的保障。比如,中意人寿的”乐温馨”,规定被保险人自出境之日起90天内,对于在境外因急性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可承保费用可以赔付,对于不属于就诊医院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按80%进行补偿。此外,交通事故也属于居民医保免赔范围,因此商业意外险也是对此一个很好的补充。今年冬天的大雪造成了意外滑倒、摔倒、车祸的患者与日俱增。据不完全统计,其中80%是老年人,尤以女性居多,其他患者则多为年轻的上班族,他们都滑倒在上班的路上。医保只能支付50%至60%的费用,如有意外险作为补充,则不仅可以弥补医药费用开支,而且对于骨折、残疾等进行赔偿。两者结合有助看病效率参保人员如果仅仅是患了类似感冒发烧之类的小毛病,的确没必要到大医院排队去诊断,社区医院基本可以胜任《试行办法》鼓励参保人员门诊可以在全市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到二、三级医院就医的,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一般而言,商业健康险从风险管控的角度考虑,指定医院大多是二、三级以上的医院。表面上看,和居民医保有点矛盾。其实,参保人员如果仅仅是患了类似感冒发烧之类的小毛病,的确没必要到大医院排队去诊断,社区医院基本可以胜任。因此从效率角度看,这样做也是更合理安排了患者和医院的供求关系,而且小病小痛,往往也不在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内。如果患有重病,则可以通过转诊到商业保险指定医院,既能享受医保,也能得到商业保险的相应赔付。商业保险能降低损失对于患者来说,如果因意外而引起的门急诊费用,完全可以在医保基金扣除50%后,剩余部分继续由商业保险来赔付,因此可以大大降低自己实际支出的费用《试行办法》规定,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1000元起付线是否过高,近日已有不少相关报道见诸媒体。事实上,虽然普通疾病的门急诊医疗费对于个险来说目前仍不予补偿,但意外门急诊医疗费则多数产品都能赔偿,而不同产品的免赔额也不尽相同。对于患者来说,如果因意外而引起的门急诊费用,完全可以在医保基金扣除50%后,剩余部分(包括医保不予支付的1000元起付线)继续由商业保险来赔付,具体视各个产品的赔付比例和免赔额不同而定,因此可以大大降低自己实际支出的费用。此外,如果住院的话,医保能支付50%-70%的费用(视年龄而定),但其他费用和损失都是自行承担。但如果患者还同时购买了住院津贴保险,则可以根据实际住院天数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偿,也能一定程度上弥补因住院而产生的护理费、缺工请假的损失等。重大疾病需要商业保险商业的重疾险是给付型的,一旦患者诊断明确,完全可以在治疗前或治疗初期,就拿到应得的全部理赔金,以此来弥补医保支付后的剩余部分,或购买自费药品《试行办法》的官方解释中提到,参保人员持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记账结算,其余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居民医保实施初期,由于时间紧,部分参保人员一时不能持卡就医,只能现金支付医疗费后再报销。一般重大疾病都需要大笔诊断治疗费用,即使医保按规定比例进行支付后,剩余部分也是不小的负担。而且,有4种情况下,是患者必须全额支付后,凭发票去报销的,这样或许更加造成患者及家庭资金的周转不便。这4种情况分别是1、未携带就医凭证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2、暂未领到就医凭证,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3、在外省市医院发生的急诊和急诊住院医疗费用;4、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商业的重疾险是给付型的,一旦患者诊断明确,完全可以在治疗前或治疗初期,就拿到应得的全部理赔金,以此来弥补医保支付后的剩余部分,或购买自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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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真的“确诊”了就能赔吗?
当然不是了,说确诊即赔付的,其实是有点不负责任,或者说比较片面的,对于恶性肿瘤(俗称癌症)来说,比如确诊达到指标之后是没问题的,但是对于其他疾病都是要符合治疗标准的,每次在介绍重击时我都会说后面的病症达到什么标准配都是以合同为准的,各个公司其实在条款在重疾的标准上面,其实区别真的不大,不是特别大。 所以重疾险真正说作为生病的救命钱,用起来还是很难的,而是更多的是以收入损失保障或者说康复费用来使用,因此在为客户做保障方案时,我都会建议匹配一份医疗保险,因为现在医疗保险也相对健全了,它是以花费为标准的,而不考虑你是什么病,你达到了什么样的标准,所以一个是花钱的问题。 重疾险的起源是寿险给予重疾的理赔,更多的是源于能够让人在活着的时候用到这笔钱,但其实扩大了范围的,属于相对理赔范围更广的一个寿险变形。所以你会发现大多数情况之下你买的重疾险虽然包含身故的责任,但是重疾赔付之后,身故都是不再赔付的。 所以买保险要么自己能够搞清楚,要么你的业务员能够搞清楚,这很重要。 很多朋友可能都已经买了商业重疾险,但是对于重疾险的理赔模式,可能还是不清楚。 而还没有投保的朋友们,也可以阅读此文。 重疾险具体是如何赔付的,真的都是“确诊即赔”么?和医疗费用有没有关系呢? 本文就来做一个详细的解答。 1、重疾险的理赔是“定额理赔” 重疾险的理赔都是“定额理赔”,即达到保单条款中疾病定义中的要求,即可将保额全额理赔: 和治疗费用无关,理赔的时候并不需要提交治疗收据; 需要符合保单中的疾病定义,且由执业医师确认。由于重疾险的理赔本身和治疗费用没有关系,因此不存在“垫付医疗费”的问题。对于医疗费用,受保人是需要自行支付的。 重疾险的理赔过程,和医疗费用如何支付亦没有关系;同理,重疾险理赔款得到赔付之后,亦不限任何用途。 重疾险,作用之一是“收入补偿”,即补偿生病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等等。因此,在选择重疾险保额的时候,足额保障是非常重要的。 2、疾病定义与理赔 不少人可能会认为,重疾险就是“确诊即赔”。其实这只是重疾险理赔的一种形式。 具体而言,重疾险根据疾病种类或疾病定义的不同分为三种理赔方式: 1)确诊病况即理赔; 2)经过指定治疗之后再理赔; 3)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达到指定程度,再理赔。 下面分别来描述这三种理赔方式: 1)确诊即理赔: 这是最为常见的理赔方式。对于重点理赔的疾病,包括癌症、心脏病等等,都是采取这种方式。 2)经过指定治疗之后再理赔: 如果某些疾病,以“某某手术”,“某某治疗”为名字,就需要经过这些治疗,才可以发起理赔。 3)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达到指定程度,再理赔: 典型的例子,就是“完全及永久伤残”。 相信经过上面的详细解释,知友们对于重疾险如何理赔有了相当程度的了解。 此外提醒,不同产品对于疾病的定义及理赔条款都不相同,在投保的时候可以适当关注。 只有恶性肿瘤大部分能确诊。至于说理赔,还是要看合同约定。约定有初次确诊,首次发生 首次确诊 首次发生并确诊和首次发生或确诊等不同定义,都是有特色含义的。目前通行的是首次发生并确诊是最好的定义。 重大疾病,都是有条件赔付,除了前25种是共识外,其它的都还没有岀台共识性文件,估计快了。 记住,赔不赔,看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果保险公司特别爱扣字眼,只能官司了或打12378了。 确诊即赔,是一直以来重疾险宣传的陋习! 统计数据显示人这一生罹患重疾概率高达72%,如果真的都是确诊就赔,保险公司早就活不下去了! 别的不多举例,就拿07年颁布的重疾险病种规范的25种重疾来说,这25种重疾发病率占比超过了95%。 其中确诊即赔的就那么几种,而其它疾病病种,不仅需要确诊,而且还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得到赔付 1.确诊即赔 2.达到某一程度 3.进行某项治疗/某项手术 重疾险并不是所有的都确诊即赔的。 1.