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新修订的《文山州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调整、细化、补充和完善,下面我们主要介绍一下文山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章的工伤认定部分,这也是文山职工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工伤认定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事故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也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以及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认定由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受理、认定。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
(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二)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三)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四)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第十六条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有关有效证明资料为依据。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认定,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4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资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吸毒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资料可以作为认定吸毒的依据。
文山工伤保险条例中伤害认定主要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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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保工伤报案有哪些流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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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失业保险条例简介
崇左失业保险条例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广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下面我们看看崇左失业保险条例具体内容。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1.5%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0.5%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第六条 两县当月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要于当月25日前全额上缴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统一管理。国家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按时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失业保险费代扣代缴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第七条 全市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任务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县应参保人数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提出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年度目标任务下达执行。凡未完成征缴任务的,其差额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予以补足。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第八条 全市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分别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就业指导、职业培训与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可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办法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第十条 市本级及各县要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预测预警机制,实行动态分析监测,及时制定相应预案和措施。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本级及两县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和失业保险欠费同属全市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两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报账单位。实行市级统筹后,设立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县财政部门不再保留财政专户,原结余资金统一转入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分户,不再设立收入户。第十二条 加强失业调控,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移交失业人员时,需要提供改制、破产批文及实施方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经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失业人员接收手续。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一次性裁员不超30人的,经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登记接收手续;一次性裁员超过30人(含30人)以上,由县主管部门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由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三条 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月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款项拨付到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支出计划下拨到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本级和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预留不少于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备用金。第十四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可动用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动用历年滚存仍不够支付的,可申请省级调剂;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市、县财政按规定办法予以补贴。 崇左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作出详细说明,为进一步完善崇左市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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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失业保险条例介绍
南充失业保险条例主要有哪些内容?据了解,失业保险条例主要从参保范围、享受待遇的条件以及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详情请见下文: 参保范围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一)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费;(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上述就是对南充失业保险条例的简单介绍。从上可知,该条例主要是从参保范围、享受待遇的条件以及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三个方面进行规定的。其中,失业保险享受的待遇包括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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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失业保险条例简介
鸡西市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颁布了鸡西失业保险条例,很多参保者不知道条例内容,大概内容包括条例适用范围、失业保险缴费规范、缴费比例一级失业保险基金是由什么构成的等,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白山实际情况,制定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于鸡西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 第五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就业工作统一管理。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破产企业应当优先从资产变现收益中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企业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变更,应当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未清偿的,由取得经营权或者所有权的一方负责。 鸡西失业保险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内容包括条例适用范围、失业保险缴费规范、缴费比例、保险基金、企业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变更、应当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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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工伤社保报销程序包括哪些
成都工伤社保报销程序包括哪些与我们日常的工作或生活息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和大家分享,欢迎大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成都工伤社保报销流程 1、如果单位为职工交了工伤险:应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程序是: (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 (2)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 2、如果单位没为职工交工伤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同上。 3、关于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二、成都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综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工伤社保报销程序包括哪些的解答,总的来说,对于成都工伤社保报销程序包括哪些在我国现有的政策规定中就是这样了,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网站或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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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社保工伤报案程序包括哪些
近些年随着成都的经济发展,许多外地人来到成都打拼、定居,因此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其中成都社保工伤报案程序包括哪些就是人们的重点关注问题,小编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成都市社保工伤报案流程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非职工一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一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就可以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此种场合的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来说,是其民事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法律授权工会组织也享有工伤认定申请权,以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2、工伤认定管辖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⑵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3、认定申请时限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相信大家看完以上小编整理的有关成都社保工伤报案程序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对这一问题也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的话,也可以带上相关资料和证件到相关机构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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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揭阳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据了解,揭阳市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等,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都应当按照条例参保,并缴纳费用。 适用的范围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不按规定参保的单位处罚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以上是对揭阳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介绍,揭阳单位需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这是单位的一项基本业务,不按规定参保的单位将会得到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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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昌都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据了解,昌都市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下面是具体的介绍。 一是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这些单位的工伤风险度相对较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才能分担风险,从而使工伤职工的权益获得保障。 二是国家机关,由于其工伤风险低、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保险自成体系,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而是由所在单位支付有关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财政部规定。 三是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这些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执行与国家机关相同的政策,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不依照或者不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其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四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与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同的办法,以体现待遇平等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昌都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由上可知,昌都市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本市境内的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范围内的对象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并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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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失业保险条例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及《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佳木斯市实际,佳木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佳木斯失业保险条例,下面我们看看失业保险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失业保险基金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含所辖县(市)]社会统筹,其他地区在失业保险登记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1、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3、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4、财政补贴;5、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第九条 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必须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计划单列县(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剂,调剂后仍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第二十二条 县(市)、市(行署)需要调剂金,由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经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经财政部门复核,调剂使用。财政计划单列县(市)需用调剂金,由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经财政部门复核,调剂使用。调剂金的使用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项目支出。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职业介绍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20%的原则,根据当地同期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水平等情况,提出方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原标准的8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月发给,其标准为:1、缴费时间不足5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6%;2、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8%;3、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10%;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因患严重疾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批准,予以报销医疗费的70%,总额不得超过本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住院治疗期间不再按月发给医疗补助金。第二十九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一次性发给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按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执行,参与犯罪活动而死亡的除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具体标准为:(一)供养1人的,为死者生前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供养2人的,为死者生前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供养3人及其以上的,为死者生前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第三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作为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负责制定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三)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四)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管理工作;(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发放有关的检查、调查;(七)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办事制度,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 单位在与个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在30日内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经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第三十六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第三十七条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时,应当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前30日内告知本人。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与缴费有关的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但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失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四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监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部门拔付。 佳木斯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和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出具体介绍,保障了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对其再就业具有促进意义,并且佳木斯失业职工也可以根据条例相关规定获得领取相应失业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