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的六大投保原则
现代社会,人们对重大疾病风险的关注度是越来越高了,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人也越来越多。不过,什么样的重疾险适合自己呢?在购买重疾险时,主要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呢?
(1)优先原则:侧重家庭经济支柱
针对不同的家庭,重疾险的配置应该有所侧重,首先最应该购买和购买最大保额的应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者,以此类推。购买重疾险时,需要如实告知个人健康状况;需要认真阅读条款,判断保障范围是否适合自己的需要;同时清楚了解保险责任,落实保险公司在哪种情况下会进行理赔;要根据个人或家庭的经济状况制定保险计划。
(2)能力原则:缴费期限长短看能力
从保费缴纳情况来看,目前,重疾险产品主要分为:长期险种(保费是均衡型的,也就是说客户投保的整个期间每一年所要缴纳的保费是一样的);短期险种(保险期限多为一年一保,所要缴纳的保费是随着自己年龄的增长而增长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市民可按照经济情况选择短期重疾险。而年龄在40岁以上的市民,选择重疾险产品,购买保障期较长的更为划算。
(3)早买原则:长期保险更加划算
市场上现有的重疾险有长期险和短期险两种。作为消费型险种,短期险是不能单独销售的,只能作为附加险销售。相对长期重疾险来说,短期重疾在较短保险期间内以较低保费为被保险人提供较高保障,但其保障时间短,需要年年续保。长期重疾险保障期较长,还有一定的储蓄功能,但保费也较高。但随着年龄的增大,重大疾病的发病率也增加,早买划算。
(4)需求原则:看清楚条款各取所需
购买重疾险首先要看清合同条款,客户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保险责任是否符合自身要求,不能一味比较可承保险种的数是量,同时,应该考虑购买一些附加医疗险,如住院、手术费用补偿等。在同等费率的情况下,病种越多越划算,当然也要注要其新增病种的定义范围,最好能够结合自身的情况,估计发病风险再决定什么险种最适合。
(5)告知原则:如实填单避免纠纷
在投保时要如实填写投保单,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身的身体情况,避免日后产生事赔纠纷。据悉,不如实告知是重疾险拒赔的最大原因。投保重疾险,并非保险责任范围越广越好。有些疾病的发生率几乎为零,或者消费者原先购买的意外险中已保障某些创伤类疾病,所以消费者在选择重疾险时只要注意条款中是否包含了常见的心血管、器官性和老年性疾病,这些应该能基本满足一般投保人的保障需求。
(6)适度原则:保障额度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保障额度最好控制在10万元至20万元比较合适。保障额度低于10万元的保障功能太弱,超过30万元的对普通大众来说也没有必要。投保者每隔三五年最好查看一下是否有必要追加保险保额,可以根据家庭人员和经济状况的变化,做一些适当的调整。
重大疾病保险可以减轻人们的重疾负担,为人们提供重疾保障。不过,购买重大疾病保险要遵循上述原则,切勿盲目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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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重疾险才能实现保障最大化
虽然人们逐渐认识到了重疾险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如何买一个真正适合自己的保险,还不是很了解。其实,无论买什么保险,选择一个好的保险公司是第一步。 实际上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是一样,人们在选择保险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比较适合自己的保险才行。在市场上没有最好的保险产品,只有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要在选择时候不出现是实质性的错误选择就可以了。当然了市场上出现这么多的保险产品,人们一定做出正确的选择才行,也许有很多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效果是相似的,但是最终得到的保险利益是不同的,这些只有通过自己的观察和保险专员的详细讲解之后才能真正了解到,不过在这之前保险专员肯定要询问自己需要什么样的保险产品,要不然也不好给自己推荐一些保险产品。 重大疾病保险的选择一定是根据自身需要去购买的,只有正确的选择才能让自己在购买之后得到的保障最大化。重大疾病保险也就是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只要被保险人检查出来再保险条例上出现的疾病,那么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这也是很多人都希望看到的事情,毕竟人们购买这类保险就是为了让自己在得病之后不至于给家庭造成很大的困难。想要得到这样的结果,那就必须要做好在选择保险的时候能够正确的选择,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之后的人身能够得到保障。 一般情况下重大疾病的病情比较严重,在很长时间之内都会影响到患者以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再者就是最喜爱治疗过程中需要花费的治疗费用非常多,这也不是一般家庭能够承担起的。但是在有了重大疾病保险之后,人们就不用再为这些担心了,保险公司为为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治疗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在患病之后影响到了生活和工作,那么保险公司也会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尽量去避免患者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重大疾病保险的选择一定是根据自身需要去购买的,只有正确的选择才能让自己在购买之后得到的保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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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为社保做重疾补充