在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医院会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诊断,得出被保险人是否患有重大疾病以及具体是哪种重疾的结论; 医院出具的确诊书是重疾险理赔的重要依据。 2.及时报案 被保险人确诊为重大疾病后,需要核对保单,看是否属于保单中所列明的重大疾病; 3.被保险人要即使向保险公司报案,在治疗前、治疗中或治疗后报案都可以; 4.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启动理赔程序,进行理赔。 5.备齐理赔资料 保险合同原件;病例诊断报告复印件,部分公司还需要出院小结复印件(需要加盖医疗机构的有效签章);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 6.考虑到重疾险被保险人可能无法亲自申请理赔,可由他人代办,此情况下,代办人需要提供授权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的理赔规则有差异,建议投保人在提交理赔前,先拨打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热线,或联系保险经纪人,再次确认所需提交的材料。 裴先生于2018年8月8日,在协和医院住院10天,出院诊断为“肾小细胞癌”,病理诊断为“肾小细胞异性增生”。未见“癌”字。 赔还是不赔? 赔,依据什么? 不赔,又是什么依据? 现实中出现理赔纠纷,大概有两点:第一,客户没有如实告知或者忽视了免责事项。客户在投保之前不清楚哪些情况需要告知,尤其是购买网络产品时,按照自己的理解方式进行投保,但实际上保险医学和普通医学差别很大。有一些情况是会影响到核保结果的,比如各种结节,三高,各种囊肿等等,必须要告知。 第二,理赔要符合条款。如果达不到条款约定状态,保险公司也是不会赔的。 重大疾病的理赔标准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是特定疾病。 确诊达到疾病程度,比如恶性肿瘤,严重二度烧伤,多个肢体缺失等等,确诊了就赔付。 第二是特定手术。 重大器官,造血干细胞的移植,冠状动脉搭桥,良性脑肿瘤(需要开颅手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等,这些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才会赔。 第三是特定状态。 比如脑中风后遗症,需确诊180天以后,无法完成六项中的三项及以上,才能赔付。深度昏迷,瘫痪,严重脑损伤,语言能力丧失,这些更多的是状态的约定,达到约定状态才能陪。 保险理赔原则就是不惜赔,不错赔,不烂赔,每个理赔案件有严格的流程,都经过完整的督导检查。新的医学手段同样达到治疗效果,但是和合同约定的并不相同,也会产生理赔纠纷。比如原先需要开胸才能治疗的疾病,现在有可能通过微创就能完成。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而且银保监会也对类似情况发表了专门的文章。保险理赔应当顺应医学发展的潮流,也是对我们投保人极大的保障。 大部分代理人都是这么说,和不懂保险的客户说的,是为了区别医疗保险,确诊就赔不完全正确。例如25种规定的重疾,只有恶性肿瘤,和意外导致的合同规定的伤残状态,是立即赔付的,其他都是需要等待多少天,留有合同规定的状态,或者采用合同规定的治疗方式才能赔的。例如双目失明,需要永久性不可逆的情况下才能赔。轻症,中症也是如此。重疾险是弥补患病期间收入损失和家庭刚需必要开支的,理赔的原则是否出险造成了丧失劳动能力,耽误了工作,影响了收入。现在医疗水平越来越发达,先进的治疗方式已经普及,比如微创手术,花费少,几乎不耽误工作,好多保险公司的轻症也包含了这些治疗方式可理赔,比较人性化,棒棒哒??! 确诊就理赔这一说法不恰当,如果在和客户介绍保险种类时,可以这么一说,但必须自己做到心中有数! 随着重疾发生率的不断攀升,不少人都选择投保重疾险转移风险。重疾保险金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用途:一是为被保人支付因疾病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被保险人患病后的康复治疗、生活等方面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让家庭避免出现“经济危机”的风险。 相信“重疾险确诊即赔”这个说法大家并不陌生,那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谈一谈重疾险理赔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 重疾险是确诊即赔吗?适用哪些病种?疾如何理赔,理赔标准都一样吗?怎样配置保险才能让理赔更有保障? 一、重疾险是确诊即赔吗?适用哪些病种? 确诊即赔说法正确但并不严谨。保险产品约定的“确诊”和我们通常理解的“确诊”并不完全相同。 通常认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XX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可按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实际投保中,消费者往往更多关注的是疾病种类,而非合同约定的疾病定义,《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了25种常见高发的重疾种类。不管是哪一家保险公司的重疾产品,保障疾病种类无论是100种还是120种,前25种基本是一样的。规定的这25种重疾可以覆盖绝大部分的赔案,是重疾险的核心组成部分。规定25种重疾险的赔付总结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 确诊即赔(12种) ② 确诊一定时间后达到某种状态才能赔(8种) ③ 实施约定手术才能赔(5种) 二、重疾如何理赔,理赔标准都一样吗? 理赔标准具有非统一性,小编就以上三种理赔分类,各举具体例子来说明: 1.确诊即赔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a) 原位癌; b)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c) 相当于 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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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补偿原则的认识误区
保险补偿原则的认识误区 2001年3月26日,陈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寿保险合同,其中附加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附加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款(三)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第三条第三款约定:“对于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合同签订后,陈某某于2003年3月21日续交了保险费。2003年3月24日,陈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入住医院治疗至同年4月18日出院,住院费用6032.29元。根据医院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疾病证书》载明:最后诊断(1)左颞顶部头皮裂伤;(2)左髂关节周软组织损伤;(3)原发性高血压Ι级;(4)糖尿病-2型;(5)左锁骨陈旧性骨折。医院住院总清单载明:陈某某医疗费用为人民币6021.29元(其中治疗原发性高血压Ι级费用20.86元,治疗糖尿病-2型费用493.34元,自费项目和药品费2791.57元)。该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入住医院的治疗费用6795.27元(含门诊施救费773.98元)已由肇事者赔偿后,陈某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6795.27元。