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学平险条款解析
平安学平险是防御意外风险的主要手段,可以为孩子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但在购买前也想仔细了解保险条款,注意保障对象、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内容,下面我们详细看看平安学平险条款解析。
保障对象
凡各类大、中、小学及技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日常学习者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学校向本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累计给付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基础保障责任包括: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疾病身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意外和疾病住院医疗,校园意外伤害医疗/残疾/身故。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自杀、犯罪、殴斗、酒醉;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战争或军事行为;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范围内的事情。
平安学平险条款内容包括保障对象、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其中保障对象是各类大、中、小学及技工、中等专业等身体健康的在校学生;保障责任重意外伤害事故可以累积赔付,但给付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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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学平险条款解析
平安学平险是防御意外风险的主要手段,可以为孩子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但在购买前也想仔细了解保险条款,注意保障对象、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内容,下面我们详细看看平安学平险条款解析。 保障对象凡各类大、中、小学及技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日常学习者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学校向本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累计给付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基础保障责任包括: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疾病身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意外和疾病住院医疗,校园意外伤害医疗/残疾/身故。 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自杀、犯罪、殴斗、酒醉;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战争或军事行为;其他不属于保险责范围内的事情。 平安学平险条款内容包括保障对象、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其中保障对象是各类大、中、小学及技工、中等专业等身体健康的在校学生;保障责任重意外伤害事故可以累积赔付,但给付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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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星盈瑞责任条款介绍
受持续通货膨胀以及负利率综合因素影响,近年来,我国居民理财热情急剧升温。但当前市场不利因素众多,金融环境错综复杂,在此背景下分红保险因兼具理财与保障的特性,备受理财者的青睐。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针对这一情况开发了平安人寿吉星盈瑞保险,受到了很多人的亲睐。社保亏空、储蓄不足、子女压力大,30年后拿什么来养老? 责任条款生存保险金:投保时为18-40岁:保单生效日起,每年返还1200元现金(保额的15%)。投保时为41-50岁:保单生效日起,每年返还960元现金(保额的12%)。累积生存金: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若不领取,按年息3.5%复利滚存。保单红利金:根据平安分红类保险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督机关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关于“保单红利”的解说。累积红利金:每年“保单红利金”若不领取,按年息3.5%复利滚存。(红利也可抵交保费或交清增额)满期生存金:满88周岁,返还所交保费给付满期生存金,合同终止。保单贷款: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申请保单贷款,保单现金价值的80%,解决应急之需或博取更高投资机会。一般身故保险金:给付10倍年交保费。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15倍年交保费。豁免保险费:本产品可以附加豁免保费,A、投保人(身故或一、二、三级残疾)B、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免交剩余年限保费,保险利益不变。平安人寿吉星盈瑞作为保险产品,分红险在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同时又能为客户带来保障,增强其抗风险的能力。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不要忽视和存在侥幸心理,做好安全保障才是重点,小编向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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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防癌险条款详解
国寿防癌险保障内容全面,可以给予前面的健康保障,因此有需求的市民可以选择,但购买前需详细了解保险条款。据了解,国寿防癌险条款内容主要包括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以及责任免除,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投保年龄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需要扣除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 国寿防癌险条款内容主要包括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以及责任免除,其中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另外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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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倍吉星重疾险性价比高吗 条款解析看这里