社会保险可以为投保人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但是,由于其保障范围和保障额度的局限性,不能满足投保人的需求。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可以选择购买商业保险。 有社保的人群可以靠社保解决一部分药费,也可以通过住院的方式来解决一部分药费。但并不能因为有社保就“高枕无忧”。因为社保报销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 社保报销有缺陷1.社保只报销因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社保不对非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责任进行赔付;无论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社保都是没有身故赔偿的,身故后只是返还当时个人账户的金额,而这部分的金额是很少的。2.中国的社保报销或者单位报销首先是一个先支出再补偿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即使属于赔付范围,你也必须先开支出去多少,才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报销回来多少,而且我们报销的数额不会大于开支总额。不在公费医疗药品清单目录上的进口药和营养药是不能报销的。3.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医保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社保有起付线限制,额度内的费用需要自付,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都比较高。4.社保重在保障,支付的标准是以保障被保险人基本生活为前提。对于追求高品质的人群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重大疾病险来补充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只要确诊的疾病是符合保险条款中的保障对象,那么就可以一次性获得保险公司的给付,一方面不需要自己在病后垫付医疗费用,更重要的是减轻了个人的医疗支出负担。 社保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不了人们的疾病需求,尤其是重大疾病。不过,人们可以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为自己提供补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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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万年青重疾险保障责任介绍
消费者购买恒大万年青重疾险,最关心的就是保险责任。那么,恒大万年青重疾险保障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全残保险金以及重疾/轻症豁免保险费,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重大疾病保险金 承保100种重疾,分为四组,每组可给付1次,最多可给付3次,首次重疾给付100%保额,第二次给付150%保额,第三次给付200%保额。 轻症疾病保险金 50种轻症不分组,一经确诊每次给付30%基本保额,最高可给付5次,无等待期和间隔期。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未满18岁,疾病终末期给付300%已交保费;已满18岁,疾病终末期给付基本保额。 身故/全残保险金 未满18岁身故/全残,给付300%已交保费;已满18岁身故/全残给付基本保额。 重疾/轻症豁免保险费 首次确诊重大疾病或轻症可免交余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恒大万年青重疾险保障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全残保险金以及重疾/轻症豁免保险费,消费者购买时要详细理解,这样才能确保购买的产品能提供最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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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选择最便宜的少儿重疾医疗保险
现如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作息习惯不规律,越来越多的人处于亚健康的状态。随着家长保险意识的增强,许多家长都给自己的孩子购买了保险,这其中重疾险成了给少儿投保的主要险种。那么,怎样选择最便宜的少儿重疾医疗保险? 父母们无不想为孩子计划好一切,让他们有个美好的未来,如果是为孩子考虑,为其将来着想,就应考虑一个具有长期有效的重疾保障规划。少儿重疾医疗险投保时间理应越早越好,最便宜的少儿重疾医疗保险一年花多少钱?这是需要根据不同的保险决定的。 购买少儿重疾医疗险应遵循的四点大投保原则 1、投保顺序选择:先大人,后小孩。一个家庭中,父母是家庭经济支柱,只有保障了家长的健康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孩子才能保障。 2、缴费期间:不必太长。家长给少儿购买保险产品的缴费期可以集中在孩子未成年之前,在他长大成人之后,可选择自己合适的险种为自己投保。 3、保障期限:可相对长。给少儿购买保险时,保险期限应以到其大学毕业的年龄为宜,之后就应由他自食其力。 4、累计保额过多保障过剩如果为孩子投保以死亡为赔偿条件的保险(如定期寿险、意外险),那么累计保额不要超过10万元,因为超过的部分即便付了保费也无效。 一份合理科学的保险规划,无论是对孩子自身,还是对于家庭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少儿重疾医疗保险投保时间理应越早越好,遵守投保原则,小编能够为您购买少儿保险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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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不利解释”原则详解
