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佳木斯职工因公受伤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那么,佳木斯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工伤保险赔偿主要包括一级至十级伤残和工伤死亡待遇赔偿,单位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内容支付职工相关工伤赔偿。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以上是对佳木斯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介绍,职工的伤残级别不同,则相应的工伤赔偿的标准也不一样,其中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相关推荐
-
佳木斯失业保险条例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及《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佳木斯市实际,佳木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佳木斯失业保险条例,下面我们看看失业保险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失业保险基金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含所辖县(市)]社会统筹,其他地区在失业保险登记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1、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3、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4、财政补贴;5、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第九条 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必须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计划单列县(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剂,调剂后仍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第二十二条 县(市)、市(行署)需要调剂金,由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经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经财政部门复核,调剂使用。财政计划单列县(市)需用调剂金,由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经财政部门复核,调剂使用。调剂金的使用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项目支出。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职业介绍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20%的原则,根据当地同期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水平等情况,提出方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原标准的8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月发给,其标准为:1、缴费时间不足5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6%;2、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8%;3、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10%;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因患严重疾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批准,予以报销医疗费的70%,总额不得超过本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住院治疗期间不再按月发给医疗补助金。第二十九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一次性发给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按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执行,参与犯罪活动而死亡的除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具体标准为:(一)供养1人的,为死者生前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供养2人的,为死者生前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供养3人及其以上的,为死者生前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第三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作为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负责制定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三)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四)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管理工作;(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发放有关的检查、调查;(七)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办事制度,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 单位在与个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在30日内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经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第三十六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第三十七条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时,应当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前30日内告知本人。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与缴费有关的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但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失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四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监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部门拔付。 佳木斯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和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出具体介绍,保障了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对其再就业具有促进意义,并且佳木斯失业职工也可以根据条例相关规定获得领取相应失业金的权益。
-
2016泰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泰州市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泰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面主要介绍泰州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及如何进行工伤报销。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及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泰州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两个以上同事证明材料等);(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和相关医疗救治原始材料,患职业病的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医学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应由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有效;(四)事故情况说明(附证人证言);(五)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资料;(六)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供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鉴章的因工外出证明和有关部门宣告下落不明的结论;(七)属于因其它工作原因引起的工伤,需提供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和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诉权。(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的;(三)提供材料不完整又未按规定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四)超出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不是工伤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不能提供不是工伤证据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一)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复核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其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确定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或者职业病名称。由工伤直接导致的疾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一并列入伤害部位。 第三十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工伤认定决定;(三)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书等材料。申请复查鉴定的,申请人需提交上次鉴定结论。 第三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停工留薪期确认、旧伤复发鉴定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等。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三十三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需要,安排鉴定申请人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辅助医学检查,并指定医学专家对鉴定申请人的伤位、伤情和功能情况进行查体。 第三十四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并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为2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五名相关专业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相关的确认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文书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泰州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停工留薪期确认、旧伤复发鉴定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等。
-
六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以及《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六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六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看看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社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起30日内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从参保登记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在核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参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工资高于这一标准且在法定上限以内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六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作出详细说明,为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