针对高发重疾,除了健康的饮食习惯以及坚持运动外,人们还会提前配置重疾险作为预防,而复星联合倍吉星重疾险是明智之选,能守护您的健康幸福生活。下面看看复星联合倍吉星重疾险性价比高吗? 复星联合倍吉星重疾险投保规则解析 保障期限:至70周岁/终身 缴费期间:10/15/20/30年 等待期:90天 条款解析如下: 1、保险保障期限长,可保至终身,因此如您投保保险产品后,即可获得较长时间的保障,解决您的后顾之忧,获得全面的健康呵护。 2、等待期短,保险产品等待期仅为90天,而市面上的多数重疾险等待期为180天,因此复星联合倍吉星重疾险等待期设定更具有优势。 图片来源:pixabay 复星联合倍吉星重疾险保险责任解析 1、轻症保障:复星联合倍吉星重疾险保障40种轻症,不分组无间隔累计可赔付3次,分别为35%、40%、45%基本保额。 2、中症保障:25种中症不分组无间隔期累计可赔付2次,每次为50%基本保额。 3、重疾保障:保险产品保障108种重疾,有且仅赔付一次,保单前10年出险,可额外赔付50%基本保额。 4、身故/全残保障: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赔付累计所交保费;被保险人18周岁后身故或全残,按100%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5、保费豁免:保险产品自带被保险人轻症、中症豁免保费;若附加了可选责任,则在首次确诊重疾后也将豁免后续保费;另外可选投保人轻症、中症、重疾、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状态豁免保费。 5、特定疾病失能保障(可选):保险产品保障12种特定疾病保障,若确诊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可赔付20%基本保额,连续5年或至被保人身故,最高不超过100%基本保额。 6、重大疾病第二、三次给付保险金(可选):若被保人罹患已赔付重疾以外的其他重疾,可依次赔付120%、150%基本保额;间隔期为1年。 7、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障(可选):首次确诊重疾额为非恶性肿瘤,1年后首次确诊恶性肿瘤,赔付100%基本保额;若首次或第2、3次重疾为恶性肿瘤,间隔3年后无论是新发、复发、转移或持续存在的状态,可赔付100%基本保额。 条款解析如下: 1、保险产品保障全面,轻症、中症以及重疾均保障,108种重疾+25种中症+40种轻症,并且重疾、轻症、中症均可多次赔付,赔付比例也高,值得选购。 2、这款保险产品实现创新,推出了特定疾病失能保障,针对被保险人罹患重疾导致失能提供保险保障,因此设定更加贴心,保障更加全面。 2、重疾除了可以多次赔付外,还能选择恶性肿瘤额外保障,因此该款保险产品能提供全方位的癌症呵护,如不幸罹患重疾,能有效转嫁经济风险。 复星联合倍吉星重疾险性价比高吗?保险产品重疾、轻症、中症保障全面且可多次赔付;并且可选特定疾病失能保障,能提供有效的健康呵护;最后保险产品恶性肿瘤保障全面,解决您的后顾之忧,因此保险产品性价比高,值得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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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车险条款费率意见
为自己投保,是男人爱心和责任的体现!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监管制度,规范商业车险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自9月23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在此期间,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或传真等多种渠道,就《通知》的具体内容向保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保监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并将认真梳理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据此对《通知》进一步修改完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拟订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以及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方便被保险人理赔的原则,结合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制定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针对近一段时间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热点问题,《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了监管部门、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的角色定位,即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行业协会制定示范条款供保险公司参考,由监管部门进行审批。同时,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懂原则,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通知》初步提出了商业车险制度的改革方向,将成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重要依据。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为强化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风险提示,《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保监会已要求行业协会抓紧对条款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实践中容易损害被保险人权益和引起争议的以及表述不清晰不明确易产生歧义的地方进行研究修订。小编在此给您推荐: 产品名称:幸福祥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推荐指数: 1、享保障,返保费,享分红,抵御通货膨胀一份保单多种享受; 2、获取保障的同时,还可保费返还。既可用于晚年旅游费用,又可给孙子做教育金 ; 3、该产品还可申请保单贷款,为您以后工作生活灵活掌握资金调用; 4、红利可现金领取、累计生息,抵交保险费;生存保险金与祝寿金可现金领取亦可累计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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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万能险条款具体内容 你了解多少
作为当前保险市场上的主力险种之一,泰康万能险在倍受欢迎的同时,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少,由于对泰康万能险条款了解不够而导致的一些纠纷问题时有发生。为了避免这一现象,更好的发挥泰康万能险的功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康寿万能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康寿万能险条款一: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有部分领取的金额,将予扣除。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之和:(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康寿万能险条款二:部分领取本合同犹豫期满后,若被保险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2000元,并且,在1-5年,我们将对部分领取收取退保费用。 康寿万能险条款三:保额变更自本合同生效起1年后,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变更保险金额。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的次数或申请减少保险金额的次数均不多于1次。 