但因陈某某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在公安交通管理局,只能提供复印件。故保险公司以陈某某未能提供原始发票为由拒绝理赔,陈某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因交通事故住院医疗,与交通肇事者之间形成了侵权行为之债,被保险人由此获得了向肇事者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而陈某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意外医疗保险合同则形成了双方之间的合同之债,陈某某因交通意外住院医疗,也具有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公司提出的该意外伤害保险应该使用补偿原则,而不应该使用给付原则的抗辩主张,由于保险条款并未有“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负赔付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的约定,故保险公司不得免责。至于保险合同关于被保险人应该提供发票的原件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对申请人证明义务的要求。申请人不能提供原件,但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证明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亦不得据此免责。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自费项目和药品费2791.57元、用于治疗原发性高血压Ι级的费用20.86元及治疗糖尿病-2型的费用493.34元,由保险公司共计给付3489.60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与定额给付的人寿险不同,费用补偿性医疗保险,属于事后确定补偿金额的人身保险。因此,应当适用补偿原则,不允许通过投保获得额外利益。即针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保险公司应当补偿的份额。但是,由于国内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相关的经营规范尚未建立,在被保险人重复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同业间以及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之间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分摊机制。因此,保险公司往往通过设定特定情况的免责或者规定相应的索赔规则对可能发生的重复给付进行控制。实务中表现为两种方式:1、约定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在已经得到任何第三方给付的情况下,本保险公司只对余下的部分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责任;2、约定申请人在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费用发票的原件。一些保险公司也同时将两种方法在条款中一并进行规定。 然而,保险条款的上述约定在实务中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对于第一种约定,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八条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的规定,当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侵权的结果时,被保险人向侵权人进行的侵权索赔不应该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产生影响。因此,在“第三方”为侵权主体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上述规定事实上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而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机构间重复投保时,对先被索赔而全额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而言,该项约定事实上无法实现。因此,该约定虽然可以从结果上在一定范围内减少被保险人重复获利的可能性。但并不能从本质上解决费用补偿型保险重复给付的问题。 至于通过要求提供发票等单据的原件方能进行给付的做法,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事实上,合同中约定的材料提供,是对保险金申请人证明义务的要求。因此,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材料,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和程度的,也并无不妥。由于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合同义务并非保险合同的主要义务,而承担保险责任则是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故如果保险人以申请人未尽到合同约定的提供材料的义务而拒绝理赔,势必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会对申请人形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因此,保险人不能依据该条的约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对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如何使用补偿原则的问题,笔者认为单通过保险条款约定免责的形式是难以达到控制重复赔付目的的。该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保险业统一运作规范的形成、以及保险同业之间合作机制的建立。 联系本文中的案例,笔者认为尽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但在补偿原则的认识上仍然存在一些可商榷之处。事实上,即使保险公司如法院所言,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了“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负赔付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根据上文的分析,该约定也会因为违反《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而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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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爱康宝保什么