2016淮安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随着社会发展,淮安市政府已经意识到,劳动者在为企业创造财富、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淮安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情况。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20倍。 淮安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中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
辽源失业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辽源失业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失业保险金按辽源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中,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按辽源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辽源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辽源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辽源失业保险的赔偿是依据职工失业前缴纳失业金的年限为标准的。其中,职工缴纳的时间越长,领取失业金的时间也越长,反之则越短。但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待遇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
工伤保险和意外险理赔不冲突
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员工个人购买了人身意外险,那员工在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保险赔偿后,还能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呢?工伤保险和意外险冲突吗?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意外伤害险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根据投保对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二者并不相同。 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工伤保险和意外险冲突吗?职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所以是不冲突的。另外,工伤保险主要保障员工上班期间或上下班路途中所发生的意外,而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很广泛,基本上投保人所发生的意外,意外险都可以承保。
-
曲靖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
曲靖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据了解,曲靖市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为补助工伤职工一定额度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食宿费和辅助器具费用等,下面是详细的介绍。 一、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三、辅助器具费用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曲靖工伤保险的待遇是什么?从上可知,曲靖市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为补助工伤职工伤残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同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则依照原来的工资标准给付。
-
长春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理
长春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理?首先市民需满足办理条件;然后前往当地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其次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材料;3、等待申请审核结果;4、审查批准核发待遇。 办理材料1.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准结算表一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2.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其复印件;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5.工伤医疗费用包括门诊(需提供原始的门诊病历、电脑发票、药费电脑小清单)和住院(需提供出院记录、原始出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总清单);6.鉴定费原始发票;7.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兼有民事赔偿的,应提供民事赔偿裁决书或调解书。 小编提示:职工进行长春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时,需携带齐全办理所需材料再前往办事处办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在申请前,应对相应的待遇赔偿标准有一定的了解,以确保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
朔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无责任补偿,补偿直接经济损失,保障与补偿相结合,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根据四大原则,朔州工伤保险对一级至四级伤残,五级至六级伤残,七级至十级伤残。工亡确定了以下的赔偿标准。 一,一级到四级赔偿标准(1)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级到六级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五级至六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五级为36个月、六级为33个月。 三,七级到十级赔偿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7级15个月、8级12个月、9级9个月、10级6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7级24个月、8级21个月、9级18个月、10级15个月)。 四,工亡赔偿标准(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朔州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是:坚持无责任补偿,补偿直接经济损失,保障与补偿相结合,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对一级至四级伤残,五级至六级伤残,七级至十级伤残。工亡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
襄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据悉,襄阳工伤保险条例包含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下面让我们来看看襄阳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具体内容: 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小编提示:在襄阳工伤保险条例细则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了,根据受伤人员工伤鉴定确定其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绵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简介
目前,绵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公布,根据公布的实施细则,今年绵阳市确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市级统筹原则以及统筹的范围、对象,其中,市级统筹原则为统一缴费基数、缴费费率;风险共担、分级负责等。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原则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原则包括:统一政策的原则;统一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待遇支付标准的原则;统一管理和调剂工伤保险基金的原则;风险共担、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统筹范围和对象(一)全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不包括退休后返聘人员,下同);(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三)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四)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五)上述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就是对绵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简单介绍。从上可知,绵阳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统筹范围和对象包括全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等;统筹的原则有统一政策原则、统一管理和调剂原则、风险共担、分级负责的原则等。
-
哈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为了能让企业职工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的时候能够得出合理的赔偿。近日,哈密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哈密地区的工伤赔偿重新做了更改。更改后的工伤赔偿标准在2017年开始实施。下面我们看看哈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伤残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哈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辅助器具费,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主要依据职工伤残等级划分的,并且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需补足差额。
-
淮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为避免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风险,会自愿为其购买工伤保险。那么,淮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呢?这是根据伤残的不同等级数来获得不同层次的补偿的。 一级至四级伤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级至十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1.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2.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3.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4.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小编提示:淮南工伤保险补偿标准是根据参保人伤残的等级数来进行补偿的。伤残级数分为十级,级数越低补偿力度越大。就一至四级伤残补偿金标准来说,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
喀什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喀什社保局为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给予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已明确了喀什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下面我们具体看看喀什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喀什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职工伤残级数的不同给予7-27个月的本人工资补助金,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郑州工伤保险办理程序