康寿万能险条款四:年金转换自本合同第11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合同有效,您可以申请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的保单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如果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康寿万能险条款五:缓交保险费为了保证您的利益,请您按期交纳第1-10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对于第11个年度及以后的期交保险费,您可以选择暂缓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在1-10个保单年度内,如果您未按期交纳期交保险费,我们仍将收取保单管理费,但我们将停止收取风险保险保险费。此时本合同虽然继续有效,但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不按保险金额与保单价值之和承担保险责任,仅按被保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康寿万能险条款六:犹豫期退保自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提出解释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无息退还保险费。 康寿万能险条款七:退保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参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退保费用。 综上所述,以上介绍的七大康寿万能险条款,希望能够帮助广大消费者更为精准的做出合适自己的投保规划,最大限度的减少保险纠纷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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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基本险条款解读
车子有保险,开车人有保障没?网络最好的驾驶员保险!【导读】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包含基本险和附加险两个部分。其中附加险是保险客户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保的保险,较之基本险较简洁明了。而基本险作为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保障的范围广,力度强,下面就以基本险的条款为主要知识点来进行解读。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1)车辆损失保险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车辆损失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构成了其主干险种,并在若干附加险的配合下,共同为保险客户提供多方面的危险保障服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的车身及其零部件、设备等。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碰撞责任与非碰撞责任,其中碰撞是指被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接触,如车辆与车辆、车辆与建筑物、车辆与电线杆或树木、车辆与行人、车辆与动物等碰撞,均属于碰撞责任范围之列;非碰撞责任,则可以分为以下几类:A、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如洪水、暴风、雷击、泥石流等。B、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等。C、其他意外事故,如倾覆、冰陷、载运被保险车辆的渡船发生意外等。在除外责任方面,保险人对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等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违章行为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车辆自身缺陷导致的损失,以及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增加挂车而未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等)的情形下出现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需要指出的是,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合同规定,但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如中国大陆以往均将失窃列为基本责任,后来却将其列为附加责任,即被保险人若不加保便不可能得到该项危险的保障。2)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第三者的损害索赔危险的一种保险。由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公众的安全与利益,因此,在实践中通常作为法定保险并强制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即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第三者人身或财产受到直接损毁时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在此保险的责任核定,应当注意两点:A、直接损毁,实际上是指现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各种间接损失不在保险人负责的范围。B、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即被保险人的补偿金额并不一定等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因为保险人的赔偿必须扣除除外不保的责任或除外不保的损失。例如,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本车的驾驶人员及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不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负责赔偿之列;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驾驶员酒后或无有效驾驶证开车等行为导致的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了解机动车险保险的相关保险知识,是选择交通安全保障的必备条件。在交通安全面前,保障是不能少的。您的交通安全有保障吗?小编为您推荐: 产品名称:阳光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商旅版) 推荐指数: 提供交通工具(飞机、汽车、轮船、火车、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障。 1、飞机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40万; 2、火车、轮船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15万; 3、营运汽车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12万。 4、驾驶乘坐私家车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10万 1份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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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鑫如意终身寿险条款介绍