随着人们的投保意识不断加强,越来越多人选择投保一份重疾险,为以后规避一些风险,这也使得不少保险公司都相继推出了重大疾病保险,农银人寿也不例外,推出了爱康保重大疾病保险,那农银爱康宝保什么?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确诊轻症,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最高给付10次。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1)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含)确诊重大疾病,退还所交保费; (2)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确诊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1)合同生效或是复效180天内(含)确诊恶性肿瘤,退还所交保费; (2)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至交费期满之间确诊恶性肿瘤,除了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再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0%的恶性肿瘤关爱金。 四、意外身故保险金 (1)合同生效或复效后,未满18周岁身故,取所交保费与现价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合同生效或复效后,18周岁以后身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五、身故保险金 (1)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退还所交保费。 (2)合同生效或复效后,未满18周岁身故,取所交保费与现价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复效后,18周岁以后身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农银爱康宝保什么?这款产品主要提供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保障,以亲民贴心的价格,保护您和家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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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老年人保险应遵循“医疗为先 投资为次”的原则
老年人买什么保险合适?相信每一位孝顺的儿女都会有这样的疑问,年纪渐长,老人的身体在走下坡路,抵制风险的能力也减弱了,购买保险帮助自己保障老年人很有必要。不过,对于50岁的老年人来说,购买何种保险合适呢? 由于老年人的安全防范能力较差,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远远高于其他年龄段的人,特别是在交通事故、火灾以及其他意外事故中容易受到伤害,因此,50岁以上的老人投保时首选意外伤害险。 由于50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的机会较多,所以购买一份健康保险就显得非常重要,可以考虑购买住院医疗保险或者综合医疗保险。重疾险属给付型险种,如果在缴费期未结束即发现重疾,保险公司可一次性给付重疾或身故保险金,如果有条件,可选择购买缴费期较长的重疾险。 注意事项老年人买保险时不可盲目,对他们来说,自己已接近退休年龄或者已经退休,收入减少,此时购买养老保险或其他投资类的保险已经有些晚了。老人逐渐衰老,疾病和擦伤、扭伤,或者骨折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因此应遵循“医疗为先,投资为次”的原则。老年人还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力购买保险,不要贪多求全。 为老年人买保险,要以保障为主,因此意外伤害险首选。除了意外险外,健康疾病保险也很重要。所以为老年人买保险应该遵循“医疗为先,投资为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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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如何选择重疾险
随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重大疾病的病发率越来越高,并逐渐呈现年轻化的趋势。现代都市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越来越高,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投保重疾险的必要性。专家表示,单身女性选消费型重疾保险更划算。 未婚年轻女性收入有限,可以先购买纯消费型的保障型产品,如意外保险、定期寿险、定期重大疾病险等,费用低廉。小编的安保系列意外及医疗险、安祥1号定期寿险、安康1号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可供选择,性价比非常高,在资金上以小博大,可以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有一定储蓄的单身女性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有附加功能的产品,比如附加分红功能的终身大病险、终身寿险、年金养老险等,可以在起到保障作用的同时还可以让资金保值增值,做养老等长期财务规划的补充;以及有投资功能的万能、投连类产品等。 在此特别要提到的是,因为女性独特的生理结构,易发女性特定的重大疾病,如卵巢癌、乳腺癌、子宫颈癌、红斑狼疮等疾病,所以女性在有一定经济基础后,最好购买专门的女性重大疾病险,而且保障期限最好长一些,目前很多公司都开发了此类的产品可供选择。有些公司在保险责任中有豁免保费权利,这点很重要,可以在赔付大病后,不用缴纳后期保费,但仍然有后期的大病保障,如安邦附加价值增长8号重大疾病保险,设计非常人性化。 综上,笔者认为,单身女性购买重疾险,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购买合适的重疾险产品。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购买重疾险,一定要选择靠谱的投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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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可买哪些保险 重疾险不可少
近年来,癌症等重大疾病的发病率呈逐年递增态势,高额的医疗费用成为诸多家庭不可承受之重,由此,越来越多人开始通过购买重疾险获得保障。那么,女性购买重疾险,该如何选择? 随着生活环境的恶化、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现代女性在身体健康、家庭、养老等方面都面对越来越多的担忧和风险。据了解,在健康方面,现代女性容易面临一些女性特有疾病的困扰,如乳腺癌等重大妇科疾病已呈现出发病率提高、发病时间提前的趋势。根据新近出版发行的“2012中国肿瘤登记年报”显示,女性发病第1位恶性肿瘤为乳腺癌,其次为肺癌、结直肠癌、胃癌和肝癌。女性前10位恶性肿瘤占全部恶性肿瘤的81.12%,而乳腺癌占女性全部恶性肿瘤发病的16.81%,中国10万人中有23.16人患此病。 保险专家建议,单身女性应购买一份合适的保险来帮助自己理财,而身为妻子、母亲角色的女性,更应买一份健康保险,为自己和家庭增加一份保障。那目前市场上有哪些女性保险可选呢? 了解到,目前市场上很多都推出专门为女性设计的保障女性癌症的重疾险种,除了上述保障癌症防治的重疾险外,各保险行业还有为准妈妈设计的母婴保险,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准妈妈和宝宝人身、生存满期给付等保障。 中国人寿的保险人士说,防癌保险属于健康保险,是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中的一类,有的保险公司有专门的防癌保险,也有癌症属于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保险产品。目前部分保险公司推出的包含癌症类的重大疾病保险包括原位癌和恶性肿瘤,也有只包含恶性肿瘤的。 每个人都有必要购买一份防癌保险吗?“挑选防癌险首先要考虑自身的风险情况,比如家族有无病史,根据个人身体状况是否健康等因素综合考虑。有数据显示,癌症发病率随年龄增长而增加,老年人患癌率比年轻人高许多。但由于近年来空气污染、饮食安全和工作压力等因素,癌症发病群体日显年轻化。”保险人士说。 防癌保险和普通保险有哪些不同?防癌保险由于保障对象患病的不确定性,通常在投保成功后,都有一定的观察期,观察期通常为180天。