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大庆市工伤保险待遇是为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大庆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按照伤残等级划分,主要分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待遇和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待遇。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大庆工伤保险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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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通过对工伤职工及其家庭提供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赔偿,减轻工伤职工所受经济上的损害,并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那么郑州工伤保险办理程序是什么呢?具体需要哪些资料呢? 办理程序: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依据、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等.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缴费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工伤保险属于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企业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可以有效的防止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企业也不会因工伤事故的发生牵扯很多的精力和财力。对于双方都是有益的。 综上所述可知,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实际上全国各个地区工伤保险的办理程序都大同小异,只是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性的原因有一点小差距。郑州工伤保险办理需要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并出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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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日前,工伤保险待遇有所调整。据悉,芜湖工伤保险待遇提高,其中,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工伤“预登记”;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更加人性化;职工住院补助费包括食宿、交通等;单位资产清算时可以预留亲属抚恤金等。 工伤“预登记”据介绍,现在用人单位在非参保申报期录入职工的,可为其办理参保预先登记,该职工从预登记次日起,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人性化”鉴定委员会认为职工需要进一步治疗的,可要求其到协议机构进行康复;认为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也可到委托机构进行,这些时间不计入做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内。如此,职工以身体康复为优先,同时不影响待遇享受。 住院补助工伤职工在市内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到市外治疗的,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报销;食宿标准也略高,住院前住宿补助每人每天100元,住院前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30元。住院前等待期(含路途)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但一般不超过3天。 清算时预留抚恤金等未给职工参保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发放,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予以预留。 芜湖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从上可知,芜湖工伤保险可以进行“预登记”,工伤职工能较早享受保险待遇;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以职工身体康复为优先;同时住院职工提供食宿、交通等补助;职工亲属抚恤金等在单位资产清算时会予以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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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以及《四川工伤保险条例》,威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威海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看看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第四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第五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五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五十三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威海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和监督管理作出详细说明,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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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据了解,阿坝州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是按照职工的伤残级别来确定的,下面就以一至六级伤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为例进行介绍,其中,一级伤残的职工伤残级别最高,六级伤残的职工伤残级别最低。 一级伤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70%;3、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个月统筹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60个月统筹工资;六级伤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60%;3、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统筹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48个月统筹工资。 阿坝州工伤保险的待遇是什么?由上可知,阿坝州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是按照工伤职工的伤残级别来确定的,其中,一级伤残职工的待遇标准为按月支付90%工资的伤残津贴和27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级伤残职工的待遇标准为1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60%工资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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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通知规定,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不同,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是不一样的,最高是1.9%左右,最低是0.2%。 缴费比例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同时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浮动措施后期用人单位再为员工续保工伤保险时,缴费比例就会考虑到费率浮动因素,当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至120%;而当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6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至150%;若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一档至80%。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一般来说,工伤保险是单位缴纳的,个人不需要缴费,缴费比例实行浮动费率原则,即高风险企业缴费费率高,低风险企业缴费费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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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工伤保险的待遇情况介绍
好的工伤保险制度,能保障员工安心工作,也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南通工伤保险待遇是参保人关注的热点,近年来,南通伤残职工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待遇取得了显著提升。 (一)伤残津贴1、一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二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三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一级伤残低于2070元、二级伤残低于1955元、三级伤残低于1840元、四级伤残低于1725元标准的,按标准数发放。2、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工伤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的待遇调整,按照2016年6月的个人实际补差标准,补差额少于500元(含500元)的,每百元(含不足百元)增加7元/月;500元至1000元(含)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3、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不高于四级伤残人员的标准执行。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按普遍调整和适当提高两部分增加:1、普调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固定额50元。2、适当提高:在普调的基础上,再为下列三部分人员适当提高:一是未满18周岁(以身份证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的未成年人,每人每月增加 20元。二是对年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 20元。三是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20 元。同时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人员,待遇可重复享受。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南通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987.33元标准的50%、40%、30%确定,即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南通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南通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南通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南通工伤保险待遇如何?为了扩大工伤保险收益人群,提高工伤保险福利,南通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上调南通市工伤职工,工亡职工家属的待遇,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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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保险救助标准是什么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下面我们看看大病救助保险救助标准是什么? 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4000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其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 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患有规定的病种,且医疗(药)费在2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其超过部分可按10%给予救助,但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 大病救助保险救助标准是什么?首先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符合医疗用药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另外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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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介绍