一、保险条款“不利解释”原则简单地说,保险条款“不利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条款发生歧义时,法官在审判时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这一原则形成于16世纪30年代英国的一个判例。1536年英国人查德•马丁开办了人身保险业务,当年6月18日,他承保了威廉•吉朋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额2000英镑,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险费80英镑。被保险人吉朋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其受益人请求保险人马丁依约给付保险金2000英镑。但马丁声称吉朋所保的12个月,是以阴历每月28天计算的,不是指公历上的12个月,因而保险期限已于公历5月20日届满,无需支付保险金。但受益人认为应按公历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应如数给付保险金。最后法院判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马丁有义务如数给付保险金。从此之后,当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也即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作为原则被各国所接受。关于保险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二、司法实践对“不利解释”原则的误读及其预设理论界普遍认为,法律之所以对保险合同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关键在于保险条款的格式性,正是这种格式化特征,使“不利解释”原则获得了正当性。“不利解释”原则的存在是有一定正当性理由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原则在实践中不会出现偏差。(一)我国司法实践对“不利解释”原则的误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利解释”原则受到了过多的重视,目前对该原则的使用有滥用的趋势。一些法官片面强调“保护弱势群体”,以致形成“只要保险双方对合同内容有争议,就理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的误解,在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中对保险公司的要求过于严苛。例如财产保险中有一些被保险人把平时用熨斗烫衣造成的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责任要求赔偿,却得到法院的支持。再譬如下面的案例:2001年6月29日,陈某为自己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单受益人为其儿子陈子。2002年2月6日,陈某因肺癌死亡,陈子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得知:2001年7月5日,陈某因左骼骨部肿痛至医院就诊而被确诊为“右下肺癌左骼骨转移”,其后一直在间断治疗,未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依照《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5条责任免除第7款“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故保险公司给予拒付处理。陈子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5条第7款本身理解上易使人产生歧义,针对格式条款应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故对此条款的解释应以受益人解释为准。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二)“不利解释”原则误读者的预设对“不利解释”原则的误读不是凭空产生的,其背后有一系列的预设:预设一:保险人具有信息优势该预设认为,在保险交易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往往处于弱者地位,主要表现之一就是交易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合同是复杂的法律文件,非业内人士很难理解其中的文字,而保险人拥有专门技术、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而一般普通投保大众对此则不了解。因此,当对保险单条款发生歧义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预设二:保险人处于垄断者的地位该预设认为,相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而言,保险人处于实际上的垄断地位,这导致交易双方的力量不均衡,并且缩小了投保人的选择余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利用“不利解释”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不平等进行矫正。预设三:保险人对投保人形成了强制该预设是指保险人利用格式合同,限制了相对方的订约自由,相对方除了接受或拒绝合同外,别无选择,这实际上对相对人形成了强制。如此订立的合同,本来就难言公平,所以一旦作为被强制方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提出异议,那么就应当支持他们的主张。