作为工银安盛保险公司精心设计的产品,工银安盛人寿鑫如意终身寿险一经推出就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目光。若您打算为自己或家人投保,还需仔细查看保险条款,知晓犹豫期、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事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犹豫期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的105%;(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含交费期满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的105%;(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我们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予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工银安盛人寿鑫如意终身寿险条款对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犹豫期有15日,在此期间退保则没有损失,保险责任有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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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健康保险特殊条款有哪些
随着居民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很多消费者会购买一些健康保险,为自己未来增添一份保障。那么,您知道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都有哪些吗? 团体健康保险是保险公司与团体保单持有人(雇主或其他法定代表)之间订立的健康保险合同,它对主契约下的人群提供保障。为此,保险人可以在一份团体健康保险单中提供多种团体保障,也可以为每一种保险保障签发独立的团体保单。 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有:(1)既存状况条款。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与个人健康保险有所不同。在团体险中,该条款规定除非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已达到约定的期限,保险人不负对被保险人的既存状况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如果对某一既存状况已连续3个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疗,或者参加团体保险的时间已达12个月,则该病症不属于既存状况,由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2)转换条款。转换条款允许团体被保险人在脱离团体后若购买个人医疗保险,可不提供可保证明。但是,被保险人不得以此进行重复保险。将团体健康保险转换为个人健康保险时,被保险人通常要缴纳较高的保费,有关保险金的给付也有更多的限制。(3)协调给付条款。该条款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团体健康保险中较常见,因为在这些国家,有资格享受多种团体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较普遍,如双职工家庭可能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该条款主要是为解决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的团体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保险金给付问题,而将两份保单分别规定为优先给付计划和第二给付计划。优先给付计划必须给付它所承诺的全额保险金;若其给付的保险金额不足被保险人所应花费的全部合理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就可要求第二给付计划履行赔付差额部分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告知保险人优先给付计划的给付金额,第二给付计划根据协调给付条款支付保险金。关于优先给付计划的确定,协调给付条款规定:两份团体保单中不包含协调给付条款的作为优先给付计划,另一份则作为第二给付计划;如果两份保单都含有此条款,则以雇员身份而非受抚养者身份作为被保险人的那份团体保单是优先给付计划;如果受抚养者持有多份团体保单时,优先给付计划可按生日规则或性别规则确定,即以生日较早的雇员或男性雇员所享有的计划作为受抚养者的优先给付计划。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了解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有所帮助,更多保险知识,敬请锁定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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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解析
条款可以说是一款保险产品的说明书,所以消费者在投保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投保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这样的长期型人寿保险更是如此。那么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内容包括哪些呢?下文将分别为您带来主险和附加险的条款内容介绍。 首先来说说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主险条款内容,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是其最为基础性的保障内容,条款规定,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太平洋寿险公司将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太平洋寿险公司将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太平洋寿险公司将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上文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金享重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上文所述“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或您与太平洋寿险公司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再来看看金享人生附加险——重疾保障的条款内容介绍。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太平洋寿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终了红利,太平洋寿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关爱金。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太平洋寿险公司将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太平洋寿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太平洋寿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以上分别对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主险和附加险的条款内容进行介绍,广大消费者在投保之前一定要认真查看详细的保险合同规定,对于投保能获得哪些保障以及投保需要遵守的规则要了如指掌,以免在后期发生保险理赔事故时,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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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当心“免赔”条款
