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阿里社保局为给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给予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已明确了阿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下面我们具体看看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阿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职工伤残级数的不同给予7-27个月的本人工资补助金,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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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大庆市工伤保险待遇是为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大庆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按照伤残等级划分,主要分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待遇和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待遇。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大庆工伤保险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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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其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铜仁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中央在川行业单位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其他中央属、省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四、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小编提示:铜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主要体现在其范围,费用及执行单位上,其中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铜仁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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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民失业期间可以申请失业保险赔偿。那么,莱芜失业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以上是对莱芜失业保险赔偿标准的介绍,失业保险赔偿主要依据职工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缴纳的时间越长,领取失业金的时间也越长,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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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保险?费率多少
什么是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介绍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作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费率介绍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什么是工伤保险?是国家制定的一项为工伤职工提供物质保障的一种保险,不过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然后经过有关部门的工伤认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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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伤保险办理程序
工伤保险通过对工伤职工及其家庭提供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赔偿,减轻工伤职工所受经济上的损害,并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那么郑州工伤保险办理程序是什么呢?具体需要哪些资料呢? 办理程序: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依据、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等.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缴费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工伤保险属于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企业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可以有效的防止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企业也不会因工伤事故的发生牵扯很多的精力和财力。对于双方都是有益的。 综上所述可知,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实际上全国各个地区工伤保险的办理程序都大同小异,只是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性的原因有一点小差距。郑州工伤保险办理需要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并出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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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介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2013年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下面是新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 县(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有关事务。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相关工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地)级统筹,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第五条 州、市(地)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10%提取,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第六条 自治区建立区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调剂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调剂。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实名登记、全员参保、动态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八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初次缴费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的,可以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经营服务面积、吨矿产品相应费率等方式计算缴费。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在本州、市(地)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五)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十)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十一)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费用;(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名单、缴费期限、缴费情况、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及发生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用人单位应当将公示情况报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一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第十二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结论。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认为工伤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发生的,自医疗诊断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四条 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有关工作。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五条 自治区、州、市(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第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五)疾病与工伤关联鉴定;(六)工伤康复确认;(七)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八)接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七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二)工伤认定决定书;(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单、影像等诊疗资料。第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没有改变的,或者鉴定疾病与工伤无关联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九条 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办机构应当在15日内审核并确定支付相关待遇。供养亲属申请享受抚恤金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口薄、身份证以及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存证明;(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主要生活来源证明;(三)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孤儿证明或者养父母、养子女收养证明。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的,还应当提交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的鉴定,由经办机构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第二十条 受伤职工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经办机构支付。第二十一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仍需要治疗的,应当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在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医疗机构急救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经办机构报告。第二十二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住院治疗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派员护理或者按月发给本人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护理费,住院治疗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本人自愿提出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经州、市(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定点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费用标准,适用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需要康复医疗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州、市(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定点的康复医疗机构进行。第二十五条 康复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州、市(地)经办机构应当与自治区公布的康复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 长期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原居住地经办机构同意,可以在现居住地选择一至两家医疗机构治疗,享受原居住地的州、市(地)工伤医疗待遇标准。第二十七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差。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及旧伤复发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伤残津贴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二十八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7个月和11个月计发,六级伤残职工分别按24个月和10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30%。第二十九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1个月和9个月计发,八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8个月和8个月计发,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和7个月计发,十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2个月和6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第三十条 职工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退休期间未从事过职业活动,也未接触过职业危害因素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身份、原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进行核实,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退休职工原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原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所在单位支付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第三十一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的资格,按职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但待遇标准低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第三十三条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公死亡职工亲属,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清偿下列工伤保险费用:(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应当享受的伤残津贴;(三)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清偿下列工伤保险费用:(一)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应当享受的抚恤金;(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应当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用、配置辅助器具费以及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应当享受的伤残津贴、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配置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克扣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通知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4年2月24日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15号)同时废止。 小编提示:新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条例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附则7章37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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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工伤保险作为在职工遭遇工伤住院的情况下,一项重大的福利措施,我们自然想知道工伤保险的待遇究竟是怎么样的。昆明工伤保险近些年来待遇不断提高,这也是由于昆明这些年平均工资水平不断提高而决定的。 据了解,今年伤残津贴调整的标准为: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生活护理费按等级增加100元至150元据介绍,今年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对象是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14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今年调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昆明工伤保险待遇从今年1月1日起,再次调整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昆明市建立了工伤保险长期调待机制,自2006起,已连续1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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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工伤保险待遇
