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称呼的历史沿革。1996年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我们将犯人改称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称呼仅仅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前。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被称为被告人。
②称呼为犯罪嫌疑人的意义。当时,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我国人权攻击不断。同时,九六年《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罪行法定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人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这个东西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和锤炼。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和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
在全球范围内:现在普遍认为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都是什么构成条件?怎么样处罚、刑罚有哪些种,怎么样适用?
其实不光是称呼,在以前就算上了法庭,犯罪嫌疑人都带着手铐或者脚镣。现在全部都去掉了。
总的来说,由犯人或者人犯改成称呼为犯罪嫌疑人。是一个重大进步。
其实,这些称呼,不是讲究形式主义或者讲究称呼方便,
而这一切,这恰恰体现了我们国家是一个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
也体现了我们国家,各部门分工明确、职权明确、执法规范,
举个例子,哪怕你拍下了一个人犯罪的全过程,可以说证据很充足,
他自己也承认,可谓是铁证如山,但是,我们也只能叫他“犯罪嫌疑人”,
因为,这其中缺乏一个最重要的环节:法院的审判定罪。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只能抓获嫌疑人,收集证据、审讯还原案发经过,
但是,关于如何定罪、订什么罪、判多少年,就要看法院的判决,
而且,这其中不确定的因素比较多。
因为,现在对于案件来讲,都是讲究规范:收集证据要合理规范,对于证据的采纳标准也是相当规范,对于案件的很多因素都会进行考虑,因此,花费的时间也是比较长,往往从抓捕嫌疑人到判决下来,基本上都需要好几个月甚至一年。
甚至有些时候,证据不充分,你明明知道他犯下的案件,却定不了罪,被无罪释放。
但是,这一切,其实恰恰体现了,我们法制的进步:
谨慎判决,一切以事实为基础,避免了很多冤假错案。
现在资讯发达,很多案件发生以后,
媒体迅速曝光,罪犯都还在拘留环节,
因此,按照流程进展来讲,由于没有法院的定罪,
就只能叫犯罪嫌疑人,而不能叫罪犯,
直到定罪以后送往监狱,就可以称呼他为犯罪分子XXX啦!
罪犯和嫌疑人是有区别的,详细分析如下:
为什么叫“嫌疑人XXX”?
嫌疑人的叫法一般出现在:(1)公安侦查阶段,(2)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则改称为“被告人”。
之所以在公安阶段和检察院阶段统称为“嫌疑人XXX”,原因是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都不能认定为有罪,换句话说就是:嫌疑人只是存在犯罪的嫌疑,经法院审判后是有可能判决无罪的。
因此,在公安阶段和检察院阶段讲被抓的人称为“罪犯XXX”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准确的。
什么是“罪犯XXX”?
罪犯是指经过法院审判确定某个人确实犯罪之后的称谓。
一般在监狱服刑的人员才会称为“罪犯XXX”,且“罪犯”的称谓在现实中也极少出现。
所以,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只能说是有犯罪的嫌疑,只能叫“嫌疑犯”;经法院审判后确定有罪的才能叫“罪犯”。
因为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
罪犯一般都是指这个人已经被确定是有罪的了,所以我们才可以叫他罪犯。一般情况下,一个人涉嫌犯罪的话,会先羁押在看守所,在经过法院判决之后,下到监狱。在看守所的时候,都是叫做犯罪嫌疑人,只有在到了监狱服刑,才能被称之为罪犯。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从专业角度来讲,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都将涉嫌犯罪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在起诉的阶段,我们将其称为被告人。只有在经过法院判决之后,才会称其为罪犯。
同时,如果在最初就将嫌疑人称为罪犯,通常意义上有未审先判的感觉。虽说我国刑事案件的无罪率很低,但并不代表没有。只有经过法院审判,我们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
源于法治的要求。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所以侦查阶段要叫犯罪嫌疑人,公诉阶段要叫被告人。只有判决生效后才叫罪犯。所以这是对法治遵从的结果。
犯罪嫌疑人通常是指因涉嫌犯罪正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处于被追诉的地位,没有对等的诉讼主体,其权利极易受到来自侦查机关的侵害。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前一概称为犯罪嫌疑人.
凡是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交付审判的人称为刑事被告人.
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后被告人才成为罪犯。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能推定当事人有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称呼为犯罪嫌疑人,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定罪量刑的人,称呼就是罪犯。
因为在法院没判其有罪之前都是嫌犯,在我国那怕是现场人赃并获也只能算是嫌犯,再打个比方:男女在那里一起十年八年的并有了双方的爱情结晶但在没领证前只能算了男女关系不算夫妻,也可以说一件产品已出厂但没获相关部门的许可没贴上合格证那也只能算是半成品,
法院是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只有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才能判决一个人有罪,只有在法院判决一个人有罪后,我们才能称一个人是罪犯。在法院判决以前,即便这个人被公安立案侦查或被检察院审查起诉了,刑事责任依然处在待定状态,不能称他是罪犯。
在公安侦查阶段及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人被称作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前行为人被称作被告人,法院判决有罪后行为人才被称作罪犯。这在刑事诉讼法上是有体现的。
法律之所以使用不同的称呼,是为了提醒社会公众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不可以对一个人抱有先入为主的偏见,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审视一个人的行为,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同时要注意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