如中国平安的“附加金灿人生防癌险”等待期是180天。 据了解,从理赔方式上看,有定额给付型和费用报销型。定额给付型是被保险人罹患癌症后,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一笔费用,如果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一旦确诊,即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另一种是费用报销型,即根据病患住院的不同环节进行医疗费用的赔付。从保障期限上来说,有的防癌险保障期限到80岁。而中国人寿的新康宁重大疾病保险能给被保险人以终身保障。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只有具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才能做自己想要做的事。选择保险要根据个人身体状况是否健康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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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爱立方怎么样
天安人寿爱立方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计划由主险《天安人寿爱立方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险《天安人寿附加爱立方两全保险》组成,产品主打爱的三次方,那天安人寿爱立方怎么样? 1、保障齐全病种多:涵盖106种重大疾病+50种轻症疾病,病种超多。 2、疾病保障给付高:轻症疾病5次×30%基本保额,最多可给付150%基本保额;重大疾病6次×100%保额,最多可给付600%基本保额。 3、双倍青少年关爱:未满18周岁身故或确诊疾病终末期,给付200%已交保费。 4、人性关爱豁免多:自带被保人轻症/重疾豁免,也可附加投保人保费豁免。 5、多次赔付间隔短:多次给付型重疾险给付间隔期越短越好,天安爱立方轻症给付间隔期为90天,重大疾病给付间隔期为180天,属市面多次给付间隔期较短行列。 6、保费便宜性价高:30周岁的男性投保爱立方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计划,选择基本保额50万元,交费期间30年,祝寿金领取日为66周岁,则年交保费为15785元。获得保障:轻症5次最多给付75万元、重疾6次最多给付300万元,祝寿金返还473550元,身故或疾病终末期至少给付50万元,还享受重疾/轻症人性关爱豁免。 天安人寿爱立方怎么样?拥有多种多次疾病保障、提供身故传承保障、祝寿金返还补充养老,具有保障全、病种多、给付高、性价高等优势,同时确诊重疾或轻症可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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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可买哪些保险 重疾险不可少
近年来,癌症等重大疾病的发病率呈逐年递增态势,高额的医疗费用成为诸多家庭不可承受之重,由此,越来越多人开始通过购买重疾险获得保障。那么,女性购买重疾险,该如何选择? 随着生活环境的恶化、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现代女性在身体健康、家庭、养老等方面都面对越来越多的担忧和风险。据了解,在健康方面,现代女性容易面临一些女性特有疾病的困扰,如乳腺癌等重大妇科疾病已呈现出发病率提高、发病时间提前的趋势。根据新近出版发行的“2012中国肿瘤登记年报”显示,女性发病第1位恶性肿瘤为乳腺癌,其次为肺癌、结直肠癌、胃癌和肝癌。女性前10位恶性肿瘤占全部恶性肿瘤的81.12%,而乳腺癌占女性全部恶性肿瘤发病的16.81%,中国10万人中有23.16人患此病。 保险专家建议,单身女性应购买一份合适的保险来帮助自己理财,而身为妻子、母亲角色的女性,更应买一份健康保险,为自己和家庭增加一份保障。那目前市场上有哪些女性保险可选呢? 了解到,目前市场上很多都推出专门为女性设计的保障女性癌症的重疾险种,除了上述保障癌症防治的重疾险外,各保险行业还有为准妈妈设计的母婴保险,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准妈妈和宝宝人身、生存满期给付等保障。 中国人寿的保险人士说,防癌保险属于健康保险,是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中的一类,有的保险公司有专门的防癌保险,也有癌症属于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保险产品。目前部分保险公司推出的包含癌症类的重大疾病保险包括原位癌和恶性肿瘤,也有只包含恶性肿瘤的。 每个人都有必要购买一份防癌保险吗?“挑选防癌险首先要考虑自身的风险情况,比如家族有无病史,根据个人身体状况是否健康等因素综合考虑。有数据显示,癌症发病率随年龄增长而增加,老年人患癌率比年轻人高许多。但由于近年来空气污染、饮食安全和工作压力等因素,癌症发病群体日显年轻化。”保险人士说。 防癌保险和普通保险有哪些不同?防癌保险由于保障对象患病的不确定性,通常在投保成功后,都有一定的观察期,观察期通常为180天。如中国平安的“附加金灿人生防癌险”等待期是180天。 据了解,从理赔方式上看,有定额给付型和费用报销型。定额给付型是被保险人罹患癌症后,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一笔费用,如果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一旦确诊,即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另一种是费用报销型,即根据病患住院的不同环节进行医疗费用的赔付。从保障期限上来说,有的防癌险保障期限到80岁。而中国人寿的新康宁重大疾病保险能给被保险人以终身保障。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只有具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才能做自己想要做的事。选择保险要根据个人身体状况是否健康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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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购置原则详解
现在车主为安全上路,都会为爱车购买齐全的保险。那么,车辆保险购置原则有哪些?首先优先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其次三者险的保险金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最后买足车上人员险后,再购买车损险,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一、优先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所有的汽车保险险种第三者最为重要。毕竟,汽车毁了可以不开车,但是,他人的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购买汽车保险时应该将保持赔偿他人损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否则,唯一可做的就是在事故出现后,先把房子卖掉,或者离婚保全财产,你愿意吗?上述钻空子的前提是对方没有对你的资产申请财产保全。所以,为了避免类似麻烦,还是把第三者险保足额。 二、三者险的保险金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 全国各个地方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据汽车保险赔偿的最高标准计算,如果死亡1人,深圳地区最高赔偿可达到150万元,北京地区最高可能也要80万元。举例来说:如果2008年交通事故付全部责任,死亡一人,死者30岁,北京城市户口,赔偿计算如下,估计需要60万元。 上述三项加起来可能超过60万。