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据悉,桂林工伤保险条例包含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桂林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具体内容:
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在桂林工伤保险条例细则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了,根据受伤人员工伤鉴定确定其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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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之工伤认定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获得经济补偿,湖北省下发了工伤保险条例。那2015年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怎么认定工伤的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60日。 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发现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患职业病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职工工伤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5年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认定已经在上文呈现,相信您已经了解。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申请人应该向当地的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且还要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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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其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西双版纳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中央在川行业单位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其他中央属、省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四、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小编提示:西双版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主要体现在其范围,费用及执行单位上,其中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西双版纳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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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理
安康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那么,安康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理?首先市民需满足办理条件;其次前往当地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然后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核;最后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材料;3.等待申请审核结果;4.审查批准核发待遇。 所需材料1.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准结算表一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2.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其复印件;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5.工伤医疗费用包括门诊(需提供原始的门诊病历、电脑发票、药费电脑小清单)和住院(需提供出院记录、原始出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总清单);6.鉴定费原始发票;7.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兼有民事赔偿的,应提供民事赔偿裁决书或调解书。 安康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流程很简单。但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在申请前,应对相应的待遇赔偿标准有一定的了解,合法保障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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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职工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或患职业病,由国家和社会给与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那么,眉山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这是根据职工伤残级数而定的。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小编提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眉山工伤保险对职工不同级数的伤残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国家对工伤保险的赔偿力度是有限的,因此劳动者若想要加全面的保护自身安全,可以在参保的基础上,适当为自己添份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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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新修订的《乌兰察布市实施办法>》是对实施的原《办法》的重新修订,调整细化了工伤赔偿标准,进一步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看看乌兰察布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 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乌兰察布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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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住房补贴申领需要带什么
在桂林这个地方,当地的政府,对于有的员工是有住房补贴的待遇申请的,只要是满足条件的,即可带上材料申请办理,那桂林住房补贴申领需要带什么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到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桂林住房补贴申领材料 1、《桂林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若夫妻关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内注明的,提供结婚证); 4、单身职工须提供所在单位及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共同盖章的单身证明材料; 5、职务、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任文件复印件; 6、已享受过实物分房面积不足者,须提供原《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或原《集资合作建房审核表》复印件。 二、桂林住房补贴申领办理的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对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工资水平、工龄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贴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桂林住房补贴申领的机构 桂林住房补贴申领的机构是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相关知识,在桂林需要办理住房补贴政策的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是夫妻双方的身份的户口本以及员工申请住房货币的审批表,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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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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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社保卡注销办理带什么材料
社会保障卡是可以随着本人意愿办理注销业务的,如果不想使用社保卡的,直接带上本人的社保卡原件,身份证办理即可,那还有哪些材料需要提供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到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桂林社保卡注销办理材料 注销医保卡、社会保障卡需要提供材料:本人或代理人携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需注销的社会保障卡,人力社保相关终止业务办结证明。 二、桂林社保卡注销办理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我市社会保险关系,需要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的,持相关材料到市社保局医疗工伤治疗科办理注销卡业务; 2、社保人员核实资料后打印《社保卡销售通知单》,持卡人持《社保卡销售通知单》和社保卡到我市辖区内发卡银行任一分行办理卡销售手续; 3、经批准后,网点工作人员应注销持卡人的医疗账户。医疗账户余额加应计利息在10个工作日后转入持卡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三、桂林社保卡注销说明 1、目前,社保卡金融账户注销不能在网上办理,但可以在国内任何一家发卡银行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 2、对于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卡基金),社保账户注销后,可以先冻结有余额的卡基金,然后随社保关系转移到青岛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如果不能转账,可以一次性支付卡款。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相关知识,在桂林地区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的时候,材料很简单,只需要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就可以了,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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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现今,有很多西安企业决定为工人购买保险,但就目前来看,还是有部分西安市民并不是很了解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又叫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它是工人受伤后应得到的保险待遇一项赔付标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西安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 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 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 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 21个月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 本人工资90%二级 本人工资85%三级 本人工资80%四级 本人工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26个月。(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五级伤残最高36个月,最低11个月;六级伤残最高26个月,最低8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 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 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 7个月的本人工资注: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月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的300%计算。(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七级伤残最高12个月,最低4个月;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九级伤残最高6个月,最低2个月;十级伤残最高3个月,最低1个月。 西安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西安市工伤保险赔偿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赔偿标准主要依据西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障因公受伤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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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理
龙岩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理?首先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其次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材料审核通过后在窗口办结即可。 所需材料1.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准结算表一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2.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其复印件;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5.工伤医疗费用包括门诊(需提供原始的门诊病历、电脑发票、药费电脑小清单)和住院(需提供出院记录、原始出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总清单);6.鉴定费原始发票;7.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兼有民事赔偿的,应提供民事赔偿裁决书或调解书。 办理流程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3.窗口或科室核准;4.窗口办结。 以上就是关于龙岩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的相关介绍。龙岩市民如果因公期间发生工伤,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时切记要携带好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其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至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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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伤保险的待遇情况