赤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根据参保职工的伤残等级决定的,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生活护理费待遇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为48个月,六级伤残为42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为30个月,八级伤残为24个月,九级伤残为18个月,十级伤残为12个月。 赤峰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其中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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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有什么作用
什么是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有什么作用?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或在某些规定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病、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作用一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达的标志。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作用二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的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作用三实行了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保险体现了国家和社 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作用四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也是世界各国立法较为普遍.发展最为完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法律适用涉及的程序问题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及流程、工伤认定中需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及工伤索赔项目的举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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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
伊宁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但是有部分市民对工伤保险待遇内容并不是很清楚。那么,伊宁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据了解,通常情况下伊宁市的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医疗保险待遇、伤残保险待遇和工亡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食宿交通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工伤复发的费用。 伤残保险待遇按照一至十级的伤残级别分为十个档次,按档次享受伤残待遇,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就业补助等。 工亡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伊宁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伊宁市工伤保险待遇中提供医疗保险待遇、伤残保险待遇和工亡保险待遇等。其中,医疗保险待遇为补助工伤职工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等;工亡保险待遇为补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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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为了能让企业职工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的时候能够得出合理的赔偿。近日,哈密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哈密地区的工伤赔偿重新做了更改。更改后的工伤赔偿标准在2017年开始实施。下面我们看看哈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伤残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哈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辅助器具费,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主要依据职工伤残等级划分的,并且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需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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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东营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据了解,东营市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主要是受参保人的伤残级别影响的。其中,十级工伤伤残的待遇标准为赔偿1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一)、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的25个月,8级的20个月,9级的15个月,10级的10个月。 (三)、职工被确认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四)、属于工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其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赔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小编提示:东营工伤保险的待遇是什么?从上可知,东营市工伤保险的待遇依据伤残的级别不同提供不同的待遇标准。其中,十级工伤伤残的待遇为提供1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亡的,还有提供其亲属的供养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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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泰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泰州市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泰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面主要介绍泰州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及如何进行工伤报销。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及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泰州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两个以上同事证明材料等);(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和相关医疗救治原始材料,患职业病的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医学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应由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有效;(四)事故情况说明(附证人证言);(五)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资料;(六)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供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鉴章的因工外出证明和有关部门宣告下落不明的结论;(七)属于因其它工作原因引起的工伤,需提供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和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诉权。(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的;(三)提供材料不完整又未按规定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四)超出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不是工伤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不能提供不是工伤证据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一)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复核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其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确定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或者职业病名称。由工伤直接导致的疾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一并列入伤害部位。 第三十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工伤认定决定;(三)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书等材料。申请复查鉴定的,申请人需提交上次鉴定结论。 第三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停工留薪期确认、旧伤复发鉴定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等。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三十三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需要,安排鉴定申请人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辅助医学检查,并指定医学专家对鉴定申请人的伤位、伤情和功能情况进行查体。 第三十四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并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为2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五名相关专业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相关的确认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文书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泰州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停工留薪期确认、旧伤复发鉴定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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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工伤是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但却是难以避免的。关于宁波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肯定不一样。下面我们具体看看宁波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行业包括: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餐饮业,住宿业,零售业,批发业,邮政业,仓储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软件业,计算机服务业,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十新闻出版业,卫生,电视、广播、电影和音像业,教育,文化艺术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专业技术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行业包括: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水利管理业,饮料制造业,体育,公共设施管理业,食品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牧、渔业、林、农、渔服务业,藤、竹、木材加工及木、草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造纸及纸制品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建筑安装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辖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行业包括: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采矿业。 宁波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工伤保险缴纳比例根据行业风险划分,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缴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缴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缴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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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大庆市工伤保险待遇是为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大庆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按照伤残等级划分,主要分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待遇和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待遇。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大庆工伤保险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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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为防止职工因工伤受伤后无力支付治疗费用,江苏省实施了一系列关于江苏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据以介绍江苏工伤保险条例。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不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一)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对列入医疗卫生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用制。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6、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申请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上次鉴定结论。 7、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医疗检查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8、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对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为中需注意的是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以保障职工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