预设四:分歧=歧义该预设认为,一旦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就保险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或者产生分歧,那么就意味着保险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也即存在歧义,而作为保险条款的制定者,保险人完全有机会和能力消除这种歧义却没有去消除,因此可以推定保险人是有过错的,法院自然应当支持无过错一方,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三、误读者之预设的错误分析(一)预设一的错误:保险人不一定具有信息优势首先,要明确保险业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在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保险人熟悉保险业务,并且保单条款大都由其制定;而投保人可能由于行业差别和专业知识的缺乏,对保险业务和保单条款都不甚熟悉,所以保险人相对于投保人具有信息优势。另一层面,对保险标的的个体信息而言,保险人则几乎一无所知,仅能精算出全社会范围内某种风险的发生概率,或者说投保人中的高风险或低风险的概率分布;而投保人则对自己和所投保的标的信息非常了解,知道其所属的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大小,所以保险人在这一方面实际上是信息的弱者。其次,单就保险行业和专业方面的信息而言,投保人也未必是弱者,也就是说信息不对称未必那么严重。如果投保人是一家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并且该公司聘请了保险经纪人甚至律师,那么其在保险行业和专业信息方面与保险人相比不会很差。再次,不仅要看到信息不对称这一现象,更要看到这一现象的成因。信息不对称的发生有两种:人为和客观。如果是人为造成或加剧信息不对称,譬如欺诈,那么是非正义的;但是对于客观的信息不对称,就不应当对信息优势方过于严苛了,在知识分立、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化的社会中,信息不对称是必然且合理的现象,如果完全消除了信息不对称,那么只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所有人都全知全能;第二,所有人都一无所知。显然,第一种情况,由于人的理性必然有限,是不可能存在的;第二种情况,也是为人们所不欲的。(二)预设二的错误:保险人不具有垄断性预设二指责保险人是垄断者,但笔者认为保险人并不具有垄断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保险并不是必需品,消费者可选可不选,也就是说保险行业并不具有垄断的特质;其二,保险公司众多,尤其是随着我国人世承诺的履行,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加入行业竞争,某一个保险公司并不具有垄断地位;其三,同一保险公司的产品众多,投保人可以在其中选择,保险公司的某一保险产品也不具有垄断性;其四,就同一保险产品而言,并不具有稀缺性,从理论上说,同一保险产品可以无限供给,因此,保险公司在此方面也不存在垄断性。总之,保险业、保险公司、保险产品都具有多样性,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形成垄断。从网络上的资料看,实践中保险人备受指责的“垄断行为”主要反映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强行搭售,如与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捆绑销售财产险;二是消费误导,将某些本属自愿买卖的保险产品强制销售;三是行政垄断,有的保险公司拿着教育部门的“红头文件”,向学生强行推销意外伤害险。表面上看,保险人在上述情形中存在垄断行为,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事实上,上述情形恰恰说明保险公司并不处于垄断地位,真正具有垄断地位的是政府部门、学校、医院、邮局、银行等这些具有优势地位的单位,个别保险公司无非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搭了这些垄断者的便车。(三)预设三的错误:强制不能轻断哈耶克认为,所谓强制即指“一人的环境或情境为他人所控制,以致于为了避免所谓的更大的危害,他被迫不能按自己的一贯的计划行事,而只能服务于强制者的目的”。那么保险人能否控制投保人的环境,从而导致投保人被迫妥协呢?哈耶克曾经举了一个例子:一人占有一口井,并提出如果其他人要喝井里的水,就要遵从他的指示。很简单,在一般情况下,这个人对其他人并不能形成强制,因为其他人还有别的选择,他们可以到别的井或者使用其他方式取水。但是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在一个沙漠里,并且只有这一口井,那么就不一样了,他人为了生存,只能妥协,这个人就对其他人形成了强制。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保险人连垄断者都不是,尽管保险条款的格式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保人的缔约自由,但投保人并非处在一种必须缔约的境地,在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产品多样化的今天,已经不能轻易说保险人对投保人形成了强制。当然,这并不是说保险人不可能对投保人形成强制。在合同领域,欺诈和胁迫是典型的强制,保险人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形,那么的确构成强制。但是要注意到,事实上不仅保险人可能欺诈投保人,反过来,投保人也可能欺诈保险人,因为在信息方面,很难说哪一方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此外,保险人是否存在欺诈或胁迫投保人的情形,也需要个案判断,而不能成为误读“不利解释”原则的借口。(四)预设四的错误:分歧≠歧义在分析之前,需要先明确分歧与歧义各自的含义:分歧指当事人之间理解的不一致。依据伽达默尔的理论,不同主体之间存在分歧是正常的,与正义无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保险人没有义务去消除分歧,这也是不可能达到的目标。歧义指语言文字本身的多义性。其实,语言文字的含义从来就不是客观的,必然经过理解主体的主观加工。但是,人类在不断的交流中,对语言文字的理解往往会形成某种共识。当然,这种共识也只是一种趋向,而不是完全的共识。对某些语言文字来说,人们的共识却只能达至几个理解选项,不能形成唯一的理解,这就是所谓的歧义。对于歧义的出现,人们是无能为力的,但是,却可以通过调换语言文字,也就是表达的方式来消除歧义。对此,作为格式合同拟定者的保险人负有消除这种歧义的义务。