“不计免赔”是很让车主们头疼的一个词,它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对理赔又有什么影响呢?本文将给广大车主一个答案。今年年初,李先生驾驶轿车行驶至通途路北仑段时,与前方徐先生的车辆发生碰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是他通知了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查勘员对损坏车辆进行证据固定,李先生被通知可以离开。一个月后,徐先生来电告知李先生,汽车已经修好,修理费共计4万多元,李先生遂打电话联系保险公司,咨询赔付流程及4万多元的修理费用是如何确定的,却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回复。又过了20多天,李先生再次接到徐先生电话,被告知修理费需要6万多元。这时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不负责任,并投诉定损员,不久保险公司联系李先生,告诉他最终定损金额为58500元,李先生因没有购买不计免赔险,需要支付20%即1.1万余元。记者查询了中国人保、太保、平安等一些大型保险公司的保单,发现当保险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保险人虽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但没有投保“不计免赔”的话,那么发生全责的意外事故,保险人需自行承担20%的损失。消费者有定损知情权尽管保险合同确实约定了20%的不计免赔率,但李先生不认可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他认为,自己作为事故责任方,虽购买了保险,但保险公司只负责赔付80%,他尚需赔付剩下的20%,他对车辆的维修情况有知情权。其次,他和保险公司一样对车辆定损情况有选择权。现在,徐先生的车在4S店定损时,出现了三次不同的修理报价,这更让李先生对保险定损心生疑窦,且整个定损过程保险公司没有通知他参与,侵害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不愿意支付1万多元的费用。保险公司认为,作为赔付损失的主要承担者,保险公司不可能随意抬高定损价格。现在发生争议情况,的确公司在操作上存在过失和纰漏,没有及时和李先生进行沟通,就修理问题达成事先共识。但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20%的损失理应由李先生承担。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李先生投诉并核实情况后认为,李先生未购买车损险的“不计免赔”,根据保险合同理应承担20%的修理费,但是保险公司在“全权受理”时未及时向李先生告知定损依据和结果,侵害了李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不少车损险要加保“不计免赔”面对复杂专业的保险条款,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不会细细研究;遇到车险理赔,大多数消费者更乐意把后续工作交给保险公司,可一旦定损完成,消费者被通知需要交纳一部分费用后,有人会表示“不知情”、“很冤”。汽车保险中除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各大类保险,根据事故责任有5%至20%免赔率以外,保险公司还有不少责任免除事项。消费者必须购买附加险不计免赔,才能得到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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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购买保险要谨慎 看清条款签合同
虽然人们保险意识在不断的提高,但是由于保险知识的缺乏,往往让很多人吃亏。秦皇岛的王大爷因为被保险工作人员误导,将保险签到122岁。 “我现在到银行存钱都是加一万分的小心,可不敢再被那些卖保险的忽悠了。”日前,提起自己五年前到银行存款被“忽悠”买保险的经历,河北秦皇岛市民王大爷依然又气又悔。 时间追溯到5年前,65岁的王大爷攒了2万元钱,准备存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东一家银行,以备不时之需。王大爷正要办理业务时,被一名西装革履的小伙子叫住,“您别存银行,买保险啊,这个收益高”。小伙子拉住王大爷热情、详细地介绍起一家公司的保险,经反复劝说,王大爷被说动了。 “我一想收益高,存哪不是存啊,给自己买份保险也行。”王大爷说:“当时销售员说我岁数大了,最好给孙辈保,那样收益多。”王大爷对保险并不懂,想着反正就存5年,自己过几年也能拿着钱,当然是选择收益高的更好。王大爷按照销售员的建议,拿出1.8万元存了5年。 签保险单时,王大爷看不清字,也没仔细看,稀里糊涂就把字签了。等3天后取回保险合同时,王大爷傻了眼,合同上清楚地写着保险截止日期是2065年。王大爷掐指一算:“那时我都122岁了,我还能活着用上那笔钱吗?”气愤的王大爷本想找保险公司评理,但想到合同都签了,而销售人员说存满5年就能取本金,就忍了。 眼看王大爷明年就能取回本金了,却不想保险公司的售后人员先打电话告诉王大爷,可以按现在的利息给本金,但王大爷必须从中拿出一部分利息凑成2万元再存5年。听到这话,王大爷真是欲哭无泪。 在采访中,王大爷一再向强调不要提到他的名字,他说:“我现在心理压力太大了,一直没敢告诉家里人包括老伴,怕她想不开。” 通过保险业了解到,这些年和王大爷有类似经历的老年人在秦皇岛不在少数,本来是到银行存钱,却被忽悠成了买保险,但像王大爷这样保险年限超长、如此荒唐的事儿却不多。采访中,一些市民认为,就此事而言,虽然从产品规定及合同条款上找不出保险公司的破绽,但对于销售人员如此销售保险的行径,让人愤慨,一些销售人员面对购买对象解释含糊,尤其是利用老年人辨别能力差的弱点,极尽“忽悠”之能事,有的甚至“忽悠”得老人将用于养老的钱都买了保险,老人一旦急需用钱,不仅提取非常困难而且还要遭受损失。 慧泽提示:老年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仔细看清产品介绍,不要被高收益所蒙骗,谨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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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葆健康终身重疾险条款详解
消费者购买永葆健康终身重疾险,需要提前了解保险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据了解,永葆健康终身重疾险条款内容主要包括投保年龄、犹豫期以及责任免除,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5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险的婴儿。 犹豫期 一、自您签收到本合同次日起,本公司给予您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人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二、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永久完全残疾、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29、34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者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 四、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永久完全残疾、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永葆健康终身重疾险条款内容主要包括投保年龄、犹豫期以及责任免除,其中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5周岁;另外自您签收到本合同次日起,本公司给予您10日的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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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豁免条款知多少
