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作为主要的社会保险之一,能够给予劳动者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人们对于工伤保险的重视程度也逐渐加深。但是部分防城港市民对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内容并不是很清楚,下面就为您详情介绍下防城港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以上是对防城港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由上可知,防城港市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及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其中认定范围有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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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
防城港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4年5月正式挂牌成立,是直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达153764万元,归集余额为85465万元。 中心自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自治区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督处的指导下,年年超额完成自治区及市里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公积金归集额逐年增加,2004年完成4003万元,2005年完成6761万元,2006年完成8984万元,2007年完成13890万元,2008年完成22016万元,2009年完成28960万元,2010年完成32514万元,2011年上半年完成归集21908万元,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达153764万元,归集余额为85465万元;住房公积金提取量也是逐年增加,截止2011年上半年,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13727万元;累计发放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56175万元,其中2005年发放3655万元,2006年发放4904万元,2007年发放11350万元,2008年发放7938万元,2009年发放9629万元,2010年发放7852万元,2011年上半年发放8804万元。 6年多来,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逾期率保持为零,贷款回收率达100%,年年完成自治区对个贷逾期率低于0.1%的指标任务。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发放逐年提高、公积金委托贷款逾期率保持为零、贷款回收率达100%,充分表明了我市住房公积金运作规范安全,而且在支持广大职工改善住房方面作出积极的贡献。为此中心已连续6年被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评为自治区级优秀中心,并先后荣获市级优秀基层党组织、市级、自治区级精神文明单位、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优秀支教单位等荣誉称号。 防城港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内设4个科室(即综合科、归集科、计划信贷科、财务科)和3个派出机构(即防城办事处、东兴管理部、上思管理部),连续6年被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评为自治区级优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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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年社保工伤比例规定是什么
由于网络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广泛,当人们在生活、工作中遇到不懂的问题,只需要在网上就能学习了解,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来讲解关于成都年社保工伤比例规定是什么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让大家清楚这方面的内容,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2019年成都社保工伤比例 2019年5月起,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0.2%;二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0.4%;三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0.7%;四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0.9%;五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1.1%;六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1.3%;七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1.6%;八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1.9%,实际缴费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之和的50%,最低为0.1%,最高为1.425%。 二、成都工伤留薪待遇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根据伤情来确定。多数省份颁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什么时候进行工伤伤残鉴定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综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年社保工伤比例规定是什么的解答,总的来说,对于成都年社保工伤比例规定是什么在我国现有的政策规定中就是这样了,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网站或者部门。如需要更多的解答,可在线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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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
据2016年成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以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等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小编提示:成都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如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等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因此,建议有能力的职工可以适当为自己添份意外险,以完善自身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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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方法介绍
为了解决防城港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的问题,更好的服务市民,防城港住房中心先后开通了网上查询系统和12329电话查询系统,市民可通过这两种方式来查询自己的账户信息。 网上查询防城港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www.fcggjj.com/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缴纳明细。 电话查询查询热线:12329查询范围:可以通过拨打电话12329,根据语音提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相关政策解答。 防城港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的方法有哪些?有网上查询,网址是http://www.fcggjj.com/,市民输入身份证号、姓名和验证码即可查询;还有电话查询,电话号码是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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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厦门市为利于乘工伤保险基金之势,借商业保险公司之力,为13万多家参保单位减负解压,降低用工风险和运营成本。同时,此举更惠及厦门市工伤职工,切实有效地提高其工伤保险待遇,化解因伤致贫风险。建立一系列条例。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厦门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内容: 工伤认定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上就是厦门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其在条例中可以认为是工伤的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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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10级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成都市10级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与我们日常的工作或生活息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和大家分享,欢迎大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成都市10级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在成都市范围内,十级工伤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如下: 1、工伤医疗待遇:购买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属于报销项目由社保机构承担,不属于报销项目的,由公司承担;如果企业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则全由企业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出差标准的70%。 3、住院期间护理费:首先需要确定需要护理;其次,标准按当地同等护理级别的护工工资确定。 4、残疾辅助器具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是否需要残疾辅助器具。 5、出院后休息期间的护理费:确定在出院后需要专人护理。 6、经过护理鉴定后的护理费: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则全由单位负担)。 7、营养费: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这项,可以根据医院的证明适当要求。 8、停工留薪期待遇:原福利待遇不变,计算到伤残鉴定之日。 