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歧义出现,就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伽达默尔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前认识或先见,对同一个事物,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这几乎是必然的。对语言尤其如此,语言的歧义是永远存在的,因为每个人的先见不会完全相同,就同一语言文字,他们的理解也不会完全一致,顶多趋同而已。不妨把这种语言歧义称为自然歧义。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歧义的成因,那就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误导,不妨称之为误导性歧义。对于自然歧义,人们所能做的,就是通过思想的交流,尽量促进认知的趋同,但不能因为自然歧义的存在就说条款是恶的;而误导性歧义由于对相对人构成了强制,是恶的。因此,在当事人就保险条款发生歧义的时候,一定要区分情形,不能把歧义的产生一味地归咎于保险人。四、“不利解释”原则的正确解读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不利解释”原则的某些解读实际上是误读,因为前述预设都是站不住脚的。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时,应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特点、目的、内容等诸多因素,根据合同条款上下文,进行逻辑性的分析和推理,探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上述分析表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几乎是必然的。如果他们将纠纷诉诸法院,那么就由法官凭借自己的先见,判断条款是否有歧义:如果法官认为没有歧义,就会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法官认为有歧义,假设有两种解释,法官也不应当然地选择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要注意两点:1.法官需要区分歧义产生的原因,如果是误导性歧义,那么就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而如果是自然性歧义,则需要探求当事人之间是否就某一含义形成了真实的合意,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应遵循当事人合意所指向的条款含义,如果当事人没有就此形成真正的合意,再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2.就举证责任而言,在误导性歧义的情形,需要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举证;而在自然性歧义的情形,则需要由保险人来证明其与投保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合意。五、立法建议与结论实践中之所以对《保险法》“不利解释”原则产生误读,法律本身的不完善、不明确也是原因之一。《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就保险合同而言,保险法属于特别法,而合同法属于一般法,就此问题,合同法也做了一般性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显然《保险法》忽略了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对保险合同进行通常理解,但由于《保险法》的规定是特别法,应当优先于《合同法》的规定适用,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某些司法实践者对“不利解释”原则的误读。立法部门在近期的《保险法》(修改建议稿)中作出了修订,即“对于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该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修改后的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第41条中对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是一致的,强调首先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但是,这一规定仍然不尽完善,因为其没有注意区分误导性歧义与自然性歧义,更没有要求法官探求自然性歧义背后是否有当事人的真实合意。有鉴于此,建议立法部门在修订《保险法》时,对于“不利解释”原则,首先要正确定义“歧义”,避免与“分歧”的混淆;其次要界定歧义的不同类型,避免该原则的扩张适用;最后,在存在自然性歧义的情况下,也要探求当事人的真实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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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养老规划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想要让自己的老年生活过的更好,养老问题就要提前规划。养老规划需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 宜早不宜迟越早越轻松“在退休规划里,时间很重要。”中美大都会保险规划师吴征宇告诉媒体人,退休养老规划最晚应该在预计退休年龄前20年做准备。也就是说,如果预计60岁退休,那么最晚应从40岁开始准备养老金。而退休规划最合适的开始时间,则是在工作的第一天就开始养成习惯,哪怕一个月只有3000元的薪水,只能拿出300元开始积累,那几十年后,你的养老金也会非常可观。这是因为,养老规划是长期规划,尽早开始储备退休基金,投资时间越长,复利效应越明显;而且及早进行养老规划,可以用较长的在职时间摊薄养老成本。 养老金的储备安全第一养老规划的目的,一是保证基本生活,二是追求品质生活。对投资性格保守,但安全感需求高的人来说,以保证给付的养老险或退休年金,可以满足基本的生活支出。另外,以股票或基金等高报酬、高风险的投资工具来满足品质生活的支出,是一种可以兼顾老年安享保障和充分发展退休后兴趣爱好的资产配置方式。其实,养老金的储备,安全是第一位的。离退休时间越近时,应选择储蓄型低风险债券;离退休时间较远时,则可选择收益和风险相对较高的产品。 35~40岁宜开始规划养老那么,个人多少岁开始规划养老才更合适?新华保险高级理财规划师张玉涛认为,个人开始储备养老金的年龄应该在35~40岁之间。“养老意识当然越早越好,比较合适的年龄可能在40岁左右或是之前。”张玉涛说,“因为在40岁之前,个人可能处于财富积累期,同时要考虑买车、买房等,但到了40岁之后,处于事业巅峰期,基本可以开始规划养老的事情。” 群众规划自己的养老要遵循宜早不宜迟的理念,养老问题越早规划越好。养老规划的目的是保证基本生活和追求品质生活。35-40周岁就应开始规划自己的养老了,让自己的老年生活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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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让医疗保险更保险