保费豁免条款知多少 案例:赵先生2003年为孩子购买了意外险、重大疾病险和教育金保险,每年向保险公司缴费5000元。2008年,赵先生因病去世,家庭收入锐减。赵太太不得已停掉了为孩子已经购买数年的保险。 小编点评: 如果赵先生最初购买的是有保费豁免条款的保险,或是另外附加儿童保险费豁免险,出现这种情况,赵先生孩子的保险利益就不会受到影响。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当投保人发生身故或高残而无力续缴保费时,保险公司可以允许其免缴余下各期保险费,而被保险人继续享受保单所列明的保障。专家指出,“保费豁免”相当于为保险再加上一层保险,不论大人为自己投保还是为子女投保,均宜附加这一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对“豁免”的定义不完全一样。有的公司规定投保人因意外或者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均可以豁免;有的公司则规定只有投保人身故才能豁免;还有的公司规定疾病身故或者全残不在豁免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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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迷你优加好不好 条款解析助了解
小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但由于年龄比较小,抵抗力若,因此发生重疾的概率较高,需要家长朋友提前未雨绸缪,投保一份少儿重疾险,其中民生迷你优加是明智之选。下面看看民生迷你优加好不好? 民生迷你优加投保规则解析 承保年龄:出生满28天-17周岁 等待期:90天 条款解析如下: 1、专属呵护:首先保险产品主要针对少儿提供保险保障,因此能为未成年提供专属呵护,护航孩子健康无忧成长。 2、等待期短:保险产品等待期短,仅为90天,比市面上同类型多数重疾险等待期缩短了一半。 图片来源:pixabay 民生迷你优加保险责任解析 1、重大疾病保险金:100种重疾不分组,确诊赔付1次1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条款解析:单次赔付的产品本身形态比较简单,100种疾病已经是够丰富的了,要知道其中的25种重疾是保协统一定义,规定必保的,占据了重疾理赔案例的95%,所以不用担心重疾不会理赔。 2、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15种少儿特定重疾,确诊其一或多种,除重疾保险金外,再额外赔付5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条款解析:少儿特疾是少儿重疾险的都会额外赔付,保险条款规定的这15种疾病当中基本都是少儿高发重疾,所以保障内容还是很有质量的。 3、少儿疫苗特定重疾保险金:15种少儿疫苗特定重疾,确诊其一或多种,除重疾保险金外,再额外赔付5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条款解析:重疾险当中针对疫苗的保障还是比较少见的,而且近几年针与疫苗有关的事故确实不少,因此民生迷你优加这项有特色的保障还是很有实际作用的。 4、身故保险金:被保人身故,赔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条款解析:赔付保费也就相当于舍弃了寿险责任,这样做的好处是保费更低了,可以将省下来的钱另买一份寿险,这样两份保险的保额不冲突。 民生迷你优加好不好?保险产品主要针对少年儿童提供重疾保障,其中包含重疾、特色特定重疾以及少儿疫苗特定重疾保障等,能满足不同少儿的健康保障需求,因此保险产品性价比高,值得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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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财富智赢条款详解
在品质老年生活需求不断提高的当下,消费者可以通过提前购买平安递增养老年金保险来获得兼顾身故和养老的双重保险金保障。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这款产品,小编准备了阳光人寿财富智赢条款,以下是具体内容。 保单贷款 在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在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当时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合同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阳光人寿财富智赢条款对责任免除、保险事故通知、保单贷款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原因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是不付保险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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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寿险不可抗辩条款引发的思考
由寿险不可抗辩条款引发的思考 王女士做良性脑肿瘤手术后,保险公司赔偿其8万元,但事后保险公司发现她在合同中隐瞒了以前的病史,王女士的8万元保险金随即泡汤。 2005年1月,王女士因病在北京市天坛医院做了良性脑肿瘤开颅手术。由于她曾在2002年12月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康乃馨保险,保险公司经调查后,答应赔偿王女士8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随后发现,王女士曾先后于1990年、1994年两次住进宣武医院接受开颅手术,而上述情况王女士在投保时均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将王女士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王女士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 此案中,如果保险业承认“不可抗辩条款”,此次纠纷完全可以避免。因为,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已过了国际上公认的两年抗辩期,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分析: 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现状 不可抗辩条款也称不可争议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也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不可抗辩条款,作为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和保险实务中都广泛适用,而在我国,目前只在《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对年龄申报有误的情况作出了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情况。而对于其他方面情况的误告等情况则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并且在各保险公司的产品中也并未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条款之中。所以可以说在我国不可抗辩条款并没有法律效力。 对于这种情况,随着我国寿险业发展的规模越来越大,必将凸显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可以表现在:保险公司一方已经知道投保人一方存在不如实告知,但却只等事故发生后,才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虽然定期缴纳了保险费,但是被保险人却没有受到保险合同应有的保障;或者是保险公司并不知道存在不如实告知,但当事故在几十年后发生,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了不如实告知的情况,拒绝了对受益人相应赔偿的支付;又或者是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多年后,才进行调查发现投保人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情况,提出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健康等状况都发生巨大的变化,再加上年龄的增长,使得重新投保对于投保人而言将带来保费大大增加的困难。 