如果是北京车主,建议看看自己的老保险单,如果是保险金额不足的,建议至少投保20万以上,有条件的投保50万,不要去节省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钱。有的保险公司在投保超过50万,还拒绝保险呢。从这个角度看,就应该知道第三者责任险的要害了吧。 三、买足车上人员险后,再购买车损险 开车的人是你,建议如果没有其他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车主,给自己上个10万的司机险,作为医疗费用,算是对家人负责吧。乘客险如果乘客乘坐几率多,可以投保金额多些,5-10万/座,算是对家人和乘客负责。如果乘客乘坐几率少,每座保1万就比较经济。 车辆保险购置原则有哪些?首先优先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其次三者险的保险金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最后买足车上人员险后,再购买车损险,确保购买的产品能够为爱车提供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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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重疾险有哪些
为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交银康联推出了一系列的重疾险。那么,交银康联重疾险有哪些?主要有”安康”两全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以及交银健康人生重疾两全计划(分红型),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安康”两全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保障期限长:交费10年即可保障至65周岁,保障范围涵盖35种重大疾病及身故等保障。 满期返保费:健康平安生活至保单期满,返还100%所交保费,资金很安全。 大病无需忧:除重大疾病保障外,还一次性获得总计30日的重疾医疗津贴,体贴更周到。 交费更轻松:每月通过交行信用卡自动扣取保险费,足不出户,交费轻松自在。 交银健康人生重疾两全计划(分红型) 保障全面:长久呵护您健康,保障至90周岁,给你长长久久的呵护。 重疾关爱:从容面对有准备,涵盖高达60种最高发的重大疾病,有效弥补医保范围。 分红增额:保额长达保障多,保额分红让您的保障额度不断增长,终了红利给您送去特别的关爱。 就医安排:急您所急更贴心,确诊处患重大疾病,可获得公司提供的一次就医安排,让您安心、放心、更贴心。 交银康联重疾险有哪些?主要有”安康”两全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以及交银健康人生重疾两全计划(分红型),两款产品价格和保障上存在部分差异,因此消费者需要详细了解,然后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重疾险,确保保障的精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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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原则是什么
现如今,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不少无责车主在事故中往往会遇到全责肇事者不予赔偿的情况,严重损害了自身的利益。在此情况下,代位追偿机制顺势而生,它可以帮助交通事故中的无责任方获得应有的赔偿,从而保障车主的利益,因此受到有车一族的认可。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 在车险当中,“代位求偿”只针对车损,如果事故涉及到人员伤亡,这部分的赔偿就无法通过“代位求偿”来实现。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代位求偿发挥不了作用,如车辆停在路边被人砸了或者划伤却找不到责任人。在没有明确责任方的背景下,保险公司也不会轻易接手代位求偿权。 车险中的代位追偿原则是一种针对车损事故进行赔偿的保险形式,若被保险人的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对方却拖延或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可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再申请保险公司向对方索赔,从而降低自身的损失。对于车主而言,认真了解代位求偿的相关规定很有必要,毕竟这与您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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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福怎么样
人保福是中国人保于2017年11月1日最新推出的一款健康保障产品,并且可根据自身需求来选择相应的附加险。那么人保福怎么样?人保福保障全面,重疾轻症兼可保,并且现代病种还可额外给付。 据了解,人保福产品组合计划由主险人保寿险人保福终身寿险和必选附加险人保寿险附加人保福重大疾病保险组合而成,另外,投保人可根据自身保障需求选择相应附加险,比如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人保寿险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和人保寿险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投保年龄为0-65周岁,保障终身,缴费方式可选一次交清、5、10、15、20、30年交。 人保福最大的优势就是保障全面,主要提供身故、全残、100种重疾、50种轻症、10种现代病保障。若是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返还主合同已交保费,年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则给付基本保额。并且初次确诊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额。初次确诊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给付20%基本保额,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累计给付三次为限。每次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人保福怎么样?保福保障全面,可提供身故、全残、100种重疾、50种轻症、10种现代病保障。并且消费者在投保此产品时,还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附加险种,综合来看,人保福还是相当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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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与我们日常的工作或生活息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和大家分享,欢迎大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监察的原则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劳动监察的内容有哪些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四、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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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来临 哪些保险能“御寒”?