今年起,上海已开始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于是,人们再度提起了一个话题:有了居民医保,而且现在保障更全面了,我们还需要商业健康险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今年1月1日起,上海市已经开始正式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不仅覆盖人群广泛,让城镇各类无医保居民都有保可参,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而且保障水平适宜,综合考虑疾病风险、各方承受能力,居民医保重点保住院,兼顾门诊医疗。更重要的是,由于政府给予普惠性补贴,个人为此仅需缴纳少量费用即可参与该医保计划(视年龄不同,最高需缴纳480元/年),确实是一项真正利于百姓的”惠民”政策。为此,近来不少朋友再度提起了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有了居民医保,而且现在保障更全面了,我们还需要商业健康险吗?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居民医保的初衷在于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市民如果需要有更为周全的保障,比如希望能挽回更多因疾病而带来的损失,保持正常生活水平,希望保障范围、医院以及用药选择方面更加广泛和灵活等要求,商业健康险则是必不可少的。目前随着政府医保政策的完善、不少用人单位对员工福利的提高,很多人都认为自己有了医保,再购买商业健康险会觉得浪费。其实,这是对医保以及商业险不同作用的理解所产生的误解。商业险扩大了保障范围据了解,虽然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使用医保规定以外的药品,多数商业健康险也将其列为免赔范围,但目前市场上也有少数产品能做到给予相应的补偿《试行办法》第十条明确指出,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是不予支付的。此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均是排除在医保基金支付的范围外。商业健康险则能对此有效地给予相应的保障。比如,中意人寿的”乐温馨”,规定被保险人自出境之日起90天内,对于在境外因急性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可承保费用可以赔付,对于不属于就诊医院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按80%进行补偿。此外,交通事故也属于居民医保免赔范围,因此商业意外险也是对此一个很好的补充。今年冬天的大雪造成了意外滑倒、摔倒、车祸的患者与日俱增。据不完全统计,其中80%是老年人,尤以女性居多,其他患者则多为年轻的上班族,他们都滑倒在上班的路上。医保只能支付50%至60%的费用,如有意外险作为补充,则不仅可以弥补医药费用开支,而且对于骨折、残疾等进行赔偿。两者结合有助看病效率参保人员如果仅仅是患了类似感冒发烧之类的小毛病,的确没必要到大医院排队去诊断,社区医院基本可以胜任《试行办法》鼓励参保人员门诊可以在全市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到二、三级医院就医的,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一般而言,商业健康险从风险管控的角度考虑,指定医院大多是二、三级以上的医院。表面上看,和居民医保有点矛盾。其实,参保人员如果仅仅是患了类似感冒发烧之类的小毛病,的确没必要到大医院排队去诊断,社区医院基本可以胜任。因此从效率角度看,这样做也是更合理安排了患者和医院的供求关系,而且小病小痛,往往也不在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内。如果患有重病,则可以通过转诊到商业保险指定医院,既能享受医保,也能得到商业保险的相应赔付。商业保险能降低损失对于患者来说,如果因意外而引起的门急诊费用,完全可以在医保基金扣除50%后,剩余部分继续由商业保险来赔付,因此可以大大降低自己实际支出的费用《试行办法》规定,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1000元起付线是否过高,近日已有不少相关报道见诸媒体。事实上,虽然普通疾病的门急诊医疗费对于个险来说目前仍不予补偿,但意外门急诊医疗费则多数产品都能赔偿,而不同产品的免赔额也不尽相同。对于患者来说,如果因意外而引起的门急诊费用,完全可以在医保基金扣除50%后,剩余部分(包括医保不予支付的1000元起付线)继续由商业保险来赔付,具体视各个产品的赔付比例和免赔额不同而定,因此可以大大降低自己实际支出的费用。此外,如果住院的话,医保能支付50%-70%的费用(视年龄而定),但其他费用和损失都是自行承担。但如果患者还同时购买了住院津贴保险,则可以根据实际住院天数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偿,也能一定程度上弥补因住院而产生的护理费、缺工请假的损失等。重大疾病需要商业保险商业的重疾险是给付型的,一旦患者诊断明确,完全可以在治疗前或治疗初期,就拿到应得的全部理赔金,以此来弥补医保支付后的剩余部分,或购买自费药品《试行办法》的官方解释中提到,参保人员持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记账结算,其余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居民医保实施初期,由于时间紧,部分参保人员一时不能持卡就医,只能现金支付医疗费后再报销。一般重大疾病都需要大笔诊断治疗费用,即使医保按规定比例进行支付后,剩余部分也是不小的负担。而且,有4种情况下,是患者必须全额支付后,凭发票去报销的,这样或许更加造成患者及家庭资金的周转不便。