以上这些由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过窄所带来的问题,不仅仅会使保险公司的形象受到影响,导致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而且同时也容易激发一些社会矛盾,影响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因此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寿险业的适用问题。 不可抗辩条款适用分析 不可抗辩条款可以说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补充。在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初期,并没有不可抗辩条款,只有最大诚信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与陈述都成为保证的重要内容,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常利用投保人的声明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而做出拒赔的决定。并且由于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使保险公司的信任度大大下降,甚至有了“伟大的拒付者”之称。 在出现这种危机之后,有的寿险公司就在自己的寿险产品中增加了一项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将放弃在任何情况下进行保单抗辩的权利”。这一条款历经数十年不断发展,就逐渐形成了现在所说的不可抗辩条款,并且逐步上升到了立法层面。 由此可见,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需要在法律和寿险实务中被采用,应该看最大诚信原则是否被保险公司过度适用了。当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公司作为拒付的一个法宝之后,将不仅仅导致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障问题,而且还引起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影响和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从我国具体情况来看,我国的寿险业正经历着快速发展时期,寿险业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0.016亿元增加到了2005年的3697.48亿元,保费收入已经占据了保险业保费收入的3/4。在这种寿险高速发展的情况之下,加上我国《保险法》立法部门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并未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立法范畴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和最大诚信原则,拒绝承担赔偿受益人保险金的案件。 尽管这种情况并不广泛存在,也没有导致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但是随着国外保险业的不断进入,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更重要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保护长期寿险保单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我们应当考虑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寿险实务和立法层面之上。 建议: 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我国寿险中,应该分步骤进行,考虑立法是一个漫长的工程,直接通过立法实行需要漫长的过程。 所以,笔者建议:首先从短期内而言,保险监管部门可通过颁布部门规章继续推进去年已经开始实行的寿险保单标准化,要求各寿险公司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其产品的基本条款之中。这样在立法之前通过颁布部门规章的方式,规定保险公司实行不可抗辩条款,不仅仅可以先在保险实务中试行,而且将为下一步的立法作基础。其次,从长期而言,通过修改《保险法》,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到立法层面上,这样才可保证不可抗辩条款实施的有效性。 这样通过分阶段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寿险实务中,一方面可避免法律突变所引起寿险业经营问题,另一方面也将促进保险公司逐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提高核保能力,最终有力的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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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鑫福一生条款内容介绍
为进一步明确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中国人寿鑫福一生合同时可以获得的权利和义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制定中国人寿鑫福一生条款时力求周全和明了,分别从投保范围、保障期限、祝福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等角度出发,为广大消费者详细展示投保这款理财保险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祝福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祝福金领取年龄分为四十周岁、四十五周岁、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七十五周岁、八十周岁和八十五周岁十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福金领取年龄。祝福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本合同的祝福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福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二、祝福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福金。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祝福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十八周岁及以上,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合同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祝福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现金价值。 以上就是中国人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条款内容介绍,消费者在投保之前一定要认真查看产品条款说明,对于投保这款理财保险可以获得哪些保障以及祝福金的领取规定是如何规定的要了如指掌,这样可以大大提升自己的投保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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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升转债113510单日大涨56% 4天涨175% 爆款效应刚显现就宣告终结