工伤保险通过对工伤职工及其家庭提供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赔偿,减轻工伤职工所受经济上的损害,并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那么郑州工伤保险办理程序是什么呢?具体需要哪些资料呢? 办理程序: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依据、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等.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缴费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工伤保险属于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企业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可以有效的防止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企业也不会因工伤事故的发生牵扯很多的精力和财力。对于双方都是有益的。 综上所述可知,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实际上全国各个地区工伤保险的办理程序都大同小异,只是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性的原因有一点小差距。郑州工伤保险办理需要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并出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
-
白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为保障职工权益,国家强制要求部分事企业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那么,白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这主要分为工伤医疗待遇、工伤生活护理费和工伤伤残待遇三大类。 1.工伤医疗待遇受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2.工伤生活护理费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以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类,每月分别为2149元、1719元、1289元。 3.工伤伤残待遇已评定伤残等级的,可以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一级伤残140元;二级伤残130元;三级伤残120元;四级伤残110元;五级伤残90元;六级伤残80元;七级伤残60元;八级伤残50元;九级伤残40元;十级伤残30元。 除了伤残补助金以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如下: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本人工资。 白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分三类,其中,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工伤生活护理费每月分别为2149元、1719元、1289元;工伤伤残待遇,根据职工伤残等级按月领取不同标准的补助金。
-
2016泰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泰州市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泰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面主要介绍泰州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及如何进行工伤报销。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及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泰州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两个以上同事证明材料等);(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和相关医疗救治原始材料,患职业病的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医学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应由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有效;(四)事故情况说明(附证人证言);(五)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资料;(六)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供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鉴章的因工外出证明和有关部门宣告下落不明的结论;(七)属于因其它工作原因引起的工伤,需提供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和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诉权。(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的;(三)提供材料不完整又未按规定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四)超出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不是工伤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不能提供不是工伤证据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一)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复核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其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确定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或者职业病名称。由工伤直接导致的疾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一并列入伤害部位。 第三十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工伤认定决定;(三)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书等材料。申请复查鉴定的,申请人需提交上次鉴定结论。 第三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停工留薪期确认、旧伤复发鉴定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等。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三十三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需要,安排鉴定申请人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辅助医学检查,并指定医学专家对鉴定申请人的伤位、伤情和功能情况进行查体。 第三十四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并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为2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五名相关专业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相关的确认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文书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泰州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停工留薪期确认、旧伤复发鉴定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等。
-
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发展策略
你知道农民工工伤保险吗?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发展策略有哪些?农民工工伤保险虽然已收到国家的重视,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也和我国国情以及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有很大关系。那么接下来一起来看看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发展策略。 农民工工伤保险发展策略一:构建合理有效工伤预防制度体系综观世界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完善有效的工伤预防制度安排是保障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有效性的首要机制与重要前提。工伤预防比工伤赔偿和康复更为基本,更能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优化工伤预防的经费投入结构,加强对高风险行业的检查、监测和监控等方面的投入。通过科学预算确保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培训经费,并确保工伤预防的科研经费等工伤预防实施项目经费和对工伤伤残人员职业康复训练经费的及时到位。 农民工工伤保险发展策略二:鼓励和尝试社会组织参与工伤保险服务新公共管理理论研究表明,有效的社会治理格局应是多中心治理格局。因此,在工伤保险方面在政府与企业负有主要职责的前提下,应该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工伤保险的经办和服务。社会保障事务将随着经济发展的推进和公民公共服务需求的扩张而趋向于蓬勃发展,在有限和有效政府的目标假定下,要满足公民对社会保障服务的扩张性需求,必然要借力于社会组织。德国和法国是通过社会团体来管理与运营工伤保险业务的典型代表。 农民工工伤保险发展策略三: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通过制度创新规范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组织农民工进行有效抢救的责任。因企业组织抢救不及时导致受伤职工出现不良后果并有确凿证据予以证明的,对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并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一些企业不配合导致农民工取证困难的,视为用人单位恶意逃避责任,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情况要求相关企业增加责任承担的比重和力度,并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以上就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发展策略,未来农民工工伤保险会越来越完善。另外发展农民工工伤保险还要加强对工伤保险政策制定、运行、技术支持、监管与评估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创新宣传形式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工及企业对工伤保险的认知。
-
阿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阿里社保局为给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给予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已明确了阿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下面我们具体看看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阿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职工伤残级数的不同给予7-27个月的本人工资补助金,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永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永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1.75%、2.25%、2.75%、3.2%、3.9%、4.75%,单位需严格按照规定为市民缴纳工伤保险。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1.75%、2.25%、2.75%、3.2%、3.9%、4.75%。 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基础上,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工伤发生率、一至四级伤残人数、因工死亡人数等为辅助考核指标,提高或降低用人单位本年度的缴费费率。 小编提示:以上是对永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介绍,永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行业的风险程度划分,一共分为八类,职工需清楚自己公司行业的分类,才能清楚了解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否正确。
-
佳木斯医保查询网简介
为方便市民查询医保信息,佳木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通了网上查询系统。那么,佳木斯医保查询网是什么?网站网址是http://ldbz.jms.gov.cn/,登录该网站市民可以查询到医保办理和缴费等相关信息。 网站网址是:http://ldbz.jms.gov.cn/ 说明:1、初始密码为社会保障卡卡号(卡号中的字母必须大写),登陆后请自行修改密码!密码修改保存成功后,当您再次登陆查询界面时,请输入新密码。如登陆密码遗失,请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前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业务前台办理相关手续。政策咨询:12333。2、公民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国家标准编制,一般为18位数字。 佳木斯医保查询网是什么?网站网址是http://ldbz.jms.gov.cn/,市民根据系统提示输入正确的信息,即可查询到个人账户医保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