这4种情况分别是1、未携带就医凭证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2、暂未领到就医凭证,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3、在外省市医院发生的急诊和急诊住院医疗费用;4、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商业的重疾险是给付型的,一旦患者诊断明确,完全可以在治疗前或治疗初期,就拿到应得的全部理赔金,以此来弥补医保支付后的剩余部分,或购买自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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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八桂无忧B款重疾险怎么样 值得买吗
八桂无忧B款重疾险,由国富人寿承保,是一款重疾分组多次赔付的重疾险产品,因此备受用户青睐。下面看看国富八桂无忧B款重疾险怎么样?值得买吗? 国富八桂无忧B款重疾险产品优势 1、疾病保障全 提供163种疾病保障,覆盖轻症、中症、重疾,且均是多次赔付,另外还提供11种特定重疾保障,确诊可额外获得50%保额。重疾最高可赔5次,但是注意的是重疾分组并不是很合理,将恶性肿瘤与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归为一组,会影响多次理赔的概率。 2、身故保障好 市面上很多同类型的产品提供的身故保障是18周岁前退还保费,18周岁后赔付基本保额,这样的话未成年就没有身价保障。而国富八桂无忧B款提供的身故保障是18周岁前赔付3倍已交保费,18周岁后赔付基本保额,这样的设计对未成年人更有利。 3、提供双豁免保障 这款产品不仅提供被保险人保费豁免,还提供投保人保费豁免,可以最大限度发挥保险的杠杆率。但投保人豁免的要求严苛,必须是投保人在61岁前身故或全残。 4、交费期间灵活 国富八桂无忧B款的交费期间灵活可选,其中最长交费期间为30年,交费期间越长,对于投保人来说,可缓解交费压力。 图片来源:pixabay 国富八桂无忧B款重疾险产品不足 1、等待期内责任处理不够人性化 等待期内非意外导致确诊轻症、中症,保险公司是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现在有许多保险有比较人性化的设置,等待期确诊等待期内非意外导致确诊轻症、中症合同可以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只是不承担轻症、中症等相关责任,重疾和人身保障等还是依然在保障内的,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避免被保险人因疾病被拒保以至失去保障。 2、重疾分组不合理,高发轻症包含较少 国富人寿八桂无忧重疾险B款重疾分为5组,但是六大高发重疾(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分组太过集中,恶性肿瘤也没有单独一组,大大降低了多次赔付的概率。 国富八桂无忧B款重疾险怎么样?保险产品提供163种疾病保障,保障全面;其次还提供身故保障,性价比高;然后保险豁免彰显了人性关怀,值得选购;最后缴费期间灵活,可缓解缴费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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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重疾险 保障范围不宜过宽
人们在买保险时,往往会有一个疑惑,有了医保,还有必要购买商业保险吗?其实,社会保险只能为人们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并不能解决人们的医疗需求。购买一份重疾险产品作为补充是不错的选择。那么,投保重疾险需要注意哪些? 保障范围不宜太宽保险专家称,自去年保监会对重大疾病不保险的保障范围进行重新规定后,目前市场上的健康险保障的疾病种类在7-40种之间,对个人而言,并非购买保险的保障责任范围越大越好。据生命人寿精算部负责人介绍,健康险保障的疾病越多,保费也越高。一般而言,选择健康险最重要的是考察条款中是否包含常见的心血管、器官性和老年性疾病,有了这三类,基本能满足一般投保人的需求。购买健康险的窍门还在于了解目前患重大疾病之后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中意人寿保险人士建议,购买商业健康险10万-20万元保额比较合适,低于10万元的保障功能太弱,超过30万元对普通投保人来讲也没有必要。 保费期缴优于趸缴保险专家建议,购买商业健康险是期缴更好,因为缴费期长,虽然所付总额多,但每次缴费少,不会给家庭带来太大负担,加上利息等因素,实际成本不一定高于趸缴的费用。另外,很多保险公司都规定,若重大疾病的给付发生在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即如果被保险人第二年不幸患重病,本应10年期缴的保费,实际只支付了1/5。 投保重疾险保障范围不宜太宽,否则将起不到保障的作用。而且保费期缴优于趸缴,这样不会给家庭带来过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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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重疾险怎么样
随着环境的污染以及生活作息等原因,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重视健康问题,而交银康联重疾险能够给予人们全面的健康呵护。那么,交银康联重疾险怎么样?主要有保障全面、性价比高以及购买便捷等特点,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保障全面 交银康联重疾险保障十分全面,一般保监会规定重大疾病保险必须要包括25种重大疾病,而”安康”两全重大疾病保障涵盖35种重大疾病及身故等保障,充分满足客户对重疾、长期护理及医疗保障的需求,呵护您的健康一生。 性价比高 交银康联重疾险保障全面,但价格实惠也是其普遍写照,真正物超所值,这些价格对于普通工薪阶层的家庭都是可以接受的。因此有需求的家庭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一份性价比高的重疾险,致力于呵护您的健康。 购买便捷 现在消费者购买交银康联重疾险,现在只需要登录交银康联网址,然后直接在网上选购,支付保险款后可享受保险保障,给予自己最全面的健康保障。 