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佳木斯职工因公受伤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那么,佳木斯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工伤保险赔偿主要包括一级至十级伤残和工伤死亡待遇赔偿,单位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内容支付职工相关工伤赔偿。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以上是对佳木斯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介绍,职工的伤残级别不同,则相应的工伤赔偿的标准也不一样,其中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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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喀什社保局为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给予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已明确了喀什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下面我们具体看看喀什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喀什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职工伤残级数的不同给予7-27个月的本人工资补助金,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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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宜宾市工伤保险待遇是为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宜宾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按照伤残等级划分,主要分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待遇和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待遇。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宜宾工伤保险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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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漯河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据了解,漯河市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缴费比例为0.5%,且个人不需要缴费。此外,其缴费比例是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影响的,且一至三年浮动一次。 缴费比例漯河市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缴费比例为0.5%,个人不需要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缴费基数漯河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的。2015年度河南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804元/年(月平均工资为4817元)。按照规定,2016年漯河市工伤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890元/月(河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为14451元/月(河南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新的缴费基数从2016年3月开始实施。 小编提示:漯河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由上可知,漯河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5%。若职工想要全面了解其工伤保险缴费情况,对缴费基数也要有所了解,其缴费基数上限为14451元,下限为2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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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济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据了解,今年济南市工伤保险缴费的比例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该比例是按照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来划分的。 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 、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下发文件,全面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和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情况,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费率浮动,浮动费率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浮一档或两档。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为2年。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初次确定费率时,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新的行业风险分类重新划分行业类别,确定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对行业工伤风险进一步细化分类,工伤保险费率总体降低,全年将减轻用人单位负担6000多万元。 济南工伤保险缴费的比例是多少?不难知道,济南市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按照行业的风险程度来划分缴费比例的,由低到高,其缴费的比例依次为0.2%、0.4%、0.7%、0.9%、1.1%、1.3%、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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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根据最新德宏州工伤保险制度和相关政策条例,德宏州市人社局对其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实施调整,调整原则控制在职工工资的1.0%左右。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我州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了测算。2015年全州参加工伤保险职工87034人(其中:机关事业单位43375人、企业43695人);工伤保险费收入2041万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收入734万元、企业收入1307万元);工伤保险费支出1325万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304万元、企业支出1021万元),基金累计结余2619万元,按2015年工伤保险月均支付额110万元计算,德宏州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预计够支付23个月费用,基金存量超过了12个月左右支付水平。 为适应我州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提高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宏州财政局研究,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标准为: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八类行业1.9%。 小编提示:德宏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不同行业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八个类别,且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和1.9%。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是由单位办理缴费的,个人不能办理,也无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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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伤保险办理程序
工伤保险通过对工伤职工及其家庭提供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赔偿,减轻工伤职工所受经济上的损害,并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那么郑州工伤保险办理程序是什么呢?具体需要哪些资料呢? 办理程序: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依据、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等.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缴费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工伤保险属于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企业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可以有效的防止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企业也不会因工伤事故的发生牵扯很多的精力和财力。对于双方都是有益的。 综上所述可知,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实际上全国各个地区工伤保险的办理程序都大同小异,只是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性的原因有一点小差距。郑州工伤保险办理需要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并出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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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介绍
近日,东营市出台了东营工伤保险条例具体的实施细则,该细则具体规定了工伤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如工伤的参保人可以享受医疗费、食宿费、治疗费等的补助,该细则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东营市参保市民的利益。 (一)东营市工伤保险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东营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东营市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东营市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东营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上述就是对东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简单介绍。不难知道,该实施细则对东营市工伤保险的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就规定了因工致伤的参保人可以享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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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
齐齐哈尔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据悉,齐齐哈尔市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按照其工伤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待遇标准的,该标准共分为四个档次,其中,造成伤残的待遇标准为补助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综上可知,齐齐哈尔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四个档次,即造成一般伤害但未达到残疾的为补助职工医疗费、交通食宿费等;造成伤残的为补助伤残津贴等;造成死亡的为补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职工下落不明的分不同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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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失业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辽源失业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失业保险金按辽源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中,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按辽源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辽源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辽源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辽源失业保险的赔偿是依据职工失业前缴纳失业金的年限为标准的。其中,职工缴纳的时间越长,领取失业金的时间也越长,反之则越短。但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待遇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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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什么时间办
医生是个大家所尊重的职业,在薪资待遇方面也是很不错的水平,每年都有医疗方面的人员加入来不同的医疗机构中去,为大家提供更加优质专业的医疗服务,有很多医生不知道佳木斯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什么时间办呢?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 一、佳木斯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什么时间办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佳木斯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受理条件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医院工作的医生相信大家对于他们是相当的信任的,因为他们是治疗我们疾病的天使,驱赶走疾病在我们身上留下的伤痛,同样的信任是建立在国家对于医疗行业人才的选拔,只有符合条件并且依法办理的人员才能执业活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