冬天里,遭遇冰冻、雨雪、低温等天气状况,那也是极有可能的。在这些天气状况下,我们的人身、财产都有可能遭受更多的风险,针对冬天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意外险、重疾险可转嫁风险。 伤风感冒:注意门急诊保险免赔额度在这个气温骤降、风大湿冷的季节,感冒咳嗽发烧等病最容易入侵。这几天,医院里人满为患,前几天,同事儿子生病,凌晨赶到妇儿医院,挂了号,前面还有70多人。感冒是小病,可上一次医院,没几百元钱还下不来。“头孢、止咳药、感冒冲剂等,症状比较轻,100多元也马马虎虎,稍微严重点至少200元。”市民冯小姐身体素质比较差些,平时小病小痛不少,特别是一到冬季,就是最难熬的时候,稍不注意,咳嗽、鼻炎就会发作,医院就跑得比较勤。冯小姐有社保,但是她的社保却经常不够花。“社保一年能报销一定比例,超过3000元就要个人承担了。”冯小姐说,因为小病痛比较多,她的社保卡年度内3000元的额度都要用光,到最后看多少,自己就得掏多少,这笔钱细算,数额还不少。不过,冯小姐很会精打细算,去年,她花了200元钱购买了一份门诊住院保险,觉得很值得。她告诉媒体人说,去门诊看病都能理赔,一年内累计门急诊医疗费用最高能赔付3000元。去年冬天,他患了一次感冒特别严重,咳嗽了将近一个月,跑了很多医院,自己花了近1000元钱,不过,幸运的是,最终保险公司赔了600多元。除了门急诊保险外,冯小姐还告诉媒体人,她的这份门诊住院保险中,还有针对住院的赔付:如果住院,按50元/天赔付,住院补贴一年最高赔付4500元。”媒体人了解到,像冯小姐购买的这种报销型的医疗保险近几年来受很多市民青睐,作为社保的补充,它的特点是费用低。有统计显示,每人平均一年去医院5次,一次费用在267.9元,一年费用就要1340元,这类保险产品适合没有社保的外来人员,以及虽然有社保,但是小病小痛比较多的城乡居民。但是,需要提醒的是,这类门诊保险会有一个免赔的额度,大多为100元,理赔也有比例,一般为70%。举例说,市民在医院的检查费、输液费以及药物费用,总共为950元,其中自费部分为20元,提交理赔申请后,赔付为:(总医疗费用950元-非医保范围自费费用20元-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70%=581元。 心脑血管疾病:可用重疾险转嫁风险除了感冒发烧等小病外,由于大幅度、突然性的降温,对全身器官都是一次全新的考验,一些大病也容易在此时侵犯。华夏人寿保险宁波分公司个险部负责人李金航说,从他们的理赔来看,冬季,比较高发的危重疾病是心脑血管疾病,如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等,此外一些呼吸道疾病和内分泌疾病也较为常见,慢性疾病也容易在这个季节卷土重来。针对这些治疗费用比较高的疾病,市民可以利用重疾险来转嫁风险。李金航说,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疾病种类一般包括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包括恶心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溢血等重大疾病,可提供身故、豁免保费等多种保障。需要提醒市民的是,在购买此类重疾险时,最好把住院医疗保险和住院生活补贴保险同时也附加在上面。通过这种保险组合搭配,不仅可得到更多保险保障,而且价格差不了几百元,性价比较高。不过,重疾险的费率比较高,一般来说,提供的疾病保障越全面,费率会越高。市民在投保时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保险。市民也可以单独选择全年型的住院医疗保障,一般400元左右的费用,可以享受20万元的住院医疗费用和4万元的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等。 摔伤骨折:意外险未必包含医疗费用要说冬天里最容易发生的人身伤害,除了疾病类的,最多的就是摔伤骨折了。李金航告诉媒体人说,冬天,雾大能见度低,加上冰冻、雨雪等天气容易使路面湿滑,这样导致行人摔伤的概率会大大提升,有些是轻微扭伤,有些则直接摔骨折,尤其是一些老年人和小孩更加严重。人身意外保险是我们必不可少的转移风险工具。在冬季,市民可以投保一份意外险,保障平时的人身安全。这样一旦发生了意外,造成的医疗费用就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也给自己减少经济损失。但是,市民需要注意的是,意外伤害险主要对被保险人难以预料的突发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残疾、身故提供赔偿,一旦出险,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额直接进行赔付。如果投保的意外险保单中,没有包含意外医疗费用保障项目,就无法通过保险得到补偿了。在投保人身意外险时,要问清是否包含意外医疗费用的报销,否则就达不到保障的作用。如果没有包含,最好再购买一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这样,市民因雪天路滑,造成的摔伤、骨折的情况,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意外医疗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媒体人了解到,针对老年人在冬天最容易发生的滑倒摔伤事故,有保险公司还推出了中老年人骨折险,一年几百元的保费,除了有5万元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障外,还有2万元的意外骨折、脱臼保险金。此外,还有1800元的意外骨折津贴,针对性比较强。 滑雪滑冰:需购买专门的旅游险入冬后,滑雪就成了热门的旅游和运动项目,不少人更是为了体验滑雪的乐趣,特意去北方或是出国来一次冰雪游。滑雪地点一般位于山区,而道路交通安全和场地设施情况都值得注意。尤其在滑雪时发生意外可能导致骨折,由于在运动过程中滑板意外碰撞导致他人受伤,因不适应当地气候而突发重感冒、肢体冻伤等疾病。以上种种风险,对于想去境外滑雪的市民来说,除了要在旅行之前做好充分准备和牢记各类安全知识外,还可以购买一份不仅适合自己,而且保障全面并可承担个人责任的旅行意外险,以便消除后顾之忧。值得注意的是,滑雪虽是一项高风险的运动,大多数旅游意外险却将其列入“免责条款”。如果因滑雪造成了意外伤害,是不属于赔偿范围之内的。因此,针对高风险运动项目,消费者可选择购买专门的旅游保险。媒体人了解到,一些外资保险公司的旅游险产品将滑雪、滑冰、攀岩、潜水等高风险娱乐活动纳入了承保范围。在旅行期间,因这些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将得到高额的保障,涵盖旅行期间的意外伤害、疾病、旅行延误、财物损失和个人责任等保障,以及24小时全球紧急医疗救援和旅行支援服务等。这个时候,还有不少人会选择前往南方地区甚至南半球来躲避严寒,无论何种方式,人在路上,难免遇到各种风险。旅游意外险针对旅途上的各种风险,可以为市民出行提供一份呵护。 冬季有些意外常让人猝不及防,哪些保险能“御寒”?伤风感冒请注意门急诊保险免赔额度;保障心脑血管疾病,可用重疾险来转嫁风险;雪天路滑,意外险最为重要;出门玩雪,旅游险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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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我们应该如何做?