交银康联重疾险怎么样?首先产品保障全面,充分满足客户对重疾、长期护理及医疗保障的需求;其次产品价格便宜,真正物超所值;最后产品购买方式便捷,提高了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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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及赔偿原则介绍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利益或事故分别向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重复保险要求投保人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标的均为同一事物,即被保险人必须相同。重复保险具有分摊原则及赔偿原则,以切实保障被保险人权益。下文将就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及赔偿原则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对于投保人重复投保发生的损害,是由各保险人按比例分摊,还是由其中一个保险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世界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中国《保险法》采用了按比例分摊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了责任分摊的原则和方式。《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比例责任分摊。不区分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分摊法在理论上假设保险债务为可分之债,多数债务人(保险人)之间彼此无连带关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单独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这是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保险法规定这项义务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利用与不同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进行保险欺诈,谋取不正当利益。通知的对象是参加重复保险的各个保险人,通知的内容为订立重复保险合同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进行重复保险后,虽然每一个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但由于各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都相同,各个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累计起来,其总和就会超过保险价值,形成超额保险。由于财产保险以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一项基本原则,即: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重复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规定这项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获取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采用比例分摊方式,对于在不同保险公司承包的保险金额不同,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所承担的赔付金额也不同。重复保险的赔偿责任则规定,各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以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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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选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目前,市场上在售的少儿保险产品有很多,除了代销的大型在线平台,平安、太平洋等保险公司的网站也提供直销。不过,父母们看到心仪的产品别急着下单买,还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下面介绍下为孩子选保险的原则。 一是先保大人后保小孩 在保险方面优先为孩子投保,反而忽略了大人本身,这是最严重的误区。大人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也是孩子最好的“保护伞”。如果只给孩子买保险,大人自己却不买,那么大人发生意外时,这个家庭很可能会因此陷入困境。因此在家长们为孩子购买保险的时候首先要看一下自己的保险是否完善,之后再考虑孩子的保险。 二是缴费期不必太长 都是在父母的眼中,孩子永远也长不大,父母总是希望把最好的给孩子,在买保险的时候,很多家长都想着给孩子最长的保障,在选择投保的期限时,不少家长把保障期延至到了孩子80周岁,但是事实上,并不需要这么长时间的保障。给孩子买保险可以集中在孩子未成年之前,在他长大成人之后,可自己选择合适的险种为自己投保,但是保障期可相对较长。 三是保额不要超限 部分业务为了多拿提成,不断的给家长推荐各种保险,但是家长不知道的是其中很多保险都是重复的,根本没有必要,另外,为孩子投保以死亡为赔偿条件的保险(如定期寿险、意外险),累计保额不要超过保监会的规定,超过的部分即便付了保费也无效。 四是购买豁免附加险 这一功能很多保险都是有的,在购买主险时,应同时购买豁免保费附加险。这样一来,万一父母因某些原因无力继续缴纳保费时,对孩子的保障也继续有效。不要小看了这一保险,事实上很多时候这项保障对孩子的生活具有很大的保障。 为孩子选保险原则是什么?一般来说,给孩子买保险需要遵循四大原则,分别是先保大人后保小孩、缴费期不必太长、保额不要超限、购买豁免附加险。按照这样的原则,父母能够为孩子选购一份合适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