9、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 10、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综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市10级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的解答,十级工伤的赔偿项目有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出院后休息期间的护理费、经过护理鉴定后的护理费、营养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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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失业保险条例介绍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舟山失业保险条例》于2003年9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摘取部分舟山失业保险条例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财政补贴;(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五)社会捐赠;(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实行全市一级统筹。 第八条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按照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筹集,由各级国库划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财政专户。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统筹地区财政按照规定比例予以调剂和补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五)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存入银行和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舟山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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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孝感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促进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是该条例对适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孝感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适用范围是孝感市内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适用的范围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不按规定参保的单位处罚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以上是关于孝感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详情介绍。从上可知,符合条件的孝感市单位都应当按照条例参保,并为职工缴纳保费,不按规定参保的单位将会得到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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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柳州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据了解,其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在柳州市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等,以下是详细介绍。 适用的范围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不按规定参保的单位的处罚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小编提示:从上可知,柳州工伤保险条例是适用于在柳州市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的。对于不按照该条例要求参保的单位,有关部门会处以一定额度的罚款和按日加收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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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工伤认定申请方法与流程
保险的本质是互相帮助,我们付出一点小的代价就能得到较大的帮助。我们的社保就是这样的,工伤保险是我们社会保险中的一种,是帮助我们在意外受伤或者死亡的时候,获得的一种物质帮助。那么我们的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有区别吗?工伤认定申请方法与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本市工伤保险费缴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0.6%、1.2%、2.4%三个档次。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总额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单位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有区别吗? 1、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是一种商业行为。 2、对于大多数用人单位而言,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而是否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3、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工伤保险不纳入考核的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二感染疫病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五、职工在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七、非在用人单位因工受伤的工伤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工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申请方法与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经办部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按经办部门出具的《补齐材料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材料; 3、经办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经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承办人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审核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5、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有关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了,更多咨询可在本网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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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具体介绍
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工伤保险的正常管理和运行,帮助各地区市政单位遇到工伤保险问题时可以有法可依。广东工伤保险条例的在2011年9月29日做了第二次修订,下面节选了一部分,为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 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小编提示: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值得一提的是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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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浙江炒房团转战防城港 防城港在哪儿?
近年来,东北、江浙等外地买家一次性买下一层商铺或十几套房子的故事,几乎是不少防城港楼盘的售楼人员都听闻或经历过的事情。 不少售楼人员甚至总结了不同地域的买家买盘时的大致特征,诸如东北人声势大,通常三五成群出现,江浙人大多一两个人同行,不大爱喧哗。 防城港在哪儿? 防城港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下辖的地级市,是一座滨海城市、边关城市、港口城市,位于中国大陆海岸线的最西南端,广西南部边陲,背靠大西南,面向东南亚,南临北部湾,北连南宁市,东接钦州,西南与越南接壤,海岸线580公里,陆地边界100.895公里,是北部湾畔唯一的全海景生态海湾城市,被誉为”西南门户、边陲明珠”,是中国氧都、中国金花茶之乡、中国白鹭之乡、中国长寿之乡、广西第二大侨乡。 作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核心城市之一、国家重点布局的钢铁能源基地和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云南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组成部分 ,防城港市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泛北部湾区域合作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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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呼和浩特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制定了呼和浩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该办法的内容。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不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章后报送。企业不同意签章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90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三)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四)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还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事故结论证明。 呼和浩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容包括工伤认定方法、工伤认定依据等。同时该办法指出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