近日,东营市出台了东营工伤保险条例具体的实施细则,该细则具体规定了工伤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如工伤的参保人可以享受医疗费、食宿费、治疗费等的补助,该细则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东营市参保市民的利益。 (一)东营市工伤保险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东营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东营市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东营市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东营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上述就是对东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简单介绍。不难知道,该实施细则对东营市工伤保险的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就规定了因工致伤的参保人可以享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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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佳木斯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2016年佳木斯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一、关于费率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二、关于行业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三、关于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以上是对2016年佳木斯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介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行业风险确定,风险较大的行业缴纳的比例较高,风险较小行业缴纳的比例较大,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比例,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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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红河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它适用于红河市内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或雇工,其中包括国有企业、民办企业、私有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 红河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红河市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或雇工。其中包括国有企业,民办企业,私有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红河市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义务,并且红河市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红河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小编提示:红河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红河市内各事企业单位,而红河市灵活就业人员是不享有工伤保险保障的。因此,对于有安全隐患的工作人员来说,建议大家可以购买一份适合的商业意外险,以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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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保险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陕西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针对1-10级);伤残津贴(按月享有针对1-6级);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几种情况。一、工伤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针对1—10级)1-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赔偿标准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伤残津贴(按月享有针对1-6级)2-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2-2赔偿标准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015年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年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故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 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陕西工伤保险制定了工伤人员赔偿标准,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针对1-10级);伤残津贴(按月享有针对1-6级);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工伤人员及其家属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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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近日,怒江州开始下调怒江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93%下调到0.75%,预计今年10月至12月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1.21亿元,2016年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5.22亿元。 1.怒江州人社厅、财政厅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下调怒江州工伤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93%下调到0.75%,预计今年10月至12月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1.21亿元,2016年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5.22亿元。 2.“这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依据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存量划分,不搞一刀切。”怒江州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政策调整主要取决于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存量,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 通过降低费率,逐步消化过多的基金存量,将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促进基金良性运行。” 3.据了解,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正常规模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下调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浮费率。 怒江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下调有助于降低工伤保险对于云南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压力,让社会保险的福利性显得更加明显,让怒江州职工可以做到安心上班,开心工作,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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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发展策略
你知道农民工工伤保险吗?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发展策略有哪些?农民工工伤保险虽然已收到国家的重视,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也和我国国情以及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有很大关系。那么接下来一起来看看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发展策略。 农民工工伤保险发展策略一:构建合理有效工伤预防制度体系综观世界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完善有效的工伤预防制度安排是保障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有效性的首要机制与重要前提。工伤预防比工伤赔偿和康复更为基本,更能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优化工伤预防的经费投入结构,加强对高风险行业的检查、监测和监控等方面的投入。通过科学预算确保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培训经费,并确保工伤预防的科研经费等工伤预防实施项目经费和对工伤伤残人员职业康复训练经费的及时到位。 农民工工伤保险发展策略二:鼓励和尝试社会组织参与工伤保险服务新公共管理理论研究表明,有效的社会治理格局应是多中心治理格局。因此,在工伤保险方面在政府与企业负有主要职责的前提下,应该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工伤保险的经办和服务。社会保障事务将随着经济发展的推进和公民公共服务需求的扩张而趋向于蓬勃发展,在有限和有效政府的目标假定下,要满足公民对社会保障服务的扩张性需求,必然要借力于社会组织。德国和法国是通过社会团体来管理与运营工伤保险业务的典型代表。 农民工工伤保险发展策略三: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通过制度创新规范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组织农民工进行有效抢救的责任。因企业组织抢救不及时导致受伤职工出现不良后果并有确凿证据予以证明的,对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并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一些企业不配合导致农民工取证困难的,视为用人单位恶意逃避责任,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情况要求相关企业增加责任承担的比重和力度,并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以上就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发展策略,未来农民工工伤保险会越来越完善。另外发展农民工工伤保险还要加强对工伤保险政策制定、运行、技术支持、监管与评估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创新宣传形式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工及企业对工伤保险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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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保险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陕西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针对1-10级);伤残津贴(按月享有针对1-6级);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几种情况。一、工伤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针对1—10级)1-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赔偿标准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伤残津贴(按月享有针对1-6级)2-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2-2赔偿标准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015年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年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故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 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陕西工伤保险制定了工伤人员赔偿标准,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针对1-10级);伤残津贴(按月享有针对1-6级);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工伤人员及其家属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