江苏省的在职员工需要注意江苏工伤保险待遇有所提升其中1-4级伤残津贴月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与以前年度相比有所增加。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方法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补发月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1-4级伤残津贴月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工伤5-6级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发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发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种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江苏工伤保险的待遇怎么样呢?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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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介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2013年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下面是新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 县(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有关事务。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相关工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地)级统筹,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第五条 州、市(地)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10%提取,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第六条 自治区建立区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调剂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调剂。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实名登记、全员参保、动态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八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初次缴费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的,可以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经营服务面积、吨矿产品相应费率等方式计算缴费。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在本州、市(地)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五)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十)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十一)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费用;(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名单、缴费期限、缴费情况、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及发生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用人单位应当将公示情况报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一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第十二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结论。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认为工伤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发生的,自医疗诊断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四条 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有关工作。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五条 自治区、州、市(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第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五)疾病与工伤关联鉴定;(六)工伤康复确认;(七)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八)接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七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二)工伤认定决定书;(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单、影像等诊疗资料。第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没有改变的,或者鉴定疾病与工伤无关联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九条 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办机构应当在15日内审核并确定支付相关待遇。供养亲属申请享受抚恤金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口薄、身份证以及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存证明;(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主要生活来源证明;(三)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孤儿证明或者养父母、养子女收养证明。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的,还应当提交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的鉴定,由经办机构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第二十条 受伤职工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经办机构支付。第二十一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仍需要治疗的,应当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在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医疗机构急救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经办机构报告。第二十二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住院治疗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派员护理或者按月发给本人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护理费,住院治疗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本人自愿提出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经州、市(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定点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费用标准,适用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需要康复医疗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州、市(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定点的康复医疗机构进行。第二十五条 康复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州、市(地)经办机构应当与自治区公布的康复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 长期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原居住地经办机构同意,可以在现居住地选择一至两家医疗机构治疗,享受原居住地的州、市(地)工伤医疗待遇标准。第二十七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差。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及旧伤复发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伤残津贴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二十八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7个月和11个月计发,六级伤残职工分别按24个月和10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30%。第二十九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1个月和9个月计发,八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8个月和8个月计发,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和7个月计发,十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2个月和6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第三十条 职工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退休期间未从事过职业活动,也未接触过职业危害因素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身份、原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进行核实,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退休职工原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原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所在单位支付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第三十一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的资格,按职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但待遇标准低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第三十三条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公死亡职工亲属,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清偿下列工伤保险费用:(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应当享受的伤残津贴;(三)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清偿下列工伤保险费用:(一)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应当享受的抚恤金;(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应当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用、配置辅助器具费以及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应当享受的伤残津贴、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配置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克扣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通知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4年2月24日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15号)同时废止。 小编提示:新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条例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附则7章37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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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为避免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风险,会自愿为其购买工伤保险。那么,淮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呢?这是根据伤残的不同等级数来获得不同层次的补偿的。 一级至四级伤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级至十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1.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2.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3.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4.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小编提示:淮南工伤保险补偿标准是根据参保人伤残的等级数来进行补偿的。伤残级数分为十级,级数越低补偿力度越大。就一至四级伤残补偿金标准来说,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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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工伤保险待遇介绍
根据《淮南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那么,淮南工伤保险具体有哪些待遇呢?主要有享受治疗费用的报销和伙食费等的报销。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小编提示:淮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参保人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才可申请报销。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异地就医的职员,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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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攀枝花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据悉,攀枝花市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分为四个档次,即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造成伤残的赔偿、造成死亡的赔偿和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其中,造成伤残的赔偿标准为赔偿工伤职工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伤残津贴等。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攀枝花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由上可知,攀枝花市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分为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造成伤残的赔偿、造成死亡的赔偿和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四个档次,其中,对因工导致下落不明的职工,其赔偿的标准还要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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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法律援助补贴申领机构是什么
我们国家对于很多行业都推出了补贴的,大家只要是符合条件,就可以按照规定去申请补贴办理。那么大家知道桂林法律援助补贴申领机构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桂林法律援助补贴申领机构是什么 桂林市司法局 二、桂林法律援助补贴的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卷宗,填写办案补贴费申领表。 2、审查与决定,结案卷宗应当具备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的完整内容,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符合标准的按标准支付办案补贴。 三、桂林法律援助补贴办理的法律依据(节选)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2、《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以及结案报告等案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桂林法律援助补贴申领机构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大家如果符合领取条件,那么大家就可以带着申请材料到桂林市司法局进行补贴申请,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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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汉中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单位属一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为0.5%;单位属二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为1%;单位属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为2%。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工伤保险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以上是对汉中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介绍,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