第一原则–可控原则。可控原则是指,我们所发明出的人工智能产品,无论是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或是超人工智能,都必须是可控制,必须能够完能全被人类所控制,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我们就不能把它制造出来,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人类的其它任何发明也都应该遵循这一则,比如,飞机、汽车、电灯、原子弹等各种产品都是可控的,如果汽车开出后无法控制,不能停止下来,那将是非常危险的,这样的产品不能投入使用的。 为了避免人工智能的危害,可控原则是一个必须尊守的原则,目前的计算机软、硬件都是可控的,控制它们的方法可以是按下终止按钮或切掉电源等,将来的人工智能也要有类似的方法加以控制,以便随时发起、调整或终止其运行。 第二个原则–分工原则,又叫分而治之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对于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这三者一定要分开使用,避免三者合为一体。弱人工智能是指智能水平低于人脑的人工智能,如现在的机器人、无人机以及各种智能硬件等,强人工智能是指智能水平和人类相当的人工智能,也就是和人类一样聪明的人工智能,这种人工智能目前还没有出现,我估计将来也不会出现,因为人工智能事实上只会出现两个状态,要么不如人脑,要么远超人脑,因为计算机和人脑相比,人脑的特点是全面而复杂,计算机则是单纯而卓越,人脑既有认知,又有情感和欲望、动机等心理要素,非常复杂,而计算机呢?无论它的软件还是硬件都属于非生命物质。 因此,它永远也不会具备情感和欲望、动机这些生命物质特有的要素,因此,计算机和人工智能永远也不会全面超越人脑,但由于计算机的信息存储量和运行算速度远快于人脑,所以,它在某些智力活动和思维方面可以远超人脑,表现得非常卓越,比如,在数字计算和记忆方面(搜索引擎),今天的计算机都已达到了人脑的数亿倍。 另外,在简单逻辑判断方面,计算机也已远远超过了人脑,因为它的逻辑判断速度远快于人脑,可见,计算机有这样一个特点:在智力能力方面,人类教会它们哪一方面的能力,它们就能在哪项能力方面远超人脑,将来如果我们能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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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存在的若干问题
所谓保险合同的解释, 是指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含义所进行的说明和阐述。它是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各方对保险合同的事项存在疑问或产生争执的情况下发生的。通过保险合同的解释达到解决保险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目前,我国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存在的问题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缺乏统一性且适用顺序不明。 长期以来,国内的法律条文对保险合同究竟可以适用哪些解释原则尚无明确规定,实务中也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同时,在运用过程中,司法部门大多是将很多解释原则罗列出来,没有明确这些原则的使用顺序。另外,如果所有解释原则同时使用,其造成的分歧争议之处,如何解释也没有明确的说法。因此经常出现不同法院对争议问题的结果存在着严重分歧的现象,容易引起人们对司法结果的公平性产生怀疑。 异议解释原则的使用过程中存在漏洞。 从《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表面意义上看,只要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就保险合同有争议时,法官即可做出维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判决,这显然违背了立法者维护公平的本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缺乏对保险的了解,割裂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相互间的联系,在该原则的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多不恰当之处。首先,异议解释原则经常被作为第一解释原则被使用。但由于法律上对保险合同其他解释原则的缺位,这就从立法上给人一种错觉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可以优先使用。其次,《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表述不严密,过于简单化,造成在司法过程中将异议解释原则作为惟一的原则使用,忽略对其他原则的正确使用。最后,异议解释原则被扩大使用范围,甚至滥用。该原则是用于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有争议时的解释原则,但有时法院在处理保险争议问题时,经常用该原则解释非条款上的争议。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缺陷造成的后果 由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缺乏统一且适用顺序不明,直接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司法审判的混乱,造成了保险合同实践判例产生随意性。不同人员,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运用不同的解释原则,得到不同的审判结果,很难保证司法的严肃、公正,从而给我国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时的司法公正性蒙上了阴影。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在格式合同中 ,为了保护处于弱者的一方而采用的一种倾斜性解释原则。该原则的不恰当运用,致使保险合同争议处理过分简单化、粗疏化,其对保险业的不利影响必须引起重视。无论是异议解释原则被作为第一解释原则使用、作为惟一的原则使用还是被扩大使用范围甚至滥用,都将直接损害保险人利益,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容易使一些人钻了空子,助长了保险合同投保方的道德风险,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不适用异议解释原则的几种情况 异议解释原则立法的宗旨是为了实现公平原则在保险领域的有效使用,该原则的出现是由于保险条款为典型的格式条款所决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此可以看出,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没有确定,不是为特定的人制定的,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或利益,因此如果过度地使用异议解释原则将有失公平。由于保险条款为了满足当事人的特定需求,有很多具体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此时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否为格式条款值得商榷,此时再应用不利解释原则也将有失偏颇。具体说来,以下几种情况使用意思解释原则是要受到限制的:意思清晰之格式保险条款;投保方拟定或双方协商拟定之条款;投保方有与保险人相当的保险经验;再保险合同条款;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之条款。 完善我国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建议 明确保险合同适用哪些解释原则,对原则的适用顺序予以规定。解释保险合同,应在解释保险合同时,首先应当适用意图解释原则,探求当事人在争议条款上的真实意图。如果合同内容不明确,语义不清或有歧义,则在合同所使用的语言范围内,适用其他解释原则和方法。异议解释原则由于是在无法探究合同当事人共同意志时而采取的倾向性解释,因此应综合运用各种解释原则和方法,推断出保险合同的真意,真实地解释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