单日上涨56%,4天大涨175%! 实现这一成绩的,是一只债券。 作为转债市场新晋的“爆款”,再升转债最近将可转债的价格弹性、交易优势展现得淋漓尽致。 在其示范效应下,9日防疫类转债纷纷大涨,6只相关个券平均上涨30%。 不过9日晚间,再升转债发行人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提前赎回可转债的议案。公司将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再升转债”全部赎回。 当下债市第一高价券,即将落幕! 债券中的“战斗机” 都说股票弹性好,但有一种债券,发起飙来连股票都甘拜下风。再升转债便是其中典型。 9日,再升转债继续大涨,收盘前3分钟跳涨近70元,冲破400元大关,牢牢坐稳两市第一高价转债的“交椅”。截至收盘,再升转债报401.26元,全天上涨55.90%,最高涨至415元或61.23%。 值得注意的是,盘中两度被交易所“喊停”也止不住价格飙升。 这已是再升转债连续第4日大涨。涨势始于3月4日,从15.6%到16.94%再到30.31%、55.9%,从146.11元到168.91元、257.39元再到401.26元,再升转债在过去4日“步步高升”。截至3月9日,累计上涨174.63%,将可转债的价格弹性、交易优势展现得淋漓尽致。 在再升转债等明星券示范效应下,一些相关可转债纷纷跟涨,扮演市场上“逆行者”。 9日,除再升转债之外,尚荣转债涨幅也超过50%。此外,振德转债和星源转债双双涨超20%,英科转债和东风转债上涨超过10%。据统计,以上6只转债平均上涨30.41%。 正股连续大涨激发转债进攻性 30%!如此巨大的平均涨幅,竟是一群债券的“杰作”,这可能很难让人相信。 可转债是债,又不仅仅是债。 可转债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公司债券。它可被看作“债券+股票期权”的组合,由于内嵌转股权利,自带股性“加持”;正股涨,转债转股价值就涨,市价跟着涨。这使得转债价格弹性和交易流动性远胜过一般债券。 与此同时,在交易制度上,可转债从债,不设涨跌停板,实施T+0交易。对于机构而言,还可质押融资加杠杆。这种种特性,让可转债在一些情形下甚至有碾压股票的表现。 以再升转债为例,其正股再升科技2月底以来几乎是连续大涨,近4日持续涨停。股价的强劲表现,提升再升转债转股价值,带动后者价格上涨。而再升科技连续无量涨停让追涨者很难买入,这时转债不设涨停板且实施回转交易的制度特性充分展现,一些投资者出于投机或“替代正股”等考虑买入转债,推动转债快速上涨。 据统计,2月28日至3月9日,再升科技股价累计涨67.43%。而再升转债在近4个交易日里,上涨174.63%。 再升转债能更大幅度上涨,也与转债与正股的比价关系有关。 业内通常用转股溢价率衡量转债与正股的比价。年初以来,再升科技已有过几轮上涨,而每次上涨都领先转债,转债估值溢价率一直处在低位,表现出一定的“滞涨”。直到近期正股连续大涨,激发转债进攻性,估值主动扩张。 上述结论同样适用于9日大涨的其他几只转债。这6只转债都有一个共同标签——“防疫板块”,均与医药或防疫物资生产制造等有关,其正股9日悉数涨停。同时,相对近期正股表现,这些转债或多或少有些“后知后觉”,存在估值修正预期。 需防估值透支还得防强制赎回 统计发现,转债生命周期中绝大多数时候的表现与其正股相关。特别是在上涨趋势中,由转股价与股价决定的转股价值构成转债价格波动的准绳。 换言之,正股既可能带动转债上涨,同时又可能限制转债涨幅——因为,两者比价不能过于离谱。 2月份再升转债转股溢价率一直很低,一度为负,存在“滞涨”。但经历连日大涨后,3月9日,其转股溢价率已高达88.35%,远高于23.13%的市场均值。尚荣转债转股溢价率也飞快上升,从-0.53%到51.24%,仅用了3个交易日。 应看到,这种估值扩张与正股带动一道,为转债上涨提供双轮驱动,但也意味着,转债已经出现超前的上涨,可能透支股价上涨空间,持续性严重依赖正股上涨空间。 数据显示,截至9日,尚荣医疗、再升科技、星源材质动态市盈率分别为80倍、75倍、66倍,均远高于行业平均值。 题材虽好,但有部分个券估值已高,波动可能加大。而且,不设涨跌停板、实施T+0交易有利有弊,涨得快跌得也快,投资者应注意风险。 还需注意的是,转债不光是债券和转股权的混合体,通常还设置了不少条款,比如,回售条款、转股价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其中,提前赎回条款是发行人的权利,为“加速转股”而生。 目前典型的转债赎回条款是: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由于提前赎回价格通常只有100元出头,而此时转债价格通常在130元以上,理性的做法便是卖出或者转股。 来源:再升科技公告 从这个角度来看,赎回条款限制了转债的上涨空间和生存时间。在触发赎回条款后,转债的时间价值和其他期权价值将逐渐下降,导致转债“向上有顶”。对于强势品种来说,转债有赎回条款的限制,买入正股可能更合适。 3月9日,再升转债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提前赎回可转债的议案。公司将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再升转债”全部赎回。 这一纸公告,宣告再升转债正步入生命周期的尾声,由于时间价值的下降,其转债价格走势也将增添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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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绿舟定期寿险条款解析
消费者只要对国寿绿舟定期寿险条款稍加研究,就不难发现,这是一款高性价比的定期寿险产品,不仅提供的保障范围涵盖意外和疾病身故,同时承保年龄宽泛,缴费方式有年交、月交、季交和半年交多种选择。但对于合同中规定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等免责行为则不予保障。 1、保障范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其中,等待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投保国寿绿舟定期寿险可以获得兼顾意外和疾病身故保险金保障,但也并非是一旦投保所有风险均可保障,该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以及战争等不可抗拒因素所致的保险事故,是无法通过这款定期寿险获得保障的,投保前请客户们知晓,以免后期跟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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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简介
在交通风险多发的时代,广大车主若想进一步规避车辆受损带来的经济风险,可为爱车投保车辆停驶损失险。投保之前,车主们一定要认真查阅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赔偿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从而清楚知晓自己投保后能获得哪些保障。 保险责任车辆停驶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为车损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情况。 赔偿责任(1)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2)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3)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1)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2)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3)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造成车辆停驶的损失。 通过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可知,被保险车辆若因碰撞、火灾、雷击、暴风等情况受损,且需进厂修理,在停驶期间造成的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约定赔偿。不过,若被保险车辆的停驶原因属于责任免除中任意一项,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