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新修订的《文山州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调整、细化、补充和完善,下面我们主要介绍一下文山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章的工伤认定部分,这也是文山职工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工伤认定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事故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也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以及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认定由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受理、认定。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
(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二)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三)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四)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第十六条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有关有效证明资料为依据。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认定,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4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资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吸毒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资料可以作为认定吸毒的依据。
文山工伤保险条例中伤害认定主要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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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工伤保险条例部分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规定,淮安市政府按照国家及省政府的规定制定了《淮安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条例》使各项规定更加完善。那么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下淮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部分条例。 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 二、住院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职工。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在工伤医疗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五、伤残待遇A: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B:五级、六级伤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伤残津贴或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C: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D、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E、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发生的实际费用。 六、死亡待遇A、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C、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淮安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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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劳动保险条例有哪些
劳动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加入劳动保险后,当触发问题时,就可以从社会获得相应的物质帮助,那2020年最新劳动保险条例是如何规定的?最新劳动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2020年最新劳动保险条例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2020年最新劳动保险条例 1、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入职三十天内购买社会保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二、最新劳动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1、劳动保险个人交费标准是多少 社保缴费是指参加各类社保保险并缴纳保费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特指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社保缴费分为两部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 社保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具体社保费缴费比例分别为: (1)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8%; (2)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2%; (3)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1%; (4)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0%,个人不缴; (5)工伤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 2、社保缴纳基数如何确定 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疗费用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而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3、确定社保缴纳基数要注意什么问题 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知识,谢谢您的阅读,想了解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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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失业保险条例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广东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佛山本市实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制定了佛山失业保险条例,下面我们看看失业保险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佛山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等方面作出详细介绍,其中失业保险待遇市民需满足规定条件,才能申请领取失业金,且领取时间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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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失业保险条例介绍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杭州市政府制定了杭州失业保险条例。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小编提示:杭州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较多,上文只摘取了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三部分的相关规定,感兴趣的市民可以登录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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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介绍
众所周知,工伤保险可以为衡水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导致的意外提供保障,对于职工而言必不可少。不过,衡水工伤保险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参保,一般只有衡水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才可办理。 衡水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衡水工伤保险条例有着自己的适用范围,一般衡水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都需要按照规定参保。而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时,费用全部由自己缴纳,职工不需要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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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白银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据了解,适用范围为白银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等。 (一)白银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三)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四)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五)上述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小编提示:以上是对白银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介绍。从上可知,它适用于白银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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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宁夏省工伤保险条例是结合本身实际颁布实施,并且对工伤保险做方面作出规定,适用范围就是其中一项。下面我们具体看看宁夏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是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这些单位的工伤风险度相对较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才能分担风险,从而使工伤职工的权益获得保障。 二是国家机关,由于其工伤风险低、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保险自成体系,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而是由所在单位支付有关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财政部规定。 三是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这些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执行与国家机关相同的政策,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不依照或者不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其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四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与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同的办法,以体现待遇平等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宁夏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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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作为主要的社会保险之一,能够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人们对于工伤保险的重视程度也逐渐加深。但是部分孝感市民对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内容并不是很清楚,下面就为您详情介绍下孝感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以上是对孝感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由上可知,孝感市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及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其中认定范围有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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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山东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在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了解山东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内容十分重要。下面我们看看解读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山东省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山东省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对山东省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和山东省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作出明确规定,确保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权益,确保其基本的生活保障,是社会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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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现在,越来越多的市民参加了工伤保险,盐城市人社局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盐城工伤保险条例,那么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适用于盐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盐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其中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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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厦门市为利于乘工伤保险基金之势,借商业保险公司之力,为13万多家参保单位减负解压,降低用工风险和运营成本。同时,此举更惠及厦门市工伤职工,切实有效地提高其工伤保险待遇,化解因伤致贫风险。建立一系列条例。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厦门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内容: 工伤认定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上就是厦门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其在条例中可以认为是工伤的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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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十堰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据了解,十堰市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等,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都应当按照条例参保,并缴纳费用。 适用的范围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不按规定参保的单位处罚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以上是对十堰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介绍,十堰个体参保者无法办理工伤保险,但十堰单位需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不按规定参保的单位将会得到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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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厦门市为利于乘工伤保险基金之势,借商业保险公司之力,为13万多家参保单位减负解压,降低用工风险和运营成本。同时,此举更惠及厦门市工伤职工,切实有效地提高其工伤保险待遇,化解因伤致贫风险。建立一系列条例。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厦门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内容: 工伤认定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上就是厦门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其在条例中可以认为是工伤的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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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孝感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促进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是该条例对适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孝感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适用范围是孝感市内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适用的范围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不按规定参保的单位处罚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以上是关于孝感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详情介绍。从上可知,符合条件的孝感市单位都应当按照条例参保,并为职工缴纳保费,不按规定参保的单位将会得到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